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4日,韩国化学事故预防调查科(화학사고예방조사과)公布了最新韩国GHS法规修订案:MoEL Notice No. 2026-26(고용노동부고시 제2026-26호),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主要更新事项:
一、更新对“化学物质”的定义
“化学物质”是指对元素、化合物及人为反应而获得的物质和将自然状态下存在的物质进行化学改造、提取或精制而成的物质。
二、更新“雇佣劳动部认定通报的毒性、爆炸性等危害程度较低的化学物质”
雇佣劳动部认定通报的毒性、爆炸性等危害程度较低的化学物质是指下列物质:
- 通过重新混合已转移或供应的化学物质或混合物而制得的混合物。但以下情况除外:
- 当混合物被转移或供应时;
- 当通过化学反应生成性质发生改变的化学物质时
- 在研究开发中间阶段生成的化学物质或混合物
- 作为成品,在处理或使用过程中不会导致工人接触该产品本身或其中含需提供MSDS的物质或混合物(不包括含有《职业安全卫生标准规则》第420条第6款所定义的“特别管制物质”的产品)。
三、更新标签张贴细节
- 凡转让或供应属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适用范围之物质的人员,须在该物质的容器及包装上张贴或印制韩文警告标签(包括同一标签上同时标示韩文与外文的情形),且须以能清晰展示危害与风险相关信息的方式进行标示。但若接触该物质的作业人员为外籍人士(即外籍劳工),则可额外张贴该外籍劳工能理解的语言版本的警告标签,或将此类标签与前述规定要求的警告标签并列张贴。
- 对于在实验室用于检测或研究目的且已贴有外语警示标签的试剂,或者为出口而储存或运输的成品,可免除加贴韩语警示标签的要求。
- 若包装上标有联合国(UN)《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RTDG)所定义的危险物质或危险品,则该类标记可按照RTDG进行。
四、标签编制
新增一条要求:须标示危险性说明及防范说明,并可同时标示相应的代码编号(H、P Code)。
五、MSDS编制
无论SDS第3部分是否记载个别组分的名称及含量,都应在15部分记载作为混合物整体适用的法律法规事项。
编制MSDS时,必须尽职尽责,以保障接触该物质的工人的健康为宗旨;同时,必须对其中包含的信息进行持续管理,确保其与最新的科学技术数据及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六、转让与提供
拟转让或提供属于MSDS适用范围物质的人员,提供MSDS时有以下更新。
《促进信息通信网络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第2条第1款所定义的信息通信网络及电子文件(仅限于直接附带或存储并提供MSDS的情形),包括由该机构运营的MSDS系统。
七、更新雇佣劳动部向社会公告的、可能对劳动者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化学物质
《韩国化学品注册与评估法案》(K-REACH)施行规则第35条第2款中规定的化学物质。更新为:《韩国化学品注册与评估法案》(K-REACH)施行规则第35条第3款中规定的化学物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