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菲律宾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发布了《预包装加工食品用食品接触材料合规通用指南》的征求意见稿。请公众于2026年3月4日前将反馈意见发送至官方邮箱:ojolaurenana@fda.gov.ph。
预包装加工食品用食品接触材料合规通用指南(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
制定依据
本指南依据《2013年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旨在落实菲律宾FDA在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保护消费者免受危险产品侵害的法定职责。尽管现行法律未对食品接触材料导致的食品掺假作出明确规定,但通过对“掺假”的定义解读,已将此类风险纳入监管范畴。同时,结合此前发布的第2022-011号通告中对“迁移”的明确定义,以及国际上大量关于化学物质迁移的科学研究,为本指南的制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科学依据。
目标
A. 为食品企业经营者建立清晰的监管指南,确保用于生产及分销预包装加工食品的食品接触材料符合适用的安全与质量标准。
B. 通过确保食品接触材料符合安全与质量标准,防止因物质迁移导致的预包装加工食品掺假。
C. 加强对用于预包装加工食品的食品接触材料的监管及监督。
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所有本地制造和进口的、用于食品包装的成品状态食品接触材料:
- 任何直接接触食品的食品接触材料,包括具有以下材质的用于预包装加工食品的所有直接包装材料:
1.金属
2.玻璃
3.陶瓷
4.搪瓷
5.合成树脂
6.酚醛树脂
7.三聚氰胺树脂
8.尿素树脂
9.甲醛类合成树脂
10.聚氯乙烯
11.聚乙烯
12.聚丙烯
13.聚苯乙烯
14.聚偏二氯乙烯
15.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
16.聚甲基丙烯酸甲酯
17.尼龙
18.聚甲基戊烯
19.聚碳酸酯
20.聚乙烯醇
21.橡胶
22.纸和纸板
-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设计用于或预期会向食品中释放成分的活性包装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吸氧剂
2.二氧化碳吸收剂/释放剂
3.乙烯吸收剂
4.抗菌包装
5.乙醇释放剂
6.水分吸收剂
7.风味/气味吸附剂
8.自加热和自冷却包装
9.气体渗透性可变材料
- 智能包装材料,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射频识别标签
2.时间-温度指示剂
3.新鲜度指示剂
4.生物传感器
5.气体传感器
- 其他现有或新型的、已与食品接触且用于该目的的物品和材料。
- 经过再加工的回收包装材料。
以下内容不适用于本通告:
- 天然存在、未经化学处理或改性的食品接触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香蕉叶、竹叶、竹秆、软体动物壳。
- 作为食品一部分的覆盖材料,例如香肠的可食用肠衣。
- 固定的公共或私人供水设备,或任何不用于包装食品的食品接触材料。
通用指南
- 食品接触材料向食品迁移的物质水平,不得超过相关标准中规定的限值。
- 对于预期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回收材料,其具体要求应符合FDA的法规或菲律宾国家标准。
- 如无菲律宾国家标准,可采用其他公认的参考标准,包括东盟标准或其他国际公认的参考标准。
- 食品企业经营者应在检查时提供食品接触材料适用性证书或等效文件,以供核实其合规性。
- 同时通过上市后监督进行合规性验证。
具体指南
- 将预包装加工食品投放市场的食品企业经营者应承担首要责任,确保履行以下职责:
- 根据食品的性质、接触时间以及储存或加工条件,为预包装加工食品使用适宜的食品接触材料。
- 确保采购的食品接触材料明确标示其预期用途、材质类型及任何使用限制,并由供应商提供安全性及合规性声明。
- 要求食品接触材料供应商提供有效的适用性证书或等效文件。
- 建立并维护所用食品接触材料的可追溯系统,以便于控制、责任认定,以及召回用于预包装加工食品的不适宜食品接触材料。
- 确保食品接触材料在使用前得到妥善储存和维护,以防止损坏、污染或变质,并在预包装加工食品的整个保质期内保持其适用性和安全性。
- 确保用于预包装加工食品的活性与智能包装材料及制品,以及其他新型包装创新的安全性、质量和适用性。
- 向消费者提供清晰醒目的信息,说明活性与智能包装材料中不可食用的部件(例如标明“请勿食用”)。
- 过渡期结束后,食品企业经营者应要求其食品接触材料供应商提供适用性证书或其他等效文件,以证明该材料对其预期用途的适宜性。
过渡条款
本行政令生效前已上市的相关预包装加工食品,自生效之日起给予1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现有库存的、使用本行政令范围内食品接触材料的预包装加工食品可继续使用,前提是不构成食品安全风险,且未违反适用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过渡期结束后,所有企业必须全面遵守本规定。
监测与评估
法规研究与审查中心将在本通告生效并实施3年后对其进行审查和评估,以确定该政策的目标、影响及有效性是否实现。
禁止行为与处罚
任何违反本通告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罚。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A. 生产、处理或制造以供销售、提供销售、在商业中分销,或向菲律宾进口任何不符合依据《共和国法案第10611号》颁布的适用食品质量或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食品产品。
B. 制造、进口、出口、销售、提供销售、分销、转让、非消费使用、促销、广告或宣传任何掺假的健康产品。
C. 制造以供销售、提供销售、在商业中分销,或向菲律宾进口任何不符合依据《菲律宾消费者法案》颁布的适用消费品质量或安全标准的消费品。
具体处罚依据《2013年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管理局法》及《菲律宾消费者法案》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可分离性条款
若本通告的任何部分、条款或规定被宣布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部分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废除条款
所有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其他行政文件及法规,特此予以废除或相应修改。
生效时间
本通告自其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并向菲律宾大学法律中心国家行政登记处备案之日起15天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