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
瑞旭集团
工业化学品
日化品
食品
医疗器械
农用化学品
检测认证
可持续发展
Search

GB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草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草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符合性原则、检验方法、可追溯性和产品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2 术语和定义

2.1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种已经或预期可能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食品)接触、或其成分可能转移到食品中的材料和制品,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和设备,及可能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油墨、黏合剂、润滑油等。不包括洗涤剂、消毒剂和公共输水设施。

2.2 复合材料及制品

由不同材质或相同材质材料通过黏合、热熔或其他方式复合而成的两层或两层以上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2.3 组合材料及制品

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材质或相同材质的材料以装配、焊接、镶嵌等方式组合而成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2.4 总迁移量

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迁移到与之接触的食品模拟物中的所有非挥发性物质的总量,以每千克食品模拟物中非挥发性迁移物的毫克数(mg/kg),或每平方分米接触面积迁出的非挥发性迁移物的毫克数(mg/dm2)表示。对婴幼儿专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以mg/kg 表示。

2.5 总迁移限量(OML)

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迁移到与之接触的食品模拟物中的所有非挥发性物质的最大允许量,以每千克食品模拟物中非挥发性迁移物的毫克数(mg/kg),或每平方分米接触面积迁出的非挥发性迁移物的毫克数(mg/dm2)表示。对婴幼儿专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以mg/kg表示。

2.6 最大使用量

在生产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时所加入的某种或某类物质的最大允许量,以质量分数(%)表示。

2.7 特定迁移量

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迁移到与之接触的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的某种或某类物质的量,以每千克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迁移物质的毫克数(mg/kg),或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与食品或食品模拟物接触的每平方分米面积中迁移物质的毫克数(mg/dm²)表示。

2.8 特定迁移限量(SML)

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到与其接触的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的某种或某类物质的最大允许量,以每千克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迁移物质的毫克数(mg/kg),或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与食品或食品模拟物接触的每平方分米面积中迁移物质的毫克数(mg/dm²)表示。

2.9 特定迁移总量

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迁移到与之接触的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的总量,以每千克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指定的某种或某类迁移物质(或基团)的毫克数(mg/kg),或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与食品或食品模拟物接触的每平方分米面积中指定的某种或某类迁移物质(或基团)的毫克数(mg/dm²)表示。

2.10 特定迁移总量限量[SML(T)]

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迁移到与之接触的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的最大允许总量,以每千克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指定的某种或某类迁移物质(或基团)的毫克数(mg/kg),或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与食品或食品模拟物接触的每平方分米面积中指定的某种或某类迁移物质(或基团)的毫克数(mg/dm²)表示。

2.11 残留量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某种或某类残留物质的量,以每千克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残留物质的毫克数(mg/kg),或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与食品接触的每平方分米面积中残留物质的毫克数(mg/dm²)表示。

2.12 最大残留量(QM)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某种或某类残留物质的最大允许量,以每千克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残留物质的毫克数(mg/kg),或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与食品接触的每平方分米面积中残留物质的毫克数(mg/dm²)表示。

2.13 非有意添加物质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含有的非人为添加的物质,包括原辅材料带入的杂质,在生产、经营和使用等过程中的分解产物、污染物以及残留的反应中间产物。

2.14 有效阻隔层

指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由一层或多层材料组成的屏障,该屏障用于阻止其外侧(非食品接触侧)特定物质的迁移,保证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符合相应安全要求。

2.15 完全阻隔层

指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外由一层或多层材料组成的屏障,该屏障用于阻止其外侧(非食品接触侧)所有物质的迁移,保障外侧所有物质均不迁移到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

3 基本要求

3.1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与食品接触时,迁移到食品中的物质水平不应危害人体健康。

3.2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与食品接触时,迁移到食品中的物质不应造成食品成分、结构或色香味等性质的改变,不应对食品产生技术功能(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3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使用的物质在可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的用量。

3.4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使用的物质应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

3.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企业应对产品中的非有意添加物质进行安全性评估和控制,使其迁移到食品中的量符合本标准 3.1 和 3.2 的要求。

3.6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生产应符合 GB 31603 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3.7 完全阻隔层外侧的材料及制品不属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企业应保证完全阻隔层在使用期限内的有效性。

4 符合性原则

4.1 原料要求

4.1.1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树脂、基础原料的使用应符合相应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或)相关公告的规定;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9685 和(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4.1.2 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原料也可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生产,相关原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4.1.3 我国允许使用的塑料、橡胶、硅橡胶、涂料、黏合剂、油墨等聚合物高分子材料在不发生化学反应的前提下可共混使用。

4.1.4 未列入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公告的物质可用于有效阻隔层外侧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生产;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企业应对该类物质进行安全性评估和控制,使其特定迁移量不超过 0.01 mg/kg,保证终产品符合本标准 3.1 和 3.2 条款的规定。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及纳米物质不适用于以上原则。

4.2 限量要求

4.2.1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总迁移量,物质的使用量、特定迁移量、特定迁移总量和残留量等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对于总迁移限量、最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限量、特定迁移总量限量和最大残留量等的规定。

4.2.2 对于同时列在 GB 9685 和产品标准中的同一(组)物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终产品中该(组)物质应符合相应限量的规定,限量不得累加。

4.2.3 对于同时规定了 SML[或 SML(T)]和 QM 的同一(组)物质,当该(组)物质有相应迁移量检验方法时,应符合 SML[或 SML(T)]的规定;当没有迁移量检验方法时,可采用QM 或残留量筛查迁移量验证其合规性。

4.2.4 复合材料及制品、组合材料及制品、涂层制品以及本标准 4.1.3 所述共混材料及制品中的各类材质材料应分别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各类材质材料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公告中规定的最大使用量、最大残留量和残留物指标仅适用于该类材质材料。各类材料有相同项目的迁移限量要求时,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整体应符合该项目的最小限量值。

5 检验方法

5.1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迁移试验应符合 GB 31604.1 和 GB 5009.156 的规定。当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有特殊规定时,按照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 

5.2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相关项目的测定应采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在尚无相应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经充分技术验证的其他检验方法。

6 可追溯性

6.1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企业应建立产品追溯体系,保证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在各阶段的可追溯性。

6.2 追溯体系应保证能够获得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来源和去向信息、相关物质或材料的合规性信息。

7 产品信息

7.1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应有产品信息,包括标签和符合性声明。产品信息应真实、准确、充分,以保证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和使用。

7.2 标签标识

7.2.1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应有标签标识,产品标签标识应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公告的要求。

7.2.2 产品标签标识应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

7.2.3 产品标签标识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生产日期,生产者和经销者(如有)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遵循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代号和顺序号,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7.2.3.1 产品名称应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相关公告中已经规定或使用了某产品名称时,应选用其中一个名称作为产品名称;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相关公告规定或使用的名称时,应使用不易造成误解或混淆的名称。

7.2.3.2 材质应包括所用材料大类名称(如塑料、金属等)和通用类别名(如有),涉及多层或多个部件的应分别标示。相应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7.2.3.3 使用注意事项应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公告中明确规定的原料或产品的限制使用要求,如限制使用人群、使用温度、使用时间、使用次数等信息;需要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产品,还应标示安全使用期限。

7.2.4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终产品除应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注明“食品接触用”或“食品包装用”或类似用语,或加印、加贴调羹筷子标志(具体见附录 A)。

7.2.5 标签标识应位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最小销售单元的醒目处。

7.3 符合性声明

7.3.1 生产者和经销者应提供符合性声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除外),以说明产品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公告的符合性情况。

7.3.2 符合性声明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遵循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有限制性要求的原料物质名单及其限制性要求。

7.3.2.1 有限制性要求的物质名单及其限制性要求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公告中列明的有使用量、特定迁移量、特定迁移总量、残留量以及其他限制性要求的物质及其限制性要求,也包括非有意添加物等需下游进一步进行安全性评估和管控的物质名单及限制性要求。

7.3.2.2 当因监管或安全性评估需要时,符合性声明还应包括所用原料的中文名称和CAS号(如有)。

7.3.3 当产品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的因素发生变化时,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商应及时更新符合性声明。

GB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草案).PDF文件下载

附件

扫描下方的二维码订阅“CIRS食品合规互动”!实时传递最新食品监管法规动态,获取最热行业资讯,你想知道的最新一手资讯都在这里。

食品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我们
杭州总部:+86 571 86058259
上 海:+86 21 5077 8970
日本产品:+86 571 86057827
联系我们
杭州总部:+86 571 86058259
上 海:+86 21 5077 8970
日本产品:+86 571 86057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