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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全氟辛酸和十溴二苯醚出口实施新要求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2022年10月14日,日本经济产业省(METI)对《出口贸易管制令》进行部分修改,在附表一“化学物质的出口批准”中新增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十溴二苯醚的管制要求。该修正令于2022年10月21日正式执行。

新增的化学物质包括:

  • 十溴二苯醚,CAS号1163-19-5
  • 全氟辛酸,CAS号335-67-1
  • 全氟辛烷磺酸的盐类,382 CAS号5-26-1, 335-95-5, 2395-00-8
  • 全氟辛烷磺酸及相关化合物

PFOA与十溴二苯醚属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根据《出口贸易管制令》,企业须获得METI的许可才能出口这些物质,并遵守《鹿特丹公约》的出口限制,如事先知情同意(PIC)条例。

日本POP的制造、使用、进出口受《化审法》(CSCL)和《出口贸易管制令》限制。

今年7月,METI拟禁止进口、生产和使用56种PFOA相关化合物,相关法规《化审法施行令》还待发布。

PFOA及其盐类和PFOA衍生物在轻纺化工等行业应用极其广泛,日本新规的实施将对中国纺织服装、纸制品、皮革制品、塑胶制品乃至电子电器产品等出口造成冲击,同时生产工艺改进、设备升级、助剂更换、检验检测等成本将大幅增加,工艺相对落后的中小企业受影响较大。

瑞旭集团提醒:一是相关企业要及时关注日本法律法规的修订动态,关注自身产品和使用原料是否在禁止进口之列,如有涉及应及时应对,调整产品制造技术路线;二是相关企业应提前关注布局原料供应链,确保原材料调整后的供应链稳定,避免影响生产出口;三是要加强使用新工艺后的产品质量检测和认证,确保出口产品合法合规,避免因退运、召回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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