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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22年起取消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8号(关于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的公告),自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以下为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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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前,依据《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等相关管理规定,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需向工商注册登记地海关申请备案。境内收货人需取得营业执照,且营业范围包含所经营化妆品。

备案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已废除)
  •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6年第77号公告)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43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

备案化妆品种类

  • 美容化妆品
  • 口腔类化妆品
  • 香水类化妆品
  • 肤用化妆品
  • 特殊用途化妆品
  • 其他化妆品

申请材料

  • 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可在海关总署官网下载);
  • 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 与化妆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和处理制度等;
  • 拟经营的化妆品种类、存放地点;
  • 2年内曾从事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化妆品品种、数量);
  • 自理报关的,应当提供自理报关单位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备案流程

(一)系统录入

方式1: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点击查看)—企业管理和稽查—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口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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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2: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点击查看)—企业资质—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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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口商通过备案系统填写信息,同时向所在海关提交完整的纸质申请资料,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进口商提交备案信息后,系统生成申请号与查询编号,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四)主管海关进行审核,核实进口商提供的信息和资料。信息、资料真实完整的,提交直属海关发布;审核不通过的,通过备案系统告知备案不通过原因,并退回备案申请(企业可以修改申请信息后重新提交)。

(五)直属海关审核。审核通过后,通过备案系统发布备案号。材料齐全的,海关审核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企业可以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在系统中查询备案进程、备案编码,或修改备案信息。

(六)信息变更。已获得备案的进口商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主管海关提交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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