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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征求意见稿)

中文名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征求意见稿)

英文名称: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 General Rules of Infant Formula for Special Medical Purposes (Draft)

发布时间:2023/02/13

截止时间:2023/03/20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0~12月龄婴儿食用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2 术语和定义

2.1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指针对患有特殊紊乱、疾病或医疗状况等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膳食营养需求而设计制成的配方食品。该类食品应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它食物配合食用。

3 技术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配方应以医学和营养学的研究结果为依据,其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临床效果均需要经过科学证实。

3.1.2 常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类别及配方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1.3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加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2 原料要求

3.2.1 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禁止使用危害婴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

3.2.2 所使用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不应含有麸质。

3.2.3 不应使用氢化油脂。

3.2.4 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

3.3 感官要求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色泽、滋味、气味、组织状态、冲调性应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产品不应有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具体内容详见下载文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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