工业化学品
瑞旭集团
工业化学品
日化品
食品
医疗器械
农用化学品
检测认证
可持续发展
Search

泰国强制销毁该国内剩余PFOA和相关物质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泰国工业工程部(DIW)于2023年2月28日在《皇家公报》上发布了“关于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的危险物质管理”规定。要求企业经营者通知工业部门有关物质的库存量和处理完成情况。政府已发布有关危险物质清单,其中列出了8种相关化合物。依据《危险物质法》,这些危险物质的生产、进口和持有都被禁止。规定自《皇家公报》公布之日起十五天开始生效。

以下8种物质被划入清单内4类危险物质:

  • 全氟辛酸,CAS号335-67-1
  • 全氟辛酸铵,CAS号3825-26-1
  • 全氟辛酸钠,CAS号335-95-5
  • 全氟辛酸钾,CAS号2395-00-8
  • 全氟辛酸银,CAS号335-93-3
  • 全氟辛酰氯,CAS号335-66-0
  • 全氟辛酸甲酯,CAS号376-27-2
  • 全氟辛酸乙酯,CAS号3108-24-5

上述危险物质的制造商、进口商或持有人应在2023年4月18日之前,根据《危险物质数量报告和危险物质销毁计划》格式 (Vor Or./OrKor. 33),向工业部门提交剩余存量和处理完成计划。

制造商、进口商或持有人应报告残留危险物质的数量,在2023年6月19日之前在特殊的危险物质焚化炉中消除这些物质,向工业部门提交销毁证明(Vor Or./Or Kor. 34格式)。

制造商、进口商或持有人不同意按照上述命令进行处理的,可以在十五天内向工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违反规定的将面临最多六个月监禁、最高罚款五万泰铢或同时判处这两种处罚。

具体内容和提交格式可查看《皇家公报》:

 相关推荐:

扫描下方的二维码订阅“化规通”!聚焦中国, 放眼全球, 关注化学品合规风险,全球REACH、禁限用物质、下游产品应用法规、危化危货、供应链合规和双碳,最新一手资讯。

化规通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4006 721 722
电 话:+86 571 87206555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4006 721 722
电 话:+86 571 87206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