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盟委员会近日澄清,REACH法规第58款(1)(C)(ii)“如果申请人希望在日落之日后继续使用物质的某些用途,或继续将其投放市场,申请必须在日落之日前至少18个月送达;在日落之日后,直到对该授权申请作出决定前,继续的用途应在此期间得到允许。”,其中的“送达”理解为授权申请提交。
赫尔辛基4月30日消息,欧盟委员会解释如果申请人在日落之日前18个月提交授权申请,那么在日落之日后,直到对该授权作出决定前,申请人可在此期间继续就某用途使用该物质。通过此解释,授权者可了解准确的授权提交时间,并通过及时提交申请,在日落之日后获得一定的宽限期。
早前,ECHA通知授权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截止期前3个月提交授权申请。4月25日,欧盟委员会告知ECHA其相关说明,目前ECHA已经调整了提交窗口并告知潜在申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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