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旭摘要:近日,菲律宾FDA发布第2026-1544号公告,自202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试点实施化妆品自动通报,初期覆盖等产品。值得注意的是,此类产品通报提交成功后即自动签发CPN,但CPN并不代表FDA批准,产品仍须符合ACD要求并接受即时的上市后监管。瑞旭集团现将主要内容进行汇总整理,以供参考!
2026年10月1日,菲律宾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下属化妆品与家庭/城市危险物质监管研究中心(Center for Cosmetics and Household/Urban Hazardous Substances Regulation and Research, CCHUHSRR)发布第2026-1544号公告,宣布试点实施化妆品产品自动通报,试点产品可通过FDA ePortal系统自动获得产品通报证书(Certificate of Product Notification, CPN)。
试点基本情况
根据公告,此次试点旨在全面实施前评估自动通报程序的功能性、效率和运行就绪程度。试点期为三个月(202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初期覆盖香水(perfumes)、淡香水(toilet waters)和古龙水(eau de Cologne)。
FDA将根据试点结果,对化妆品自动通报的实施进行调整、扩大、暂停或终止;如将其他化妆品纳入试点范围,将由FDA另行公告。
通报申报与CPN签发要求
公告重申了试点期内化妆品产品通报申请的相关要求:
申报程序:通报申请应由持有经营许可(License to Operate, LTO)的化妆品企业,按照FDA备忘录通告第2015-011号(FDA Memorandum Circular No. 2015-011)和FDA《公民宪章》(Citizen’s Charter)规定的程序提交。通报产品应符合所有适用标准,包括FDA发布的《东盟化妆品指令》(ASEAN Cosmetic Directive, ACD)及其修订和更新。
CPN签发效力:受理产品通报不以任何形式构成对产品符合全部监管要求的认可。自动签发CPN仅确认通报提交成功,不构成FDA对产品的批准或事先技术审评。FDA事后检查一旦发现产品的合规问题,可依据RA No. 9711(《2009年食品和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拒绝该项申请,或暂停、撤销已签发的CPN。
补充资料与违规处理:FDA保留在上市后监管中要求企业补充提交ACD规定文件的权利。申请中含有禁用或限用原料,或宣称超出ACD规定的化妆品范畴的,FDA可采取相应监管行动,包括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暂停或撤销CPN。
MAH责任与上市后监管
市场授权持有者(Market Authorization Holder, MAH)对确保产品合规负有主要责任,应确保每一批次产品符合ACD要求,且在正常或可合理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会损害人体健康。
通过试点自动通报通道通报的产品,将立即接受FDA的上市后监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召回、产品信息文件(PIF)审计等监管和执法行动。不按要求提供上市后评估或产品核实所需资料的,可构成采取监管行动(包括暂停或撤销CPN)的事由。
对化妆品企业的主要影响
- 香水等产品通报将提速:试点期内,香水、花露水、古龙水通报提交成功即可自动获得CPN,无需等待人工技术审评,产品上市周期有望显著缩短,相关品类企业可利用试点窗口期加快产品准入。
- “自动发证”不等于免于监管:CPN仅是对提交成功的确认,产品仍须完全符合ACD各项要求;含禁限用原料或作出超出化妆品范畴宣称的,CPN将被暂停或撤销,企业不应借此放松配方与宣称的合规管理。
- PIF等资料须随时备查:试点产品立即纳入上市后监管,MAH须确保PIF等技术和安全信息随时可供FDA调取,并做好生产、进口、分销记录保存及严重不良反应报告等工作,否则将面临CPN被暂停或撤销的风险。
- 关注试点扩围动态:试点范围后续可能扩大至更多化妆品品类,或经评估后全面实施自动通报,向菲律宾出口其他品类化妆品的企业应密切关注FDA后续公告。
瑞旭提示
菲律宾对化妆品实行企业经营许可(LTO)与产品通报(Notification)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本次自动通报试点简化了香水等产品的通报流程,将明显缩短相关产品的合规周期。
瑞旭提醒相关化妆品企业:通报前应确认产品配方符合ACD禁限用原料要求,宣称限定于化妆品范畴,并按要求备好PIF、生产/进口/分销记录等资料;试点范围内产品获得CPN后仍面临即时的上市后监管,切勿认为“自动发证”即可“一劳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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