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台湾发布2026年版SDS商业秘密保密(CBI)技术指引,说明CBI保密申请核定流程、核定后化学品标示与SDS揭示方式及线上申请方法。今后拟在中国台湾市场提交SDS CBI保密申请的化学品企业,均须通过指定申请工具及线上平台按新流程办理。
2026年9月22日,台湾地区劳动部发布《安全资料表信息保留揭示技术指引》(2026年版)(劳职授字第1150253498A号公告)。台湾SDS制度中的“保留揭示”即商业秘密保密(Confidential Business Information,CBI)机制:制造商、进口商或供应商可申请在安全技术说明书(SDS)中对危害性化学品成分名称、CAS号、含量等商业秘密信息予以保密。新版指引说明了CBI保密申请的核定流程、核定后化学品标示与SDS揭示方式,以及网络传输申请方式,自公告日即日生效;2022年11月17日发布的旧版公告(劳职授字第1110205986号)同日停止适用。今后拟在中国台湾市场提交SDS CBI保密申请的化学品企业,均须按新版指引,通过指定申请工具及线上平台办理。
修订背景与法规依据
台湾《危害性化学品标示及通识规则》第18条规定,制造商、进口商或供应商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商品营业秘密之必要,拟对SDS中危害性化学品成分的名称、化学文摘社登记号码(CAS号)、含量或制造商、进口商或供应商名称申请CBI保密时,应检附4类文件向中央主管机关(即劳动部)申请核定,包括:认定为国家安全或商品营业秘密的证明;为保护国家安全或商品营业秘密所采取的对策;对申请者及其竞争者的经济利益评估;该商品中危害性化学品成分的危害性分类说明及证明。
该规则第18条之1第2项则授权中央主管机关就CBI保密申请范围、核定后化学品标示及SDS保密揭示方式订定技术指引。 新版指引即依据第18条及第18条之1订定,相关法律责任仍以台湾《职业安全卫生法》第10条及《危害性化学品标示及通识规则》为规范依据。这是劳动部第三次就此发布公告:2016年8月30日首次公告相关申请方式,2022年11月17日发布2022年版技术指引,本次2026年版自即日取代2022年版。办理CBI保密申请的指定网站为台湾职业安全卫生署GHS中文介绍网站(https://ghs.osha.gov.tw/)。
三类情形不得申请CBI保密
指引重申《危害性化学品标示及通识规则》第18条之1的规定,危害性化学品成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CBI保密:
1. 台湾《劳工作业场所容许暴露标准》所列的化学物质;
2. 属台湾标准CNS 15030分类之下列级别者:急性毒性物质第一级至第三级、皮肤腐蚀或刺激物质第一级、严重损伤或刺激眼睛物质第一级、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物质、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物质、致癌物质、生殖毒性物质、特定靶器官毒性物质(单次暴露第一级、重复暴露第一级)、吸入性危害物质第一级;
3. 其他经劳动部指定公告者。
此外,申请者取得CBI保密核定后,经查核有资料不实或未依核定事项办理的,劳动部可撤销或废止其核定。
申请及核定流程
按新版指引,申请分三步办理:
1. 登入GHS网站,下载“SDS信息保留揭示申请工具”;
2. 使用该工具填写符合《危害性化学品标示及通识规则》第18条及第18条之1规定的资料;
3. 在GHS网站上传申请工具导出的档案及相关文件,取得申请案件收件码。
劳动部将视申请资料能否说明或证明符合上述规定,发函通知核定与否。文件不齐全的,申请者应于收受补正通知后30日内补正,补正次数以2次为限,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资料须以中文填写3份表单:基本资料(表1)、国家安全或商品营业秘密证明资料(表2)、危害性化学品成分的危害性分类说明及证明资料(表3)。仅申请对制造商、进口商或供应商名称作CBI保密的,可免填表1中有关危害性化学品成分的信息及表3。名称不同但申请保密的成分及营业秘密证明资料相同的化学品,可共用同一份表单,各化学品名称在表1中以顿号并列。
在危害性分类证明方面,申请者应依照CNS 15030或GHS紫皮书,以测试数据报告、科学文献或结构活性关系推估资料,说明并证明所申请成分不具有上述不得申请CBI保密的危害级别;引用动物测试数据的,须说明试验方法、动物只数及相关简要结果;以科学文献或推估报告作证明的,还应说明参考来源或检附推估报告,外文资料须另附中文版摘要。
若申请CBI保密的化学品用途全部属于科学研发用途或产品与制程研发用途,申请者可改填科学研究用途声明书,审查时间将予缩短(原则上为2星期)。
线上申请方式
申请者须在GHS网站“SDS保留揭示申请平台”办理申请。为保护企业信息并支持线上撤回申请,上传前须先以劳动部“事业单位单一账号”(台湾地区供企业统一登录使用的账号体系)登录,再点选“新申请/补正/撤回”中的“新申请”。线上上传共4个步骤:填写申请者与联络人资料;上传申请工具导出的档案;上传声明文件及委托授权文件(未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委托授权文件可免附);取得收件码。收件码既可作为完成上传的凭证(系统同步寄送至电子邮箱),也可用于在平台查询核定进度。
新版申请工具已修订至SDS V4.0,建议安装环境为Windows 10及以上操作系统、Edge 106及以上或Chrome 107及以上浏览器、Java 1.6及以上版本。后续的补正、撤回、变更、撤销或废止作业均直接在平台上操作,其中变更、撤销或废止不需另行下载工具填写。
核定后的标示与SDS揭示方式
经核定后,企业可在SDS的成分辨识资料中以中英文类名揭示所申请的危害成分,并注明经核定同意的核定编号(以核定编号代替该成分的CAS号);容器标示中的危害成分可用经核定同意的类名揭示。以申请对全部4类项目作CBI保密为例:化学品标示上,危害成分填写核定的中文类名,制造商、进口商或供应商名称一栏标注“保留揭示”,危害图式、警示语、地址及电话等其余项目仍依《危害性化学品标示及通识规则》办理;SDS上,成分中英文以核定的中英文类名揭示,CAS号以核定编号代替,同义名称及成分百分比标注“保留揭示”。未申请CBI保密的项目,仍须按化学品实际情形依法揭示,必要时可辅以作业劳工能够理解的外文。
对新化学物质,其制造商或进口商已取得台湾中央环境保护主管机关核准保密的,在该物质纳入公告化学物质清单且保密期间届满前,可免另行申请CBI保密,直接在SDS中以核准登录的中英文类名代替成分中英文名称,并注明经核准登录的新化学物质登录码(以登录码代替CAS号),容器标示同样可用核准的类名揭示。
核定后的变更与管理
核定后,化学品名称异动、新增或取消,联络人或代理人信息异动,或成分浓度百分比范围异动的,填写变更申请表即可;但申请者信息及危害性化学品成分信息异动的,须申请撤销或废止原核定后另行重新申请。化学品名称异动时,若国家安全或商品营业秘密的证明、保护对策、经济利益评估等资料与原核定填写内容有差异,同样应重新申请CBI保密,而非办理变更。
已获核定的案件,申请者日后如发现任何科学根据,证明原申请保密的成分属于不得申请CBI保密的成分,应通报劳动部;经确认属上述情形,或经查核有资料不实、未依核定事项办理的,劳动部可撤销或废止原核定。
瑞旭提醒
对拟在台湾市场提交SDS CBI保密申请的出口企业及为台湾市场编制SDS的技术服务机构,建议关注以下要点:
1. 申请者为境外厂商或机构,应委托台湾当地企业或机构代理申请并检附委托授权文件;联络人须为台湾境内自然人,负责与审查单位沟通并接收补正通知。
2. 所有申请案件均须随附声明文件,申请者(或其代理人)须对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职业安全卫生法》上的责任,建议提交前逐项核对商业秘密证明及危害性分类证明资料。
3. 补正期限为30日且以2次为限,劳动部可能通过系统消息或ghs@osha.gov.tw邮箱通知联络人,建议保持账号与邮箱畅通,避免因逾期未补正导致申请不被受理。
4. 未经核定,企业不得自行在SDS中隐匿依法应揭示的信息;下游企业收到以类名及编号标注的SDS时,可核对SDS中注明的核定编号或新化学物质登录码,确认上游企业的保密申请已经核定。
瑞旭服务
如需编制符合台湾地区法规要求的SDS,或办理SDS商业秘密保密(CBI)申请,瑞旭集团可提供以下专业服务,助力企业顺利开拓台湾市场,欢迎有需要的企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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