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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对企业的影响

来源 瑞旭技术 作者

新《目录》应运而生

为了更好的保障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2015年2月,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铁路、民航、农业部门联合公布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同时予以废止。新《目录》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危险化学品的GHS定义,依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等国家标准,从化学品28类分类中共95个危险类别中,选取了其中危险性较大的81个类别作为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并列入新《目录》的说明部分,其中物理危险性类别45个、健康危害类别30个、环境危害类别6个;余下14个危险性较小的危险性类别的化学品,不纳入新《目录》管理,其中物理危险性类别8个、健康危害类别4个,环境危害类别2个。根据上述原则、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鹿特丹公约等国际公约、欧盟等有关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目录,以及国内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实际需要等最终确定了现行《目录(2015版)》。新《目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旧版《目录》修正的同时也拓宽了对危险化学品的定义,洞悉其中的变化更有利于化学品企业的稳步发展。

新旧名录对比情况

新增情况:新增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使用《条例》中的危险化学品定义,更加明确,范围扩大,增加健康和环境危害。新增CAS编号(物质的唯一数字识别号码)和备注栏,CAS号是检索有多个名称的化学品信息的重要工具,避免化学品有多种名称的麻烦,使得企业对化学品的检索更为方便,备注栏备注了是否为剧毒物质。新增:列入《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中的化学品条目40个;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版)》中的化学品条目29个;参照《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和欧盟化学品等危险性分类目录,根据化学品的危险性及国内生产情况,增加化学品条目123个;根据近年来多发的刑事案件情况,为满足公共安全管理需要,经有关部门提出,并经10部门同意增加氯化琥珀胆碱、氟乙酸甲酯。

删除情况:危险化学品条目共2828条,减少了1134个,占28.6%;其中剧毒化学品的条目减少了187个,占55.8%。删除原有的危险货物编号和UN号栏,这些内容将会列入即将出台的配套指南文件中,同时配套指南文件还会列出2828条目对应的参考分类。删除了《目录》(2002版)中的军事毒剂、物品等10个。删除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成分不明的,以及国内没有登记的农药等400多个化学品条目。

简化情况:将《剧毒化学品目录》纳入到新《目录》中。部分相同CAS号的条目合并为1个条目。将《目录》(2002版)中10个类属条目合并为1个类属条目,即将“含一级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18℃≤闪点<23℃]”、“含二级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含一级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含二级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含苯或甲苯的制品”、“含丙酮的制品”、“含乙醇或乙醚的制品”、“含一级易燃溶剂的胶粘剂[-18℃≤闪点<23℃]”、“含一级易燃溶剂的其他制品”、“含二级易燃溶剂的其他制品”及其所含288个具体化学品条目合并为第2828条目(“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符合条件的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更新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

剧毒化学品定义由2002版的:“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更新为“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对于某些不满足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但是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同时具有较高急性毒性(符合急性毒性,类别2的化学品,也纳入剧毒化学品管理。如下表所示,剧毒化学品的判定界限变化较大:由“大鼠试验,经口LD50≤50mg/kg,经皮LD50≤200mg/kg,吸入LC50≤500ppm(气体)或2.0mg/L(蒸气)或0.5mg/L(尘、雾),经皮LD50的试验数据,可参考兔试验数据”更新为“急性毒性类别1,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大鼠实验,经口LD50≤5mg/kg,经皮LD50≤50mg/kg,吸入(4h)LC50≤100ml/m3(气体)或0.5mg/L(蒸气)或0.05mg/L(尘、雾)。经皮LD50的实验数据,也可使用兔实验数据”。

表1:剧毒化学品的判定界限对比
项目《目录(2015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
经口LD50≤5mg/kgLD50≤50mg/kg
经皮LD50≤50mg/kgLD50≤200mg/kg
吸入(4h)LC50≤100ml/m3(气体)或0.5mg/L(蒸气)或0.05mg/L(尘、雾)(4h)LC50≤500ppm(气体)或2mg/L(蒸气)或0.5mg/L(尘、雾)
对应的危险类别急性毒性,类别1急性毒性,类别1和类别2

定义和判定界限的变化带来了剧毒化学品数目的巨大变化,如下图所示,新《目录》保留《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中的140种化学品为剧毒化学品管理,新增4中剧毒化学品(一氟乙酸对溴苯胺、2,3,4,7,8-五氯二苯并呋喃、2-硝基-4-甲氧基苯胺、氟乙酸甲酯),另有《目录》(2002版)中的4种纳入剧毒化学品(氯化氰、三正丁胺、亚砷酸钙、1-(对氯苯基)-2,8,9-三氧-5-氮-1-硅双环(3,3,3)十二烷(毒鼠硅))管理,共计条目148种,与《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含有335种相比,减少了187种。《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中的160种化学品列入新《目录》,删除了其中的农药28种及军事毒剂7种。

图1:剧毒化学品构图

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

新《目录》中除列明的条目外,无机盐类同时包括无水和含有结晶水的化合物。序号2828是类属条目,除列明的条目外,符合相应条件都属于危险化学品。除混合物之外无含量说明的条目,是指该条目的工业产品或者纯度高于工业产品的化学品,用作农药用途时,是指其原药。农药条目结合其物理危险性、健康危害、环境危害及农药管理情况综合确定。

未来动态

与《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0号令)对应的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也将会公布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制定分步实施方案,根据化学品的生产量或进口量、危险特性、事故情况等因素,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2015年10月13-14日,第一届亚太化学品法规峰会在上海召开,届时中国国家安监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危化登记负责人陈金合将作为嘉宾讲详细解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分类鉴定和危化登记进展。

企业的责任

为了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和管理,我国实行目录管理与鉴别分类管理及登记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我国对危险化学品是目录管理制度,列入《目录》内的危险化学品将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对于混合物及未列入《目录》的化学品,并不代表其不是危险化学品,为了从源头上掌握我国境内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我国对生产及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实行登记和鉴别分类制度,企业应该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0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分类,经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该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如下图所示,通过目录管理与鉴别分类及登记管理结合的方式,实现对危险化学品监控管理的全面覆盖。

企业
化学品
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企业存储企业进口企业生产&进口企业
有分类危化品2828内许可
&登记
许可许可许可登记许可
&登记
鉴定&符合定义登记登记登记登记登记登记
非危品/
//////
无分类///////

HOT! 2015年10月13-14日, 第一届亚太化学品法规峰会暨第五届中韩日化学品法规峰会(SMCR2015 定于中国上海举行。峰会将围绕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邀请来自中国、台湾、泰国、韩国、日本、澳大利亚及北美等地区的专家对化学品法规进行详细解读。特别为嘉宾和企业提供了3小时的欢迎晚宴。让我们相聚上海,畅享盛宴,共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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