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化学品
瑞旭集团
工业化学品
日化品
食品
医疗器械
农用化学品
检测认证
可持续发展
Search

国家安监总局发布《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

来源 未知 作者

4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2013年第9号联合公告,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和农业部确定的纳入使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受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所需资料

(一)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五)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八)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九)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十)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相关下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2013年第9号公告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

NEW! "迎接危化目录出台—危险化学品登记"会议资料现可免费获取!

NEW! 危险化学品目录在线查询系统: CCISS系统

扫描下方的二维码订阅“化规通”!聚焦中国, 放眼全球, 关注化学品合规风险,全球REACH、禁限用物质、下游产品应用法规、危化危货、供应链合规和双碳,最新一手资讯。

化规通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4006 721 722
电 话:+86 571 87206555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4006 721 722
电 话:+86 571 87206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