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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关于《公共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货物,货物运输,航空,运输,化学品

2022年3月2日,民航局发布关于公开征集《公共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意见的通知。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2日

《规定》说明如下:

修订的必要性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货规》)是加强货物航空运输管理、维护航空运输秩序的重要法律依据,分别于1996年和2000年颁布。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国货物航空运输市场秩序,促进航空货运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两部《货规》施行20多年的过程中,我国航空货运业得到了快速发展,2020年全行业完成货邮周转量240.2亿吨公里,已成为全球航空货邮运输第二大国。当前,我国航空货运业发展形势和趋势已经发生深刻变化,“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电商、快递、冷链等新兴物流市场不断发展、行业新模式、新业态、新产品不断出现。为适应新时代航空货运业新形势、新趋势的发展新要求,确保规章建设与时俱进,持续发挥市场秩序规范作用,需要对两部《货规》进行有机整合和系统修订。

修订原则

(一)简政放权,发挥市场机制决定作用

《规定》以“保安全、强服务、促发展”为监管理念,以安全和服务为重点监管内容,以明确市场主体各方责任为基本,把承运人等市场主体能够自行处理的问题放权于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

(二)优化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保障能力

《规定》重点对承运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的货物航空运输服务提出了要求,新增了运输总条件和投诉信息备案、货物运输信息提供、服务质量控制、投诉处理等服务条款,新增了机场管理机构营造公平良好的地面服务市场环境的要求,以切实提高货物航空运输服务质量水平。

(三)与时俱进,适应航空货运业新发展

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开放程度的加深,使得国内、国际航空运输联系进一步加强,有必要对国内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要求。同时,《规定》明确提出加强新技术、新设备应用,提升货物航空运输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建成便捷高效、绿色环保、安全有序的现代化航空物流体系。

修订主要内容

(一)规章名称的修订

现行规章名称分别为《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此次修订后整合为《公共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二)规章结构的修订

《规定》的结构作了较大调整,将原两部《货规》以货物运输流程为主线,调整为以责任主体为主线,共5章49条。

与现行两部《货规》相比,《规定》将货物托运、收运、运输、到达和交付等流程性条款作了删减,合并为第二章货物运输,明确各主体责任;删除了原《国内货规》第七章货物不正常运输的赔偿处理、原《国际货规》第四章运价、运费和其他费用等经济条款;简化了特种货物运输、航空邮件运输、货物包机和包舱运输,并调整至第五章附则;新增第四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并将用语的定义从第一章总则调整至第五章附则。

表1 新旧《货规》结构对照表

1996年《国内货规》

2000年《国际货规》

2021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货物托运

第三章货物承运

第四章特种货物运输

第五章航空邮件及航空快递运输

第六章货物包机、包舱运输

第七章货物不正常运输的赔偿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货物托运

第三章货物收运

第四章运价、运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章运输货物

第六章货物交付

第七章特种货物运输

第八章承运人的运输条件、规定等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货物运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承运人

第三节地面服务代理人

第四节投诉处理

第三章信息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三)主要内容的修订

第一,确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监管思路。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此次修订对承运人服务规定过细、管得过死的条款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删减和调整。《规定》不再强制要求填写货物托运书,不再规定宽体机、非宽体机载运货物的重量和体积要求、发运顺序、舱位控制和运输路线选择、费用、每类特种货物的收运要求、包机包舱运输的具体要求、货物不正常运输的赔偿处理等属于承运人自主经营范围内的具体标准或服务操作内容,充分放权于承运人。同时,《规定》对承运人运输总条件基本内容及其备案、公布等事项作了规定。

突出民航安全监管重点。在《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和配套的《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以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地理人在货物收运环节和安全检查环节为监管重点,以及《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修订中)以航空货物中安全隐患较大的危险品货物为监管重点的基础上,《规定》对货物托运环节的品名申报、运输文件提供、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运输、收运检查、货物转运、装卸、货物航空运输手册制定、人员培训等内容进行重点监管。

进一步规范明确市场主体各方责任。《规定》在重点规范承运人活动的基础上,根据货物运输实际存在的问题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相关要求,新增了对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的有关要求,明确货运销售代理人的管理由承运人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增加对市场主体提高货物运输保障能力的要求。

《规定》新增了服务质量控制、投诉处理等服务条款,切实提高承运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的货物航空运输服务质量。此外,为保护消费者对货物运输情况的知情权,增加了承运人运输总条件告知和及时提供货物运输信息的要求。

第三,适应行业新形势、新业态的发展需求。

为适应电子化、信息化、国际化等新形势、新业态的发展需求,删除了《国内货规》货运单“一式八份”和填写托运书的强制要求,增加了行业信息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等倡导性条款、电子数据管理制度、货物运输有关数据和信息的报送等要求。

第四,保证规章的适应性、可操作性和监管力度。

为保障规章切实落地,使市场主体守法有预期,监管部门执法有依据,《规定》增加了第四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的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规章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度。

公众如何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点击查看进入首页主菜单的 “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71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GB@caac.gov.cn

瑞旭集团在此提醒,本次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2日,仅一个月时间,欲提出意见的公众及企业,务必注意截止时间。更多信息可查阅附件《规定》及《规定》说明或登陆民航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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