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新《化学品法》(69/2025/QH15) 已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配套3项法令与2项通函同步落地,标志着越南化学品监管迈入数字化与国际化新阶段。瑞旭集团(CIRS)为您提供全链路一站式合规解决方案。
8章48条 新法精简条款 · 3+2 配套法令与通函 · 2028 NCI名录编制截止 · 5年 新化学品过渡管理期
什么是越南新《化学品法》
越南新版《化学品法》(第69/2025/QH15号)已于202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取代2007年旧版法规,标志着该国化学品管理正式迈入全新阶段。为确保新法落地实施,越南政府自1月17日起同步颁布三项政府法令及两项部级通告,作为该法的核心配套实施细则。此次改革全面重塑了化学品管理制度,重点强化化学品安全、环境保护、数字化转型及国际公约履约等方面的要求,为新时期化学品监管提供了系统性制度保障。根据新版《化学品法》,责任主体均为越南境内的企业。
2026年越南化学品法规新框架
政令 · 生效:2026-01-17
通函 · 生效:2026-01-17
Decree 24/2026/NĐ-CP 清单与名录体系 基础化学品、有条件化学品、需特别管控化学品、需事故预防和响应计划的有害物质 | Decree 25/2026/NĐ-CP 产业发展 细化化学工业发展和化学安全保障
| Decree 26/2026/NĐ-CP 化学品活动管理 产品和货物中危险化学品管理,以及新化学品登记 |
Circular 01/2026/TT-BCT 细化化学品管理程序 规定许可证签发表格、安全数据表(SDS)格式,以及新化学品登记表 | Circular 02/2026/TT-BCT 安全与应急技术指引 化学品咨询证书、事故预防和响应计划的评估和批准程序 |
化学品法 69/2025/QH15
Law on Chemicals · 生效:2026-01-01
主要监管机构
越南工贸部(MOIT)— 越南化学品国家管理的最高主管部门,统筹全国化工产业发展,制定顶层法规政策,统筹化学品监管制度设计,对下属化学品管理局实施管理,负责重大化学品审批与国际化学品公约总体协调。
越南化学品管理局(VINACHEMIA)— 工贸部直属机构,负责国家化学品名录与数据库运维,承担化学品事故应急、执法检查以及多项国际化学品公约的具体执行工作。
省级人民委员会(PPC)— 主管辖区内的化学品日常管理,负责有条件化学品、第二组需特别管控化学品等地方层级许可发证的签发等。
新法五大核心变化
01法体结构重塑: 原10章71条的旧法结构被重新整合为8章48条,篇幅精简的同时管控更细,体现"高效、精准"的现代立法思路。
02国际规则衔接: 采纳GHS(Rev.2 及以上版本)分类与危害传递、强化SDS与标签的强制属性,缩小与主流国际制度的执行差异。
03数字化监管升级: 国家单一窗口、国家化学品数据库与海关系统实现数据贯通,化学品从申报到流通的全周期可追溯。
04清单触发式监管: 以清单为合规触发器,配套分级分类(有条件/特别管控/禁用)的差异化管控思路,风险越高管控越严。
05绿色化学导向: 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同时,明确支持重点化工基础产业与可持续化学的协同发展,引导产业向绿色化升级。
化学品分类
越南化学品分类
依据新《化学品法》及Decree 24/2026/NĐ-CP的清单体系,越南将化学品划入以下六大类别——不同类别触发的申报、许可、披露与应急义务并不一致,是合规路径设计的起点。
分类名称 | 说明 |
重点化工行业基础化学品 (附录I) | 第 24/2026/NĐ-CP 号法令附录I所列的支撑重点化工行业生产运营的核心基础化学品,涵盖酸类、烃类、醇类、氧化物等关键基础原料,如硫酸、乙烯、甲醇、氢氧化钠等39种核心化学品。 |
有条件化学品 (附录II) | 第24/2026/NĐ-CP号法令附录II所列有害物质和混合物。 |
需特别管控化学品 (附录III) | 第24/2026/NĐ-CP号法令附录III《需特别管控清单》中所列的有害物质和混合物。 |
需制定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响应计划的化学品 (附录IV) | 第 24/2026/NĐ-CP 号法令附录IV所列需制定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响应计划的化学品,包括271种化学品及含列名物质且按 GHS 分类达风险阈值的混合物。 |
禁用化学品 | 指根据《投资法》颁布的《禁用化学品和矿产清单》中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对人类健康、环境、国防和安全具有特别危险性。 |
有毒物质 | 有毒物质必须符合GHS分类原则下列标准之一: a) 急性毒性类别 1;b) 严重眼损伤 / 眼刺激类别 1; c) 皮肤腐蚀 / 刺激类别1A ;d) 致癌性 1A 类; đ)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1A 类;e) 生殖毒性 1A 类; g) 环境危害 1 类 |
*24/2026/NĐ-CP 号法令附录I-IV查询链接:https://thuvienphapluat.vn/page/tim-van-ban.aspx?keyword=24%2F2026%2FND-CP&match=True&area=0
瑞旭合规洞察: 不同分类对应差异化的申报流程、存储要求及事故响应标准,需精准匹配。各相关部委和部级机构需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将对清单的审查和调整建议提交给越南工贸部,企业需持续关注名录动态变化。 |
需特别管控化学品 — 分组管理细则
组别 | 物质类型 | 混合物阈值 | 审批权限 |
第1组 | 工业前体(苯丙酮、乙酸酐)、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附表2化学品、危险物质(砷、汞、铅化合物) | 含量 > 1% | 工贸部(MOIT) |
第2组 | 特定工业前体、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附表3化学品、《鹿特丹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管制化学品 | 公约物质 > 1%;工业前体 > 5% | 省级人民委员会(PPC) |
特殊规定:若混合物同时含有"有条件"和"需特别管控"的成分,按"需特别管控的混合物"处理(从严原则),无加和原则。
合规义务
出口化学品到越南的企业需应对的六类合规义务
按"风险—分类—动作"的递进逻辑梳理越南新法下的合规义务图谱:先做产品分类判定,再依类别匹配申报、披露、许可、注册、标签等不同动作。
[1] 义务一:普通化学品(进口申报)
法规依据:69/2025/QH15 第12条 & Decree-26/2026/NĐ-CP 第6条
HS编码落在越南进出口商品清单第28章(无机化学品)与第29章(有机化学品)范围内的进口化学品,是越南法定的"普通化学品"申报对象。货物运抵前,进口商须通过国家单一窗口(vnsw.gov.vn)完成电子申报,否则无法进入清关环节。
申报要素
项目 | 要求 |
申报主体 | 所有进口第28章和第29章化学品的组织和个人 |
申报平台 | 国家单一窗口 vnsw.gov.vn |
所需资料 | 申报组织/个人信息及进口化学品详细信息 商业发票(外文需附越南语翻译件)或港口到港通知书 越南语版本的化学品安全数据表SDS |
豁免情况 | 已持有许可证的特殊管控/禁用化学品;单票进口量<10kg的第28/29章化学品;进口<1kg新化学品用于测试评估;未列入第28/29章但含有其化学品的混合物 |
进口申报五步流程
- 判定范围: 确认HS是否属于第28/29章及适用情形
- 准备资料: 发票、越南语SDS等申报材料
- NSW申报: 通过国家单一窗口对接工贸部系统
- 接收回执: 凭回执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 放行回传: 清关状态回传至系统
重要提示: 系统衔接路径:国家单一窗口 → 工贸部服务系统 → 海关,实现数据互通。工贸部系统自动生成的回执是海关通关的法定依据。 |
[2] 义务二:产品和货物中的危险化学品申报
法规依据:69/2025/QH15 第31、32条 & Decree-26/2026/NĐ-CP 第28、29条
含有危险化学品的产品和物品,是指那些即使在合理、正当使用的情况下,仍因其化学成分而具有对人员、基础设施、财产及环境造成损害潜在风险的产品和物品。
管理要求
序号 | 要求 | 说明 |
1 | 控制程序 | 建立生产过程中的控制程序:原料—过程—成品三环节监控成分与含量 |
2 | 按批申报 | 按生产/进口批次向化学品专业数据库申报化学品名称、危险特性、含量浓度、用途等关键信息 |
3 | 留存记录 | 申报数据需由具资质实验室检测结果佐证并留存记录 |
4 | 对外披露 | 在产品标签或官网/电子渠道公开危险化学品的组成及含量信息 |
工贸部管理下需披露信息的产品中危险化学品清单
Circular 01/2026/TT-BCT 附录19
序号 | 化学品名称 | CAS号 | 需申报产品 |
1 | 丙酮 Acetone | 67-64-1 | 胶水、清洗液 |
2 | 镉 Cadmium | — | 电子产品 |
3 | 六价铬化合物 Chromium(VI) | — | 防锈漆、电镀钢、电池、电子产品 |
4 | 甲醛 Formaldehyde | 50-00-0 | 层压板、清洗剂 |
5 | 盐酸 Hydrochloric acid | 7647-01-0 | 工业清洗剂 |
6 | 铅 Lead | — | 电池、电子产品 |
7 | 汞 Mercury | — | 灯泡 |
8 | 甲醇 Methanol | 67-56-1 | 胶水、清洗液 |
9 | 硫酸 Sulfuric acid | 7664-93-9 | 蓄电池 |
10 | 甲苯 Toluene | 108-88-3 | 工业涂料、油墨 |
*注:此清单仅为工贸部管辖范围,其他部委(卫生部、农业部等)可能另行发布各自领域清单。
[3] 义务三:受控化学品(资质/许可证管理)
法规依据:69/2025/QH15 第3章 & Decree-26/2026/NĐ-CP 第2章
相关合规主体需根据受控化学品类别,满足不同资质和许可要求。核心许可证类型包括:有条件化学品许可、需特别管控化学品许可、禁用化学品许可及储存服务资质认证。
许可证管理一览表
类别 | 许可类型 | 官方处理周期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生产许可 | 有条件化学品生产资格证书 | 12个工作日 | 省级人民委员会 | 5年 |
需特别管控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 16个工作日 | 工贸部、省级人民委员会 | 5年 | |
禁用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 16个工作日 | 主管机关或人员 | 12个月 | |
经营许可 | 有条件化学品经营资格证书 | 12个工作日 | 省级人民委员会 | 5 年 |
需特别管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16个工作日 | 工贸部、省级人民委员会 | 5 年 | |
进出口许可 | 有条件化学品进出口(无需许可) | —— | 凭对应生产/经营资格证书开展 | —— |
需特别管控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 | 7个工作日 | 工贸部、省级人民委员会 | 6个月,可延期1次 | |
禁用化学品进口许可证 | 7个工作日 | 相关行业管理部委 | 6个月 | |
储存服务资质 | 化学品仓储服务合格证书 | 12个工作日 | 工贸部、省级人民委员会 | 5 年 |
各类生产、经营许可核心资质要求对比
类别 | 人员学历 | 特殊要求 |
有条件化学品 | 生产:化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 需编制操作规程并公示,需满足特定技术要求 |
需特别管控化学品 | 生产:化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 需编制操作规程并公示,需满足特定技术要求 ① 防流失计划 ② 用途限制(仅限《化学品法》第3条非禁止用途) ③ 用途公示(使用前30天在数据库申报) ④ 购销控制单(交付后10日内在线填报) |
禁用化学品 | 生产:化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 需编制操作规程并公示,需满足特定技术要求 ① 不可替代性(需证明无其他可替代方案) ② 特定用途承诺书 ③ 防流失计划 ④ 生产规模限制(如反应设备容积,年产量限制等) ⑤ 原则上全面禁止,仅限科研/国防/医疗等豁免场景 |
豁免条款:混合物中浓度<0.1%的有条件/特别管控化学品可豁免生产/经营资格;第1组<1%,第2组<5%的特别管控化学品可豁免进出口许可;混合物中浓度<0.1%的禁止化学品可豁免生产/进口许可;仅为满足组织、个人内部生产活动直接需要而进行的分装或配制,免发生产资格证书或许可证;仅出租土地无设施;或为浓度<0.1%的有条件化学品、特别管控化学品提供储存服务的组织储存服务豁免;医药、日化、农林渔牧、工业材料、家用产品等领域有相应豁免规则。 |
过渡性条款
法规依据:Decree-26/2026/NĐ-CP 第30条
情形 | 过渡安排 | 截止日期 |
旧法下化学品及前体进出口许可证 | 继续使用直至许可证过期 | 许可证到期日 |
旧法下受限/目录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 继续使用直至许可证过期 | 许可证到期日 |
旧法下有条件化学品生产经营资格证书 | 继续使用 | 2027年12月31日 |
新列入"特别管控"但不在旧法"限制"目录中的化学品 | 须符合新法规定 | 2026年12月31日 |
新列入"特别管控"的进出口化学品 | 免于提交生产经营许可证 | 2026年12月31日 |
"工业前体"且列入"特别管控"的化学品进出口 | 可继续使用受条件限制化学品生产经营资格证书 | 2027年12月31日 |
[4] 义务四:新化学品注册
法规依据:69/2025/QH15 第20-22条
新化学品定义:指尚未列入越南国家化学品清单(NCI)和越南主管国家机构认可的外国化学品名录的物质。新法要求未列入NCI的新化学品在上市前必须完成注册评估。越南承认的外国化学品名录包括: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的化学品名录;美国环境保护署(EPA)的有毒物质控制法(TSCA)化学品名录;日本经济产业省(METI)在其数据库公布的现有及新化学品名录 (ENCS)。
注册路径对比
对比项 | 完整注册 Decree 26/2026 第23.1条 | 简化注册 Decree 26/2026 第23.2条 |
适用范围 | 未列入任何外国名录的新化学品 | 已列入至少2个外国名录(ECHA/TSCA/ENCS)的新化学品 |
申请材料 | 注册申请书(Form 12a);化学品评估报告(Form 12b),含理化性质、健康毒理、生态毒理、风险管理措施 | 注册申请书;化学品评估摘要报告;CAS号/UN号;在外国市场的贸易证明 |
关键优势 | 越南接受OECD GLP测试数据,EU REACH注册资料可直接使用,无需重复测试 | 材料要求相对简化,但仍须通过相同审批流程 |
审批流程
- 提交资料: 向MOIT提交完整申请材料
- 完整审查: MOIT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完整性审查
- 技术评审: 7-9人评审委员会,评审期90个工作日
- 结果通知: 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或确认登记
评审委员会需100%全票同意方可通过
注册后管理(Decree 26/2026 第25条)
阶段 | 要求 |
分类管理 | 新化学品经主管国家机关登记后,将作为需特别管控化学品进行分类和管理 |
年度报告 | 登记五年内,从事与该新化学品相关的化学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每年向工贸部报告其与该新化学品相关的活动,包括生产、进口、使用情况 |
风险评估 | 主管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和年报,决定是否将其列入更严格的管控清单 |
[5] 义务五:GHS分类与SDS
法规依据:Circular 01/2026/TT-BCT第7条
GHS强制要求
项目 | 要求 |
适用版本 | GHS Rev.2及以上版本,适用于物质与混合物 |
分类用途 | 触发进口申报、标签/SDS、产品披露、许可等义务 |
标签要素 | 图示、信号词、危害/预防语;要求耐久、清晰 |
原产国标注 | 强制标注项(进口/本地均需) |
SDS 16项内容
法规依据:Circular 01/2026/TT-BCT附录I
序号 | 内容项 | 序号 | 内容项 |
1 | 化学品识别和供应商信息 | 9 | 理化特性 |
2 |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 | 10 | 稳定性/反应性 |
3 | 物质组成信息 | 11 | 毒理信息 |
4 | 急救措施 | 12 | 生态信息 |
5 | 消防措施 | 13 | 处置信息 |
6 | 事件预防和应对措施 | 14 | 运输信息 |
7 | 操作与储存 | 15 | 法规信息 |
8 | 暴露控制/个人防护 | 16 | 其他信息 |
注: 分类、SDS、许可与申报信息需一致并及时更新 |
[6] 义务六:化学品事故应急
法规依据:69/2025/QH15 第37-42条 & Decree-26/2026/NĐ-CP 第2章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及运输活动均需建立事故应急管理机制。覆盖范围包括设施、人员、流程、外部协同与信息报送全流程管理。
应急管理要求
项目 | 要求 |
触发门槛 | 依据事故名录与储量阈值:超阈须编制"计划";未超阈需制定"措施" |
适用环节 | 生产、储存、使用及运输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活动 |
计划审批 | "计划"需报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措施"由企业自制定并报送、备查 |
年度演练 |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
人员资质 | 安全管理人员需化学相关中专及以上学历 |
运输环节 | 需单独制定运输"措施" |
文件管理 | 按要求报送/存档并定期复核更新 |
瑞旭集团越南化学品一站式合规服务
基于越南本地团队与全球合规网络,瑞旭集团(CIRS) 为出口企业搭建覆盖"全链路的合规交付体系,既能承接单一环节的专项委托,也能为复杂项目提供端到端的项目负责制服务。
- 法规深度解读与合规策略: 全面解析2026年新版《化学品法》及配套法令(24/2026、25/2026、26/2026号法令)和通函(01/2026、02/2026号通函)的核心变动,精准界定您的产品在新监管框架下的分类归属,量身定制最高效、经济的合规路径。
- 强制性进口申报: 针对所有HS编码第28、29章的进口化学品,在货物抵港前通过越南国家单一窗口完成电子申报,确保通关流程前置合规,避免因申报延误影响供应链节奏。
- 受控化学品许可证/资质申请: 若产品列入条件管制清单或特殊管控清单,全程协助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及进出口许可证的申请,理顺审批材料与递交流程。
- 化学品清关支持: 针对可能出现的清关延误或货物扣留风险,提供海关沟通协调与问题解决支持,快速响应查验要求,最大限度降低货物滞留损失。
- 越南语SDS 及标签编制: 按照越南 GHS 法规标准,编制完整 16 章节越南语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同步配套合规化学品外包装标签,满足海关查验、本地流通监管双重要求。
- 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与落地指导: 严格依据越南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要求,协助企业完成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优化及官方备案工作。
- 新化学物质注册(NCI增补): 为未列入NCI的物质匹配最优注册通道,准备OECD GLP测试数据与评估报告,跨周期跟进MOIT的审查、评审与公示进度。
越南化学品法规常见问答(Q&A)
结合出口企业高频咨询场景,整理出越南新法实操中的典型问题与应对思路,便于企业快速建立合规判断。
Q1: 当客户将产品进口到越南,并且需要向海关确认产品中是否含有第24/2026/ND-CP号法令附录II和III中的任何物质时,如何才能避免向客户披露100%的机密产品成分?
A1: 海关需要检查产品中是否含有附录II和附录III中列出的化学品。如果产品含有此类物质,必须通知海关。在以下情况下无需列出物质和成分:非危险化学品,或已办理CBI(商业机密信息)登记。
Q2: 如果产品无害或未分类,向越南海关提供SDS中的100%成分是强制性的吗?可以提供单独的产品成分说明吗?
A2: 如果海关官员要求,提供100%的成分是强制性的。官员有责任维护商业信息的机密性。如果MSDS不清晰,可能需要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
Q3: SDS模板规定允许在第3部分使用CBI,但越南海关要求披露100%成分及CAS号,否则海关申报将被拒绝。是否有其他选择来保留CBI信息?越南当局是否允许外国制造商直接向海关提交成分信息?
A3: 海关需要检查产品中是否含有附录II和III列出的化学品。Decree 26/2026规定了关于注册机密信息的规定,越南境内企业可以联系工贸部进行CBI注册,越南境外企业不可以直接注册,但是可以通过越南的咨询公司进行操作。注册机密信息有助于企业在与海关打交道时保护其信息。海关当局允许直接从外国制造商处接收信息。
Q4: 28/29 章化学品进口申报的 SDS 必须是越南语吗?
A4: 必须使用01/2026/TT-BCT 号通知附录 1 规定模板的越南语 SDS
Q5: 产品中危险化学品申报要求,是否仅适用于消费品、不适用于工业产品?
A5: 含危险化学品的产品范围见01/2026/NĐ-CP 号通知附录 XIX,同时涵盖消费品与工业产品(如电子产品、家用清洁剂、工业清洗剂)。
Q6: 有条件化学品 / 需特别管控化学品的判定阈值是否适用加和原则?例如,如果一种混合物含有两种有条件化学品,浓度分别为3%和4%,该混合物是否应被认定为有条件化学品?
A6: 适用累加计算,仅单一组分超阈值时才触发管控。
Q7: 聚合物如何监管?是否需要注册?有哪些豁免情形?
A7:聚合物不属于豁免范畴。以下情况,可豁免签发有条件化学品生产经营证书以及特殊管控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进出口许可证:
a) 药品;消毒剂、杀虫剂;食品;化妆品;
b) 动物饲料;水产饲料;兽药;植物保护产品;有机肥、生物肥、化肥(复合肥)、有机矿物肥、生物矿物肥;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及食品的保鲜和加工产品;
c) 放射性物质;建筑材料;油漆、印刷油墨;
d) 家用领域产品,包括粘合剂、清洁产品、化妆品;
e) 法律规定的汽油和油品;用于汽油和油品加工的冷凝液和石脑油;
f) 电池、蓄电池、医疗器械、实验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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