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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对苯及含苯混合物颁布明确禁令

近日,菲律宾环境与自然资源部环境管理局(DENR-EMB)根据共和国法案第6969号(危险及核废物控制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1999年菲律宾清洁空气法以及环境与自然资源部2005年第05号行政命令(关于发布化学控制令的有毒化学物质),发布了关于苯及含苯混合物(苯含量按体积计超过1%的混合物)的化学控制令(CCO)的相关规定。

化学控制令

化学控制令是由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发布的法规,旨在禁止、限制或对化学物质的使用、制造、进口、出口、运输、加工、储存、持有或销售施加此类控制和条件,以减轻其对公众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适用对象

  • 进口商
  • 分销商
  • 制造商
  • 工业用户
  • 商业用户

豁免范围

本命令不适用于受其他法律或机构监管的苯及含苯混合物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

  • 受能源部石油工业管理局监管的燃料、燃料添加剂及石油产品
  • 受卫生部食品药物管理局监管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家庭/城市危险物质及消费者健康产品
  • 受农业部肥料农药局监管的肥料、农药及农用化学品
  • 作为物品组成部分或天然存在的苯及含苯混合物可豁免遵守本化学控制令要求,除非相关政策另有规定。

允许用途

  • 苯的制造/生产
  • 用于化学合成的苯
  • 用于车用燃料的苯
  • 用于实验室分析或研究工作的苯及含苯混合物
  • 苯含量按体积计等于或低于1%的混合物的其他工业和商业用途

禁止用途

本命令禁止以下涉及苯及含苯混合物的用途,除非无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行的替代品:

  • 油漆、清漆、涂料、溶剂和稀释剂
  • 胶水、接触型粘合剂及橡胶制品
  • 用于纺织品、织物和皮革的溶液
  • 油墨和染料
  • 清洁和脱脂剂
  • 玩具及其他儿童产品

申请人若希望苯及含苯混合物在上述禁止用途中获得豁免,应向环境与自然资源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理由并论证替代品的不可用性。在获得正式许可并符合要求和程序后,方可获得豁免。

通用要求与程序

本命令对进口、制造、分销和使用苯及含苯混合物的申请人提出以下要求:

  • 登记与许可

须符合相关文件要求、处理与储存标准、标签规定、制造与使用规范、废物处置要求及培训要求。

  • 进口与许可

申请材料须包括《环境合规证书》(ECC)、安全数据表、工艺流程图、工人安全培训证书、设施照片、最新的《自我监测报告》(SMR)等。

进口许可有效期为1年,仅限该有效期内货物到港及报关。续期申请不得早于到期前20个工作日提交;修订申请不得迟于到期前20个工作日提交。

罚则

违反本命令规定的任何要求,相关法人或实体将根据共和国法案第6969号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和刑事处罚。

废除条款

特此撤销或修正所有与本命令相抵触的命令及其他类似规定。

生效时间

本命令将向全国行政登记办公室提交3份认证副本,并于报纸上公布15天后生效。

目标

本命令旨在减少工业过程中使用的苯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暴露风险,提高对苯的毒性以及技术上更先进、更安全的替代品的可用性的认识,确保有效实施基于预防的框架和计划,以减轻和消除苯带来的风险,为识别工业设施中潜在的苯释放/暴露提供指南,以减少人体接触。

https://chemical.emb.gov.ph/?p=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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