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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新原料界定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现公开征求意见!

瑞旭摘要:近日,中检院发布《化妆品新原料界定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新原料界定是化妆品原料创新和管理的重要基础,该指导原则旨在为新原料界定提供一般原则,引导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结合原料特性,科学规范地开展相关研究工作。瑞旭集团现将主要内容进行汇总整理,以供参考!

2026年10月8日,中检院发布《化妆品新原料界定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的截止日期为2026年10月25日。

化妆品新原料界定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一、概述

为明确化妆品新原料界定基本原则,指导和规范化妆品新原料界定及相关研究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及资料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和技术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以及当前科学认知水平下制定,应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随着法规、标准更新以及科学技术发展,将适时进行调整。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化妆品新原料界定及相关研究工作。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遵循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同时符合其他技术指南或指导原则适用范围的,还应当同时参考相关技术要求。

三、一般原则

根据《条例》,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其中,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备案。《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对我国境内化妆品中已使用原料的收录,其中《目录》Ⅰ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中已使用原料的客观收录,《目录》Ⅱ是对在我国境内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安全监测期满且符合纳入《目录》条件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收录。在新原料界定及相关研究工作中,应当结合《目录》收录信息及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充分分析。

我国法规中对部分原料的使用目的和安全使用量作出限制,主要包括《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准用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涉及相关原料使用目的和安全使用量调整的,应当按照新原料进行注册备案。

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在开展化妆品新原料界定及相关工作时,应当对其物质基础、使用目的、安全风险等进行充分研究,结合在我国境内化妆品中的使用历史及其他相关信息,综合判断作为新原料注册备案的安全性、必要性、合理性;应当确保在化妆品正常、合理及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四、主要研究内容及界定原则

(一)基于物质基础的研究分析

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综合考虑原料来源、制备工艺、化学组成、质量控制等有关情况,必要时开展定性定量研究,明确新原料物质基础。在此基础上,与《目录》中相关原料收录情况进行比对。除按照本指导原则调整原料使用目的、安全使用量外,对于已收录于《目录》中的原料,原则上不再作为新原料管理,部分特殊情形界定原则如下:

1.《目录》Ⅰ中原料名称为“某某植物提取物”“某某植物花/叶/茎提取物”或“某某植物花/叶/藤提取物”形式的,原则上表示该植物全株或者地上部分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使用时注明其具体部位即可,不作为新原料管理。例如,《目录》Ⅰ已收录“人参(PANAX GINSENG)提取物”,因此人参榨取的汁、人参某个具体部位的提取物等均不属于新原料。来源于动物、藻类或大型真菌的,参照此要求。

2.《目录》中原料名称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相关信息的,采用该名称范围内所有具体品种制得的相应原料(包括变种、亚种、栽培种、杂交种等),原则上均不作为新原料管理。例如,《目录》I已收录“酵母菌发酵产物滤液”,酵母菌属名为SACCHAROMYCES,采用其中具体菌种获得的发酵产物滤液,均不作为新原料管理;《目录》Ⅰ已收录“牛脂”,使用牦牛、水牛等牛科不同种属动物制得的牛脂,均不作为新原料管理。

3.使用动植物、微生物等生产获得复杂混合物的,如植物提取物、微生物发酵产物等,重点关注原料来源、主要工艺、终产物形式等关键信息,其具体生产过程、工艺参数以及非关键生产步骤等不作为新原料界定依据。例如,对于《目录》已收录的某种植物提取物,采用不同提取溶剂、提取方式,或者在提取过程中增加蒸煮、晾晒等步骤的,均不作为新原料管理;对于《目录》已收录的某种微生物发酵产物滤液,采用不同培养基、发酵时长,或者在过滤前增加离心等步骤的,均不作为新原料管理。

4.《目录》中已收录物质引入或者更换离子,未产生新的安全风险的,例如与钠、钾、钙、镁等阳离子成盐或形成氯化物、溴化物、硫酸盐、醋酸盐等,原则上不作为新原料管理,使用时在产品配方中备注并开展安全评估即可。

5.《目录》中已收录的植物提取物,通过分离纯化或者采用其他制备工艺(如生物合成)获得其中某种单一化合物的,当含量达到90%(以干基计)以上,且未收录于《目录》中,应当按照新原料进行注册备案。来源于动物、藻类或大型真菌的,参照此要求。

6.对于基于化学信息进行命名和管理的原料(如单一化合物、聚合物等),其具体工艺来源以及聚合度、取代度、黏度等质量规格信息不作为新原料界定依据。对《目录》中已收录的聚合物作水解等进一步处理的,如果所获产物仍具有相同的结构单元,仅聚合度等存在区别,原则上亦不作为新原料管理。《目录》中已收录的原料原则上不区分具体构型,如果有充足研究数据表明某种特定构型与其他构型相比在性质、功效、安全性等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有必要单独管理的,在研究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可作为新原料进行注册备案。

7.《目录》中已按照类别原料或者一组结构或性质相近的混合物收录的,包含于其中的某种或某类原料,原则上不作为新原料管理;从中获得的某种结构明确的单一化合物,在研究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可作为新原料进行注册备案。例如,《目录》Ⅰ收录的“胶原”,既包含了不同工艺来源如动物组织提取、基因重组的胶原,也包含了不同分型如Ⅰ型胶原、Ⅲ型胶原等。《目录》Ⅰ收录的“C9-12 烷”,十二烷为其中一种单一化合物,可不作为新原料管理;如果企业按照单一化合物相关要求对十二烷开展充分研究,也可作为新原料进行注册备案。

8.在原料制备过程中采用创新技术的,应当评估所用技术以及具体制备过程对原料性质、功效、安全性等方面的影响。例如,采用组织培养技术的,如果对培养获得的植株(包括全株或器官)进行提取,与传统方式获得的植物提取物不作区分;如果对培养获得的愈伤组织等培养物进行提取,需研究其与传统方式获得的植物提取物之间的差异,如果存在实质性差异并产生新的安全风险、有必要单独管理的,在研究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可作为新原料进行注册备案。

(二)基于使用目的的研究分析

企业应当对所用原料在化妆品中实际发挥的作用进行充分研究,确定其使用目的。在此基础上,结合《规范》中准用组分列表收录情况以及《条例》施行以来作为注册新原料批准使用情况(如有),必要时按照新原料进行注册备案,具体情形界定原则如下:

1.对于《目录》Ⅰ已收录的原料,拟增加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使用目的的,应当对原料功能、安全性以及在不同使用目的下的技术区分等有充分研究,并按照新原料的相关要求申请注册;《目录》Ⅰ已收录的原料拟增加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以外的使用目的的,由企业自行开展原料安全评估和功能研究,必要时可以随化妆品成品注册备案资料一并提交。

2.对于《目录》Ⅱ中已作为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祛斑美白剂收录的原料,确有必要增加其他使用目的的,应当对原料功能、安全性以及在不同使用目的下的技术区分等有充分研究,并按照新原料的相关要求进行注册备案。

3.对于《目录》Ⅱ中已作为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祛斑美白剂以外使用目的(以下简称一般使用目的)收录的原料,拟增加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祛斑美白剂使用目的的,应当对原料功能、安全性以及在不同使用目的下的技术区分等有充分研究,并按照新原料相关要求进行注册;拟增加其他一般使用目的的,由企业自行开展原料安全评估和功能研究,必要时可以随化妆品成品注册备案资料一并提交。

(三)基于安全风险的研究分析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开展充分安全评估,确保原料在化妆品中使用的安全性。《目录》Ⅱ收录的安全使用量(包括使用范围、使用量)来源于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提交的研究资料,可作为化妆品安全评估的技术参考,不作为新原料界定依据。如果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生产化妆品时使用的原料超出了《目录》Ⅱ收录的安全使用量,可以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安全评估,无需对《目录》Ⅱ收录的安全使用量进行调整。拟申请对《目录》Ⅱ中收录的安全使用量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新原料相关要求进行注册备案,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拟调整的新原料开展全面、充分研究,并确保三年监测期内在拟纳入的使用范围、使用量下有足够的使用数量。

此外,化妆品原料的使用应当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并确保在化妆品正常、合理及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结合已有研究数据以及在其他领域应用情况,充分评估拟注册备案新原料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安全性、必要性、合理性。部分特殊情形界定原则如下:

1.《规范》已规定为禁用组分的,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对禁用组分进行结构修饰(包括但不限于成盐、酯化、异构化等)获得的衍生物,其核心骨架、关键官能团与禁用组分相同,或经体内/体外代谢可能转化为禁用组分的,以及在原料制备过程中使用化妆品禁用组分的,需经充分研究和安全评估,如果无法排除相关安全风险,不得作为新原料进行注册备案。

2.根据研发背景或相关研究数据,可能对人体生理功能产生剧烈的或者不可逆影响的,如表皮生长因子(EGF)、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FGF)、神经递质拮抗剂等,或者作用机理、实际功能超出化妆品定义范畴的,如治疗皮肤疾病、皮肤创面恢复、瘢痕修复、杀灭微生物或病原体、调节激素水平、神经麻痹等,原则上不接收作为新原料进行注册备案。对于含有此类物质、从而发挥与之相关的特定功效的混合物,应当开展充分研究,评估其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安全性、必要性、合理性。

3.已有数据信息显示新原料有一定健康危害的,如具有致癌性、致突变性或生殖毒性等,或者评估获得的安全使用量极低或存在特定安全风险,无法确保在化妆品正常、合理及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原则上不接收作为新原料进行注册备案。如果对行业有重要影响、确有必要使用的,应当提供相关分析说明及研究资料,充分论证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必要性,并开展全面、充分的安全性评价研究。

4.新原料研发中,应当充分考虑化妆品与药品的界限。对于采用中药材同种植物制备获得的提取物等,应当结合功效成分、作用机理、起效浓度、不良反应等,充分分析拟注册备案新原料在化妆品使用条件下是否具有安全风险。对于已有明确医疗作用的药物成分,应当慎重考虑其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安全性、必要性、合理性。

(四)其他考虑

新原料一般应当是单一来源,不应是经过物理方法混合而成的复配原料。由于技术上不可避免原因,必须以多种成分形式存在的,应当按照《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技术通则》有关要求,提供必要的科学依据和相关研究资料。在实际使用中,可根据需要添加必要的溶剂、防腐剂、稳定剂等,应当在产品配方中按照复配原料形式填写并开展安全评估,不作为新原料管理。

同一生产企业在相同工艺、相同质量规格下生产获得的同款原料,原则上只对应一个注册号或备案号,不得交由多个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分别进行注册备案。

瑞旭提示

上述指导原则明确了化妆品新原料界定的总体判定思路,从物质基础、使用目的、安全风险等方面厘清新原料的认定边界,为企业开展新原料研发和申报提供技术指引。建议相关化妆品企业结合指导原则要求梳理在研原料,提前研判申报路径,做好前期合规规划。

瑞旭集团也将持续跟踪化妆品新原料相关法规动态,为您提供专业的法规解读与合规解决方案,如有相关业务需求,欢迎随时和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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