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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地区将发布第2期指定应登录既有化学物质名单

摘要:近日,中国台湾地区环境主管部门召开第2期指定应补充资料之既有化学物质(PEC)名单规划座谈会,明确了9种指定应补充资料的既有化学物质。

2026年5月21日,中国台湾地区环境部化学物质管理署召开了第2期指定应补充资料的既有化学物质(PEC)名单规划企业座谈会,对将启动指定应补充资料的既有化学物质名单的相关规划作出了说明。会议主要从“既有化学物质登录的发展历程、物质筛选及管理框架、暴露资讯与评估管理及第2期PEC物质名单”这四个方面进行了介绍。

一、既有化学物质登录的发展历程

2016年,台湾地区既有化学物质第一阶段登录正式启动。随后于2020年,第1期共106种PEC物质的标准登录启动,要求提交物质特性信息及危害与暴露评估信息。截至2024年底,第1期PEC物质特性资料登录工作已完成。次年起,第1期PEC物质的危害及暴露评估资料指定期限登录正式启动。近期,台湾地区环境主管部门又启动了第2期PEC物质及其补充资料项目的登录工作。

第2期PEC物质的登录申请资料相较于第1期登录,更加贴近台湾地区业者目前运作情况,故以登录资料为起始,并每年定期更新相关信息。

由化学署主动收集物质危害信息、盘点缺口现状,优先以替代测试等方式填补物质危害特性信息,不足之处再规划要求企业以共同登录方式完成重要信息。

企业提交用途与暴露信息,化学署执行风险评估,判定风险是否可控,依风险评估结果研拟层次性的风险管理措施。

二、物质筛选及第2期PEC物质名单

图1 既有化学物质筛选及管理架构(来自台湾地区主管机关座谈会)

台湾地区环境主管部门以近5年的年度申报资料为基础,筛选并整理了年制造或输入量达1吨以上的物质清单,共得到11287种物质。

台湾地区环境主管部门在比对授权清单、高度关注物质清单、内分泌干扰物评估清单、PBT评估清单、内分泌干扰物筛选计划-第二阶段物质等清单后,初步确定了28种候选评估的既有化学物质名单,并于2025年11月份已公告名单并向公众征询意见。经过盘点28种物质的物理与化学、毒理及生态毒理信息,综合考量物质的用途及危害暴露特性,确定了以下9种需要补充资料的第2期PEC物质(见表1)。

表1 第2期指定既有化学物质用途及暴露资讯

分类

物质名称

重大危害及国际管理现况

台湾地区管理现况

重大危害特性来自杂质成份

异丁烷

75-28-5

①本身不具重大危害特性,但若杂质中丁二烯浓度达0.1%以上,则须分类为致癌性第1A级、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第1B级,并须遵循多项欧盟规范,且不得供一般大众及消费者使用;

②属于臭氧前驱物(挥发性有机物),各国皆订有相关排放规定;

③可用作气雾剂推进剂,属于高压气体,且具易燃性,各国普遍订有相关规定

  • 常见用途:冷媒、气雾产品推进剂、燃料及有机合成中间体;
  • 挥发性有机物空气污染管制及排放标准;
  • 台湾地区劳动部优先管理化学品(第2条第3款指定之化学品与临界量);
  • 公共危险物品及可燃性高压气体制造储存处理场所设置标准暨安全管理办法;
  • 高压气体劳工安全规则

加氢处理重环烷烃馏分(石油) 64742-52-5

①若依据IP346 DMSO萃取物重量法所得之可萃取量大于3%,则须分类为致癌物第1B级,且须遵循多项欧盟规范;

②日本将低度精炼油品分类为致癌物第1A级,而高度精炼油品则不分类;

③美国、加拿大及欧洲洁净空气及水源保护组织(Concave)评估此物质可归属于基础油类别,且通常经高度精炼,其PAH含量多小于3%

  • 常见用途:润滑油、基础油、金属加工液、其他功能性油品;
  • 没有直接的物质管理规定,但可依水污染防治法(油脂)管理

溶剂精制重石蜡馏分(石油)

64741-88-4

C20-50加氢处理中性润滑油(石油)

72623-87-1

致癌性油品类物质

煤焦油

8007-45-2

①致癌物第1级;

②欧盟订有严格管制方式,0.1%以上则不得供一般大众及消费者使用;

③美国列入CERCLA之危害物质清单,发生污染时须申报;

④日本化审法之优先评估化学物质,需提交详细用途资料,另订有劳工作业场所标准

  • 常见用途:防腐与木材保护、化学品与材料原料;
  • 用作木材防腐剂时须符合CNS 14495标准;
  • 化妆品禁止使用成分;
  • 水污染防治法(应设置防止污染地下水体之设施及监测设备);
  • 空气污染控制法(有害空气污染物-致癌多环芳香烃);
  • 台湾地区劳动部优先管理化学品(第2条第2款指定之化学品CMR第1级);
  • 特定化学物质危害预防标准(丙类特定管理物质)

高温煤焦油 65996-93-2

①致癌物第1A级、致突变性物质第1B级、生殖毒性物质第1B级;

②欧盟授权名单,落日(2020/10/4)后仅可用于授权用途(主要为特定工业用途,如铝冶炼用碳电极);

③美国及日本订有职业暴露标准(煤焦油沥青挥发气体)

  • 常见用途:电镀或制药原料、绝缘填充材;
  • 致癌物多环芳香烃属于有害空气污染物;
  • 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劳工作业场所容许暴露标准

真空残渣油 64741-56-6

①IARC分类为致癌物第2B级,但欧盟登记资料并无此分类,欧盟亦未规划进一步评估;

②美国及日本查无管理规定

  • 常见用途:道路工程使用之沥青、制造润滑油或其他油品;
  • 可依空气污染防治法(粒状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法(悬浮固体、油脂)、劳工作业场所容许暴露标准(总粉尘、可呼吸性粉尘)管理;
  • 水污染防治法(应设置防止污染地下水体之设施及监测设备)

用作中间体之物质若反应不完全仍可能造成暴露

4-三级丁基苯甲酸

98-73-7

①生殖毒性物质第1B级;

②须遵循多项欧盟规范,且3%以上则不得供一般大众及消费者使用;

③欧盟管理需求评估(ARN)指出因中间体用途,且调和分类结果已有对应管理措施,故无需其他管理行动;

④部分欧盟国家(如荷兰、瑞士、德国)订有职业暴露标准;

⑤日本可用于食品装置、容器及包装

  • 常见用途:有机合成中间体、聚合物或树脂用添加剂之前驱物;
  • 台湾地区劳动部优先管理化学品(第2条第2款指定之化学品CMR第1级)

2-羟基-2-甲基丙腈(丙酮氰醇)

75-86-5

①水环境急性毒性第1级;

②须遵循多项欧盟规范,如海洋环境、废弃物指令;

③美国CERCLA之危害物质清单,发生污染或释放事件时须申报释放量;

④日本列为剧物、水及土壤污染物

  • 常见用途:有机合成中间体、相关产品可应用于农药、医药和聚合物工业;
  • 水污染防治法(氰化物);
  • 空气污染控制法(氰化物、氰化氢);
  • 劳工作业场所容许暴露标准(氰化物、氰化氢);
  • 台湾地区劳动部优先管理化学品(第2条第3款指定之化学品具临界量)

三、后续评估与管理重点

对于第2期PEC物质后续评估规划,台湾地区环境主管部门将汲取第1期既有化学物质标准登录执行经验,调整做法,由化学署先行盘点国际资讯,建立危害资料,收集登录人暴露资讯,执行后续评估与管理。

资料收集

  • 核心任务:企业主动提交物质的用途与暴露资讯
  • 暴露资讯:如杂质、下游使用情形等实际运作数据
  • 危害资讯:优先采用替代测试方法;必要时需多家企业联合执行测试,避免重复投入资源

风险评估

  • 初步评估:使用modified TRA tool
  • 动态调整: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风险是否可控,并相应修正评估结果
  • 风险可控的判断条件:物质大部分输出国外;仅有工业用途且已有相关管理规定;运营企业数量少;可确认下游使用风险且风险可控;其他情况

管理沟通

  • 个案式管理:针对少量风险或特定风险用途,单独制定管理方案
  • 纳入关注化学物质管理供应链

瑞旭集团台湾地区化学品注册技术团队将持续跟踪研究台湾地区化学品登录法规进展,并向广大关注台湾地区化学物质管理政策的企业提供专业的法规解读和合规建议。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详细情况,请联系瑞旭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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