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菲律宾依据《1990年有毒物质、危险及核废物控制法》对氯乙烯和苯正式实施化学品管制令(CCO),相关进口商、分销商、制造商、工业用户及商业用户须通过在线许可与监测系统完成CCO注册,进口环节须逐批申办一年期进口许可。苯含量超过1%(体积比)的混合物在涂料、胶粘剂、油墨、清洗剂、玩具等六类用途中被禁止使用(符合条件可申请豁免),氯乙烯禁止用于气雾剂。违规企业将面临行政罚款乃至刑事处罚,相关企业面临全新合规要求。
2026年10月9日,菲律宾环境与自然资源部(DENR)发布的第2026-28号《氯乙烯化学品管制令》(DAO 2026-28)和第2026-29号《苯化学品管制令》(DAO 2026-29)正式生效。两份命令依据共和国法案第6969号《1990年有毒物质、危险及核废物控制法》(RA 6969)及其1992年实施条例(DAO 1992-29)等制定,由环境管理局(EMB)负责实施,对氯乙烯(CAS号75-01-4)和苯(CAS号71-43-2)及其混合物的进口、制造、分销和使用实施全链条管制。相关企业须完成化学品管制令(CCO)注册,进口环节须逐批申办进口许可,并接受用途限制,违规将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两令出台背景
两令均于2026年6月22日签署,9月24日刊登于《马尼拉时报》并同日在菲律宾大学法律中心国家行政登记处(ONAR)完成备案,按生效条款自刊登之日起满15日,于10月9日正式生效。命令指出,氯乙烯已被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列为1类致癌物,有充分证据可导致肝血管肉瘤和肝细胞癌;苯则为易燃、高挥发性芳香烃,室温下极易蒸发。此次管制旨在降低两种物质在工业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暴露的风险,提高业界对毒性及其技术上更优越、更安全替代品的认知,并为企业识别潜在释放与暴露环节提供指引。
管制对象与豁免范围
两令适用主体一致,覆盖五类:进口商、分销商、制造商、工业用户及商业用户(包括实验室设施)。同时,两令分别列明了由其他法律法规监管、不适用本命令的情形:
1. 氯乙烯令豁免:以氯乙烯为单体的聚合物;菲律宾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监管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家庭/城市危险物质(HUHS)及消费者健康产品;贸工部菲律宾标准局(BPS)负责的产品标准化;按EMB MC 2020-005定义属于制品(article)的氯乙烯及其混合物。
2. 苯令豁免:能源部油类行业管理局(OIMB)监管的燃料、燃料添加剂及石油产品;FDA监管的食品、药品等上述产品;农业部肥料与农药局(FPA)监管的肥料、农药及农用化学品;按EMB MC 2020-005定义属于制品或天然存在的苯及其混合物。
用途管控:氯乙烯禁用于气雾剂,苯六类用途被禁
氯乙烯令明确禁止将氯乙烯作为推进剂或成分用于气雾剂产品,且未设置类似苯令的豁免申请机制。持有拟用于禁止用途的氯乙烯及其混合物的企业,须停止相关活动,并通过消除库存、以替代品替换或转用于允许用途等方式,按注册条件中设定的淘汰时间表完成淘汰。
苯令将“含苯混合物”定义为苯含量超过1%(按体积计)的混合物,并对苯及其混合物采取“允许用途+禁止用途”双向清单管理。允许用途共五项,即苯的制造生产;用于化学合成;用于机动车燃料;实验室分析或研究用途;以及苯含量等于或低于1%(按体积计)混合物的其他工商业用途。
禁止用途则覆盖六类产品领域,即:油漆、清漆、涂料、溶剂及稀释剂;胶水、接触型胶粘剂及橡胶制品;纺织品、织物及皮革用溶液;油墨及染料;清洗及脱脂剂;玩具及其他儿童产品。拟在上述用途中继续使用苯的企业,须向EMB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技术上和经济上均无可行替代品的理由,经EMB正式批准后方可豁免,并须遵守相应条件和程序。
CCO注册与进口许可要求
注册方面,五类受管辖主体均须通过在线许可与监测系统(OPMS)的CCO注册(CCOR)模块提交材料并取得注册证书,适用情形包括:新开展氯乙烯、苯及其混合物进口、制造、分销或使用的企业;已持有优先化学品清单(PCL)合规证书或PCL豁免(分别依据EMB MC 2014-003和EMB MC 2017-007签发)的企业,须重新归类为新申请人办理注册;已获注册企业申请变更、增删或更新注册及许可信息的(设施地点变更除外)。
注册材料包括环境合规证书(ECC)、化学品管理计划(涵盖暴露防控与释放控制、现场管理与职业卫生、处理化学品所用安全设备、工人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四方面内容)、应急预案、替代与淘汰计划、符合GHS的安全数据单(SDS)、工艺流程图、工人安全培训证书、储存及生产设施照片、最新自我监测报告(SMR)以及缴费凭证。危险废物产生者登记证书、废水排放许可、大气污染源设备运行许可(PTO)及污染控制官员(PCO)认证等其他环境许可仍须按各自法律要求办理,但不作为CCO注册审查、评估和批准的前置条件。
进口方面,进口商在完成CCO注册之外,还须通过OPMS逐批申办CCO进口许可(CCOIC)并取得进口许可证书。进口许可有效期为一年,仅覆盖有效期内到货的船运和口岸入境;最早可于到期前20个工作日申请续期,变更申请则不得晚于到期前2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材料为进口凭证(如海关单一行政单证、提单或装箱单)及缴费凭证。此外,CCOR和CCOIC的签发将在两令生效三年后下放至EMB地区办公室。
日常合规义务与法律责任
两令要求企业在日常运营中确保SDS随时可用,储存容器和包装按现行GHS实施指南分类并加贴标签,氯乙烯和苯废物按现行危险废物管理程序手册标识;制造和使用环节应通过工程控制、良好作业规范和工业卫生措施减少物质向环境扩散、降低员工暴露,按劳动与就业部职业安全与健康中心(OSHC)要求在危险区域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在员工暴露浓度较高处划定危险区域,并按EMB废水排放和大气排放标准对潜在释放源开展自查监测、纳入SMR报送;同时定期为接触工人开展涵盖危害认知、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内容的基础培训。
法律责任方面,有合理理由认定相关物质的销售、储存、持有、使用、制造、运输或进口不符合命令要求的,DENR部长或其授权代表可扣押或没收该化学物质及其运输工具和容器;向未经授权人员或终端用户销售相关物质(包括通过线上市场和电子商务系统销售)的制造商、进口商或分销商,将依RA 6969追究责任。被没收化学品的仓储费由进口商和/或分销商与终端用户连带承担;因相关活动造成公众健康或环境损害的,进口商和分销商与终端用户同样承担连带责任,须妥善赔偿受影响方并恢复受损区域。违规行为将按RA 6969第14条和第15条、DAO 1992-29第43条和第44条及DENR MC 2005-003处以累进行政罚款乃至刑事处罚。
瑞旭提醒
瑞旭提醒向菲律宾出口氯乙烯、苯及其混合物,以及在菲从事相关生产、分销和使用活动的企业:
1. 尽快核查自身是否落入管制范围并完成注册。两令已生效,五类受管辖主体(含实验室等商业用户)均须完成CCO注册;已持有PCL合规证书或PCL豁免的企业并不会自动纳入CCO体系,须按新申请人重新办理。
2. 含苯产品企业应核查配方与用途。苯含量超过1%(按体积计)的混合物即受管制,涂料、胶粘剂、油墨、清洗剂、玩具等六类禁止用途不能再使用苯;确因技术上和经济上均无可行替代品需继续使用的,应尽早向EMB提交书面豁免申请。
3. 氯乙烯气雾剂的用途应立即调整。氯乙烯作为推进剂或成分用于气雾剂属明确禁止用途,相关企业应调整配方或停止相关出口活动;已持有相关库存的,须按注册条件中设定的淘汰时间表完成淘汰。
4. 进口许可按批管理,建议提前规划。CCOIC一年期有效且仅覆盖期内到货,建议出口企业与菲律宾进口商确认CCO注册及进口许可办理进度,并在到期前20个工作日安排续期或变更,避免货物到港后无法通关。
瑞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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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apidb.denr.gov.ph/infores/uploads/DAO-2026-28.pdf
https://apidb.denr.gov.ph/infores/uploads/DAO-2026-29.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