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台湾修正《危害性化学品标示及通识规则》,危害分类与标示要项全面衔接GHS第八修订版:新增退敏爆炸物分类、细分易燃气体级距、将易燃气胶分类调整为气胶与加压化学品,并删除急毒性物质第5级等部分级距;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物质的安全资料表(SDS)列明管制值同步由1.0%收紧至0.1%。SDS格式栏位亦有修订,并新增SDS错误限期补正机制,届期未补正者将被处以罚款并公布名称。危害分类图式与SDS格式新要求自2029年起施行、预留合规过渡期,其余修正即时生效,在台湾地区制造、进口或供应危害性化学品的企业应及时复核危害分类结论,分步更新标示与SDS。
2026年8月26日,中国台湾劳动部发布令示(劳职授字第1150253048A号),修正《危害性化学品标示及通识规则》(下称《规则》)部分条文及第5条附表一、第12条附表三、附表四,以衔接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第八修订版及台湾标准CNS15030的最新内容,并强化源头厂商提供安全资料表(SDS)的正确性。其中,涉及危害分类图式与SDS格式的第5条附表一、第12条附表四自2029年1月1日施行,其余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在台湾地区制造、进口或供应危害性化学品的企业需关注相应义务变化。
修正背景
《规则》依台湾地区《职业安全卫生法》第10条第3项授权订定,于2007年10月19日发布施行,此前历经两次修正,最近一次为2018年11月9日。劳动部曾于2026年5月7日预告本次修正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60日。与草案相比,正式发布的附表一、附表四施行日期由原拟的2028年1月1日延后一年至2029年1月1日,为企业预留了更长的合规过渡期。
危害分类与标示要项调整
本次修正依据GHS第八修订版及CNS15030化学品危害分类标准,对第5条附表一(危害性化学品之分类、标示要项)作出以下调整:
1. 新增分类:新增“退敏爆炸物”危害分类,按危险性分为第1级至第4级,并设置相应图式与危害警告讯息。
2. 易燃气体细分:易燃气体第1级细分为第1A级及第1B级,原单列的发火气体、不稳定气体A类及B类一并归入第1A级。
3. 气胶分类重构:原“易燃气胶”分类调整为“气胶与加压化学品”,涵盖气胶(第1至第3级)、加压化学品(第1至第3级)及加压气体(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溶解气体)。
4. 删除部分级距:参考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地做法,删除急毒性物质第5级、腐蚀/刺激皮肤物质第3级及吸入性危害物质第2级。
5. 名称修正:“呼吸道或皮肤过敏物质”修正为“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物质”,“特定标的器官系统毒性物质”修正为“特定标的器官毒性物质”。
配套地,第12条附表三(健康危害分类之成分浓度管制值表)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物质的管制值由1.0%收紧至0.1%,并新增吸入性危害物质第一级管制值1.0%,即混合物中达到上述浓度以上的健康危害成分须在SDS中列明。
安全资料表格式修订
第12条附表四(安全资料表应列内容项目及参考格式)依GHS第八修订版调整部分栏位内容,具体如下:
1. 第3栏成分辨识资料:混合物项下删除“化学性质”字段。
2. 第9栏物理及化学性质:删除“嗅觉阈值”与“挥发速率”,新增“运动黏度”与“颗粒特性”。
3. 第14栏运送资料:新增“散装货物运输规定”字段。
4. 第16栏其他资料:删除“制表人”字段。
豁免范围与合规义务变化
除分类与格式调整外,本次修正还对《规则》的适用豁免及企业合规义务作出以下修改:
1. 豁免范围明确(第4条):排除适用物品中的“药物”明定为“药品”及“医疗器材”,分别列示。
2. SDS错误补正机制(新增第15条之1):制造者、进口者、供应者提供的SDS如有误写、缺漏或其他显然错误,主管机关或劳动检查机构应令其限期补正;届期未补正者,依《职业安全卫生法》第44条第1项处以罚款,并依第49条规定公布其事业单位、雇主、代行检查机构、验证机构、监测机构、医疗机构、训练单位或顾问服务机构之名称、负责人姓名。
3. 删除运输标示衔接条款(第16条):鉴于联合国运输九大类标示与GHS标示已调和一致,删除原第十六条关于运载危害性化学品车辆进入工作场所须由经训练人员确认标示及SDS的规定,相关作业管理及教育训练要求已由其他法规涵盖。
4. 保留揭示限制加严(第18条之1):增列属于吸入性危害物质第一级的成分不得申请SDS内容保留揭示(CBI),并同步修正所引用的危害分类名称。
施行安排
第5条附表一、第12条附表四自2029年1月1日施行;其余修正条文,包括第4条、第15条之1、第18条之1、第12条附表三及第16条之删除,均自发布日(2026年8月26日)起施行。
瑞旭提醒
针对本次修正,相关企业可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 复核危害分类结论:新增退敏爆炸物、易燃气体级距细分、气胶与加压化学品结构调整及部分级距删除,可能改变现有产品的分类结论,进而影响图式、警示语及SDS内容,建议对照CNS15030最新版本重新评估。
2. 分步推进标示与SDS更新:附表一、附表四设有至2029年年初的过渡期,企业可据此安排标签重制与SDS改版;但附表三管制值收紧(致敏物质0.1%)已即时生效,含致敏成分混合物的SDS应尽快核查补列。
3. 关注即时生效义务:SDS错误限期补正及处罚、吸入性危害物质第一级成分不得申请保留揭示等规定已自发布日施行,源头厂商应即刻自查SDS正确性,防范劳动检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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