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危险物质的监管,新西兰环保署近日正式发布《2015年危险物质(进口商与制造商)通告(合并版)》,该法规已于2026年1月1日生效,取代2015年11月19日实施的旧版通告。新规旨在通过获取全面的信息,提升危险物质管理工作的效率,从而更精准地识别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根据新规,所有危险物质的进口商和制造商,须在首次进口或制造后的30日内,通过新建的“危险物质报告与通知门户”(HSRN门户)向环保署提交企业信息。此项义务适用于所有相关企业,即便此前已提交过信息亦需重新报备。企业信息发生任何变更(包括新增进口或制造的危险物质),也须在30日内通过该门户更新。
2025年的报告截止日期为2026年5月31日。环保署建议相关企业可于2026年2月后再行提交,届时将提供线上研讨会及操作指南等帮助完成此流程。
危险物质的定义
危险物质一词适用于具有以下任一或多种属性的任何产品、化学品或化学品混合物:
- 爆炸性:能够爆炸或引发爆炸;
- 易燃性:易于点燃并快速燃烧;
- 氧化性:能够导致或加剧火灾和爆炸的气体、固体或液体;
- 毒性:通过接触、吸入或摄入进入人体后可能造成伤害;
- 腐蚀性:可造成严重皮肤灼伤和眼睛损伤;
- 环境毒性:对环境具有毒性。
新规适用范围明确:
- 为在新西兰境内向他人供应或为工作场所自用而进口危险物质的进口商
- 为向他人供应或为工作场所自用(立即使用除外)而制造危险物质的制造商
- 特定爆炸物的进口商和制造商
需提交年度报告的物质类别包括:
- 农用化学品(包括商用及家用农药、脊椎动物毒剂、熏蒸剂、植物生长调节剂)
- 用于大型商品动物(如绵羊、牛、山羊和马)的驱虫类兽药
- 木材处理化学品
- 防霉变化学品
- 防污涂料
以下物质无需提供此信息:
- 化肥
- 溴甲烷
- 乙烷二亚硝酸酯(EDN)
- 任何根据《危险物质和新生物法》第32条签发的围控批准而进口或制造的物质
企业核心义务
- 提供并维护准确的企业信息,包括新西兰企业编号(NZBN)
- 提供所涉危险物质的HSNO批准编号或集团标准名称
- 对于特定爆炸物(如达到许可数量门槛的Class 1爆炸物及特定类别烟花),制造商须提交包含HSNO批准编号、UN编号、危险分类、正确运输名称及数量等信息的年度报告。进口商则需在每批货物进入新西兰前办理进口证书。
报告中必须包含的信息
- 物质信息:产品名称、批准信息、进口或制造属性。
- 活性成分信息:名称、CAS号、该年度进口或制造产品中的活性成分总量(以千克计)。
豁免适用对象
- 进口或制造产品仅限个人使用,且无其他用途
- 向新西兰出口危险物质的国际出口商
- 根据《皇家研究院及大学豁免实验室业务守则》运营的实验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