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2日,欧盟《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法规》(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Regulation,简称 PPWR,Regulation (EU) 2025/40)正式生效。意味着几乎所有出口欧盟的产品,只要带有包装,就会受到法规的影响。因此,所有出口欧盟的中国化工企业需要根据法规的要求,对自身的核心产品的包装进行梳理,避免因为不合规导致出口欧盟贸易受阻。以下为中国化工企业当前最应重视的几点:
一、明确供应链中我是谁?您是制造商、进口商还是生产者角色及相应责任?
责任主体 | 确认依据 | 核心合规责任 |
制造商 | 以自身名称或商标设计、制造包装或产品的企业(品牌商、自有品牌方、灌装填充商等) | -包装符合性评估 -准备技术文档TD -出具包装符合性声明DoC PPWR 合规的关键承担者 |
进口商 | 把非欧盟的包装或带包装产品首次投放欧盟市场的欧盟境内法人实体 | -进口前合规把关(确保进口包装符合PPWR要求) -核查 DoC 与技术文档 -欧盟境内承担可追溯责的合规责任 |
生产者 | 在包装即将成为废弃物的成员国境内,首次提供该包装的经营者 | -履行 EPR生产者责任延伸 -承担包装废弃物管理费用 -完成成员国层面的注册与申报义务 |
实际业务中的角色判定解析:
1.供应商:向制造商提供包装或包装材料的任何方(如瓦楞纸板生产商、薄膜制造商、运输包装批发商)。供应商不直接承担PPWR的合规责任,因为他们并未将包装投放市场。但需向制造商提供证明合规所需的所有信息和文件。
2.制造商:品牌所有者始终是制造商,无论包装上是否印有生产公司的名称,只要在包装上印有品牌标识,即为制造商。
举例:某品牌将包装生产外包给代工厂并以自身品牌标识将产品投放市场。虽然代工厂实际执行了生产工序,但品牌所有者依旧是法规认定的制造商与合规责任主体。
根据最新的PPWR法规问答文件,若包装不带名称或商标,则判定制造商的决定性标准是谁下订单并决定该包装的设计规格谁就是制造商。对无品牌的包装,通常为实际制造该包装的公司。
3.生产商:强调即首次将包装带入欧盟成员国的一方。生产者延伸责任(EPR)具有明显的成员国属性,企业需要根据其包装首次投放市场的成员国,分别履行相应的EPR义务。因此,不能简单理解为完成一次注册即可覆盖整个欧盟。
举例:一个品牌向10个欧盟成员国直接销售产品,就需要分别完成这10个目标市场的EPR注册、申报及缴费要求。同一包装在欧盟通常只对应一个制造商,但在不同成员国销售时,可能对应多个生产者。
同一家公司可以同时承担制造商和生产商这两个角色。制造商主攻"包装本身的合规",生产者可以是制造商、进口商或分销商等经济运营者,主攻"废弃物管理与 EPR"。
4.进口商:首次将来自非欧盟国家的包装或包装产品投放欧盟市场的任何一方。从另一个欧盟国家采购不属于PPWR所定义的进口。进口商也可能同时是生产商,并承担所有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EPR)的义务。
5.分销商:除制造商或进口商外,将包装或包装产品进一步投放到市场上的主体即预包装品牌商品的典型转售商。在提供包装之前,分销商需确保各责任主体合规义务。
6.物流服务提供商:指的是第三方存储、包装、地址标注和发货,但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物流服务提供商只能向能够证明其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EPR)义务的生产商提供服务。
7.授权代表:指在欧盟成员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或个人,受委托代表在欧盟成员国境内没有实体机构的生产商处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EPR)的注册、报告以及作为与监管机构的联络人。制造商可以通过书面授权书指定授权代表,执行特定的行政和监管任务。
在实际业务中,同一家公司可能同时承担多个角色,需根据其在具体业务场景中的实际角色来界定合规责任。
二、企业应优先关注哪些PPWR合规义务?
PPWR 是分阶段生效的,对于打算在 2026 年 8 月 12 日后继续向欧盟出货的企业,下列义务需要优先排上日程:

序号 | 法规条款 | 具体要求 | 谁来干 |
① | Art.5包装中关注物质的测试要求 | 1)所有包装的每一均质材料(比如塑料、涂层等)必须符合:四项重金属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⁶⁺)总含量≤100ppm; 2)仅食品接触包装额外增加PFAS含量限制(可以考虑总氟)。 | 包装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你来整理 |
② | Art.6包装可回收性要求 | PPWR要求从2026年8月12日起,所有投放欧盟市场的包装都应是可回收的。目前欧盟尚未正式发布针对包装可回收性能的评级方法,企业可暂时参考相关协调标准开展包装可回收性评估。 | 包装供应商提供信息,你来整理,进口商核查 |
③ | Art.11包装可重复使用要求 | PPWR要求从2026年8月12日起,对于宣称或设计为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制造商应确保其符合法规规定的可重复使用要求,并可参考相关协调标准开展符合性评估。 | 包装供应商提供信息,你来整理,进口商核查 |
④ | Art.39合格评定与DoC编制 | 自2026年8月12日起,制造商在将包装投放市场前,应依据法规中已实施的法定要求,对包装分别进行合格评定,并编制欧盟符合性声明(DoC)。制造商需提供DoC与相应的技术文档,并保存相关文件。
| 你来出具DOC,进口商核查 |
⑤ | Art.45 EPR注册与包装数据申报 | PPWR强化了生产者延伸责任(EPR)框架。企业需要根据销售国家、销售模式和供应链安排,确认是否需要在欧盟成员国完成包装 EPR 注册、授权代表安排、包装数据申报及费用缴纳。对跨境电商、DTC品牌、多成员国销售企业而言,EPR往往是会被平台、客户或监管机构要求提供证明的合规环节之一。 | 根据贸易方式,确定谁是producer,由producer负责EPR的注册 |
⑥ | 技术文件存档 | ①②③④的所有文件保存5-10年,随时应对海关或者成员国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查 | 你存档 |
瑞旭提醒: 技术文档不是一张检测报告,而是一套完整的说明资料,包括包装描述及预期用途,包装的概念设计及材料,适用协调标准、通用规范和技术规范等,检测报告、以及对PPWR第6,10(暂未启动),11条如何开展评估的定性说明。
三、PPWR法规未来关键时间轴
时间 | 主要要求 |
2026.08.12(当前) | 重金属 / PFAS 限值、可回收性、可重复使用、DoC 与技术文档、EPR 等核心义务全面适用 |
2028 年 | 部分可堆肥包装(茶包、咖啡胶囊、果蔬粘性标签等);统一标签与材料成分标识、部分押金返还系统标签 |
2029 年 | 可重复使用包装标签要求 |
2030 年 | 塑料包装再生料含量、包装最小化、部分一次性包装限制、电商 / 运输包装空隙率;可回收性能评级(A / B / C)上线 |
2038 年 | 可回收性能要求进一步收紧至 A、B 级 |
2040 年 | 再生料含量与重复使用目标进一步提高 |
减量目标 法规还设定了包装废弃物减量的总体目标:到 2030 年减少 5%、2035 年减少 10%、2040 年减少 15%。 | |
四、瑞旭集团PPWR法规合规服务内容
合规环节 | 服务内容 |
责任主体分析 | PPWR适用性及合规要求分析,识别制造商、进口商、生产商责任义务 |
包装有害物质化学检测 | 四项重金属、PFAS、食品接触迁移测试、REACH等 |
包装可回收及重复使用评估 | 可回收性和可重复使用评估服务 |
技术文件 | 包装技术文件撰写,涵盖设计、制造、材料信息 |
符合性声明 | DoC起草与审核,确保符合PPWR合规要求 |
EPR注册 | 27国EPR注册申请,含生产者身份判定与义务梳理 |
AR服务 | 瑞旭集团欧洲子公司可作为中国企业PPWR欧盟授权代表 |
法规跟踪 | 配套授权法案、实施指南、协调标准持续监测、技术培训 |
五、为什么选择瑞旭集团做PPWR法规?
1, CMA + CNAS 双资质实验室, 报告权威可溯源
瑞旭集团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希科检测已取得国家级及省级 CMA 资质与 CNAS 认可。重金属与 PFAS 测试自主完成并出具报告,数据可追溯、报告可直接作为 PPWR 合规与技术文档的支撑材料,检测数据与合规判定在同一屋檐下闭环。
2,检测 + 合规 + EPR 一体化 从包装测试、可回收性评估、DoC 编制,到 EPR 注册申报,企业在同一服务框架内完成"判断 → 取证 → 文件 → 履约"全流程,大幅压缩多方对接成本与时间。
3, 集团规模稳健,服务能力经过大量企业验证
集团员工数超450人,在全球拥有11家子公司,服务超 20000 家企业。工业化学品事业部团队超过50%人员有超过10年各国化学品法规合规工作经验,积累丰富成功案例。作为深耕全球化学品合规近 20 年的专业产品安全与合规管理服务商,瑞旭集团(CIRS Group)搭建覆盖欧盟、中国、土耳其、日韩、东南亚、北美完整化学品申报服务网络。瑞旭集团熟悉化学品、化妆品、食品接触材料、再生塑料、电子电器及消费品等领域,熟悉不同产品在欧盟市场准入中的包装合规要点与高频风险点。针对食品接触包装、塑料包装、电商包装、运输包装等不同场景,可协助企业厘清制造商、进口商、生产者的责任边界,构建产品合规 + 废弃物履约的整体方案。
4, 法规动态和实施指南持续跟踪 持续跟踪欧盟立法进展及指南文件进一步明确,包括可回收性评估、再生料含量计算、标签规范和关注物质信息披露等,帮助企业在法规演进中前瞻性地调整包装设计、检测安排与文件策略。
欧盟PPWR法规常见问题FAQ
1, 中国化工企业需要EPR注册么?
EPR义务是生产者的义务,所以界定谁是供应链上的生产者特别重要。对中国出口欧盟的大多数化工企业而言,通常的贸易场景为以下两种:
1)中国企业通过欧盟进口商销售:由于中国企业未将产品直接投放市场,不满足生产者定义,所以通常由欧盟进口商来履行相关EPR义务。
2)中国企业直接供应给欧盟工厂:取决于该欧盟工厂是否满足终端用户的定义,如果是,则中国企业满足生产者定义,一般可由中国企业来应对;如果不满足终端用户定义,根据PPWR生产者定义,该欧盟工厂属于生产者,需要应对EPR义务。
2, 我的产品是危险货物,可以豁免包装哪些义务?
根据PPWR法规要求,危险货物包装仅豁免法规第6条的可回收性要求,第7条的塑料包装中回收材料最低含量要求以及第29条的重复使用量化目标,其他重金属检测,DoC, 技术文档,EPR注册义务都无法豁免。
3, 运输过程中使用的托盘、打包带、缠绕膜是否需要应对PPWR法规?
托盘、打包带、缠绕膜也属于包装的一部分,仅豁免可重复使用目标要求,所以也必须应对PPWR法规大部分相关的义务。
更多问答详见:
当前,尚未应对PPWR法规的中国化工企业应尽快行动起来,做好对包装的自查和检测,明确谁是制造商,谁是生产者,如果有需要,可能还需要启动EPR注册,然后整理好最核心的DoC文件和技术文件,只有具备这些文件,才能保证包装满足PPWR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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