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化学品
瑞旭集团
工业化学品
日化品
食品
医疗器械
农用化学品
检测认证
可持续发展
Search

首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正式发布

来源 未知 作者

11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式发布首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为相关机构名单:

1.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朝阳区北苑32号院甲1号楼安全大厦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山东省青岛市延安三路218号

3.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东路8号

4.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87号

5.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水碾河东风路北二巷4号

6.南京理工大学化学材料测试中心
江苏省南京市孝陵卫街200号

7.国家化学品及制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上海市光复西路2789号中二门

8.化学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广州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车陂西路396号

9.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含能材料测试评价中心
四川省绵阳市绵山路64号

10.湖北航天化学技术研究所
湖北省襄阳市清河路59号

11.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
贵州省贵阳市宝山南路99号


其中4为浙江省化工研究院,7为上海化工研究院,8为广州老化研究所

需要开展鉴定的产品:
根据安监第60号令,下列化学品(含物质和混合物)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1. 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2. 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3. 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处罚措施: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2.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3. 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其中,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指企业需要建立包括已知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已经鉴定过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未鉴定的化学品等信息在内的档案。

对企业的影响:
在所有需要鉴定的16大项GHS分类中,由于许多分类只与产品的状态(气体、液体还是固体)有关,以常见的液体为例,通常只需要明确是否具有爆炸性、氧化性、可燃性、自燃性、自热性,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对金属腐蚀性。因此,企业需要重点关注是否已有足够数据可以对上述类别进行分类。但是目前面临的一个很大问题就是企业拥有的数据是否可以被认可,是否可以直接用于相关分类,还有待主管机构的解释。

瑞旭技术和上述多家实验室建立了直接合作关系,可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理化鉴定服务,如果企业有相关需求,可以直接来电瑞旭技术4006-721-722进行咨询。

附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条件

扫描下方的二维码订阅“化规通”!聚焦中国, 放眼全球, 关注化学品合规风险,全球REACH、禁限用物质、下游产品应用法规、危化危货、供应链合规和双碳,最新一手资讯。

化规通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4006 721 722
电 话:+86 571 87206555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4006 721 722
电 话:+86 571 87206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