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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拟修订《危害性化学品标示及通识规则》,对接联合国GHS第八版

瑞旭摘要:2026年5月7日,中国台湾劳动部预告修订《危害性化学品标示及通识规则》部分条文及相关附表,以配合联合国GHS第八修正版及台湾标准CNS15030。

2026年5月7日,中国台湾劳动部发布预告,拟修订《危害性化学品标示及通识规则》部分条文及第五条附表一、第十二条附表三、附表四修订草案。

背景

《危害性化学品标示及通识规则》根据《职业安全卫生法》第十条第三项授权订定,自2007年10月19日发布施行后历经两次修订,最近一次为2018年11月9日。为衔接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第八修订版及台湾标准CNS15030的最新内容,并强化源头厂商提供安全资料表的正确性,劳动部提出本次修订草案。

八大修订要点:

明确豁免范围,药物拆分为药品与医疗器材(修订条文第四条)

将原 “药物”一词拆分为“药品”及“医疗器材”两项分别列出。规定不适用本规则的物品包括:事业废弃物、烟草或烟草制品、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材化妆品、制成品、非工业用途一般民生消费商品、灭火器、反应槽中正进行化学反应之中间产物,以及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物品。

调整危害分类及管制值(修订条文第五条附表一、第十二条附表三)

  • 根据联合国GHS第八版及CNS15030,新增“退敏爆炸物”危害分类;易燃气体第1级细分为第1A级及第1B级;“易燃气胶”修正为“气胶与加压化学品”。
  • 呼吸道致敏物质第1级及皮肤致敏物质第1级,在子级别分类数据不充分时可归类为第1级。
  • 参考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国际做法,删除急毒性物质第5级、腐蚀/刺激皮肤物质第3级、吸入性危害物质第2级。
  • 在管制值方面,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物质管制值修订为0.1%,新增吸入性危害物质第1级管制值为1.0%。

修订安全资料表(SDS)部分内容(修订条文第十二条附表四)

根据联合国GHS第八版,SDS第三栏“成分辨识资料”删除“化学性质”栏位;第九栏“物理及化学性质”删除“嗅觉阈值”与“挥发速率”,新增“运动黏度”与“颗粒特性”;第十四栏“运送资料”新增“散装货物运输”规定;第十六栏“其他资料”删除“制表人”栏位。

新增安全资料表错误补正规定(新增条文第十五条之一)

制造者、进口者或供应者提供的安全资料表如有误写、缺漏或其他明显错误,主管机关或劳动检查机构将通知限期补正;届期未补正者,主管机关将处以罚款,并公布事业单位、雇主名称、负责人姓名、处分日期、违反条文及罚款金额。

删除运输标示与GHS标示衔接配套措施(删除条文第十六条)

鉴于联合国运输九大类标示与GHS标示已调和一致,删除原第十六条关于运输车辆进入工作场所需经专门人员确认标示转换的规定。

增列具吸入性危害物质第一级成分不得申请安全资料表CBI保密申请。(修订条文第十八条之一)

新增危害性化学品成分若属于吸入性危害物质第一级,不得申请保留安全资料表内容的保密的规定。

确定实施日期(修订条文第二十三条)

本次修订条文自发布日起实施。第五条附表一、第十二条附表四,自2028年1月1日实施。

意见征集

公众如对于本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请于本公告刊登公报隔日起60日内,根据所附意见表格向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署陈述意见或洽询。

瑞旭提醒

针对本次《危害性化学品标示及通识规则》修正草案,相关企业可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把握缓冲期,尽早启动合规调整:本次修正部分条款给予缓冲期至2028年,建议企业提前对标联合国GHS第八版及CNS15030新标准,做好分类、标签及安全资料表的更新准备。

全面核查化学品危害分类:注意新增的危害类别、部分类别的细化拆分及名称调整,同时关注被删除的分类项目,重新评估相关产品的分类结论。

按新版格式修订安全资料表:新版SDS删除了若干旧字段,新增了必要的技术参数和运输规定,企业应及时更新模板并重审现有SDS,避免出现错误、缺漏等问题。

瑞旭可提供的服务

  • 台湾地区SDS危害性化学品成分保密申请
  • 台湾地区SDS与标签制作
  • 全球GHS服务
  • 全球24小时应急咨询电话服务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5390&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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