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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精香料与日化产品合规要求解读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香料是一种能被人类嗅出香气或者尝出香味的物质,是配制香精的原料,分为天然香料和合成香料。香精是由香料及其辅料配制而成的能赋予产品某种香气的物质。按照用途,香精可分为食用香精、日用香精和其他用途香精三大类。日化类产品中主要用到的是日用香精和其他用途香精。

消毒产品、洗涤剂和家用卫生农药是人们生活中经常用到的日化产品,这些产品通常会通过添加香精来掩盖产品介质中原本令人不悦的气味,或来满足消费者对产品气味的市场需求。虽然不像食品用香精管理那么严格,这些产品中的香精香料也并非可以随意添加,而是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政策,甚至有些产品中香精香料的添加还会对产品登记备案带来影响。瑞旭集团下面将从合规角度对消毒产品、洗涤剂和卫生用农药中添加香精香料的要求做详细阐述。

一、香精香料在消毒产品中的合规要求

消毒产品是一类与我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健康类产品,它可以杀灭和清除传播媒介上的病原微生物,起到预防控制感染性或传染性疾病的作用。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按照产品使用对象风险程度,消毒产品可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如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等;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主要包括除第一类产品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和抗(抑)菌制剂等;第三类是风险程度较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除抗(抑)菌制剂外的卫生用品。第三类卫生用品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主要包括一次性卫生用品,如湿巾、卫生湿巾、妇女经期常用的卫生巾、卫生护垫、婴儿的尿裤、尿布(垫、纸)、隔尿垫等。

通常,第一、第二类消毒产品中, 抗(抑)菌制剂如抗(抑)菌洗手液、妇科抗(抑)菌洗液、抗(抑)菌漱口水等除外,很少添加香精香料,这是因为这些产品的监管较为严格,上市之前需要做卫生安全评价,且需向地方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添加香精香料可能会使产品配方变得复杂,不仅增加产品成分检测难度,而且可能影响其主要成分的化学稳定性、杀菌能力等,甚至可能会对作用对象带来副作用。更主要的是对于不同香型的产品,监管部门可能会要求分开进行备案,从而导致合规成本增加。例如:在上海地区,不同香型的同种消毒产品就需要分别进行备案。但也不尽然,广州卫生主管部门认为相同产品不同香型均属于同一产品,只需做一次备案即可。企业在产品备案时应向当地卫生部门进行咨询,在充分了解当地政策法规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要求提交合规的备案材料。此外,第二类消毒产品中的抗(抑)菌制剂还需遵循GB/T 22731-2017《日用香精》中第5类、第6类、第8类等相关类别产品的香精限量要求。

第三类卫生用品,是目前消毒产品中应用香精香料最多的产品,这类产品按照法规要求,是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和备案的,进行常规管理即可。生产商经常会根据市场需求、消费者喜好添加一些香精香料,如湿巾、纸巾中经常会添加一些茉莉、玫瑰等花香类,或柠檬、西柚等果香类香料,赋予产品不同的香型。这类产品添加香精应遵照GB/T 22731-2017《日用香精》,该标准对日用产品进行了分类,并对不同类别产品允许使用的香精进行了限量规定。其中脸用纸巾、妇女用卫生巾、餐巾、纸巾、卫生纸属于第9类产品,婴儿尿布属于第10类产品。第9类产品允许使用的醇类、醛类香精的最高限量基本为5.0%,第10类产品为2.5%,个别酯类香精的限制使用量较低,接触皮肤类产品的香精使用最高限量要求比较严格,此外,上述产品中严禁添加多种麝香类、苯及其化合物类、松香等香精。

二、香精香料在洗涤剂中的合规要求

洗涤用品是一类为了达到洗涤和清洁的作用而含有肥皂或/和表面活性剂的制备产品。它可呈现任何一种形态:液体、粉末、糊状、片状、条状、块状等。

香料香精作为洗涤剂生产中常见的非功能性助剂,在提升产品使用的感官效果、获得消费者的青睐度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如常见的洗护产品中经常会添加茉莉、百合、樱花、柠檬等香精。洗涤剂产品根据使用对象不同一般分为三类:

  • A类:用于食品、食品工具和设备的洗涤剂,含餐具洗涤剂、果蔬洗涤剂等;
  • B类:用于个人清洁的洗涤剂,含香皂、沐浴剂、洗手液等;
  • C类:用于其他物品的洗涤剂,含洗衣粉、洗衣液、洗衣皂、洗衣皂粉、洗衣膏、卫生洁具清洗剂、厨房清洗剂、玻璃清洗剂、地板清洗剂、家具清洗剂、洗衣房用洗涤剂、柔顺剂、漂渍液以及动物清洁剂。

洗涤剂中A类产品所用香精在2017年之前应符合QB/T 1505《食用香精》的规定要求,2017年6月7日,工信部发布第23号公告宣布废止QB/T 1505,之后A类产品香精目前暂时遵循GB 3061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及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相关规定。B类和C类产品所用香精应符合GB/T 22731《日用香精》对相关类别产品的香精使用要求。其中,手用卫生洗涤剂属于第5类产品,其中允许添加的香精类别繁多,其最高限量差异也很大;手洗衣服洗涤剂、用机器洗的衣服洗涤剂(液、粉、片等)、手洗餐具洗涤剂属于第10类产品,其中允许添加的醇类、醛类香精最高限量大多为2.5%;机用餐具洗涤剂和除臭剂、全机洗洗涤剂属于第11类产品,相较而言,香精限量方面比较宽松,基本无最高含量限制。

与需备案的第一类和第二类消毒产品相比,我国在洗涤剂添加香精方面监管不是很严格,香精香料作为一种微量添加的生产助剂,只要在法规允许范围内适量添加合理使用即可。

三、香精香料在家用卫生农药中的合规要求

家用卫生农药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农药产品,指的是用于预防、控制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动物生活环境的蚊、蝇、蜚蠊、蚂蚁和其他有害生物,使用者不需要做稀释等处理在居室可以直接使用的农药产品。常见产品有气雾剂、蚊香、电热蚊香片、电热蚊香液、驱蚊液、驱蚊乳、驱蚊花露水、防蛀剂等。

卫生用农药中添加香精可以遮盖产品中溶剂原料的不快气味,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赋予产品愉悦的香气,进而能够起到消费引导的作用。但是家用卫生农药主要在室内使用,不是香水或空气清新剂,香精香料本质上属于农药产品中的限用助剂,应适量添加。随着卫生用农药法规的发展,对卫生用农药产品香型的管理也发生了较大变化。2017年12月1日以前规定同一卫生用农药产品中的香型不可超过三种,且卫生用农药产品中使用的香型需要进行备案,也即常说的“一证三香;2017年12月1日该规定被废止,同一卫生用农药产品中的香型数量不再被限制,家用卫生杀虫剂中香精含量应不大于1%,变更香精种类可以不申请登记变更,也就是说当家用卫生杀虫剂香型变化未导致制剂组成发生明显变化时(变化≤1%),可以不提交香精的组成信息;当改变家用卫生杀虫剂的香精未导致制剂组分发生明显变化时,可不申请变更登记。详情见表1。

表1 农业部公告关于卫生用农药中香精使用的规定变化

旧:农业部公告第1132号—关于规范卫生用农药产品使用香型的管理的公告(2008年12月25日)

新: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12月1日)

具体内

1. 农药生产企业申请卫生用农药产品登记时可以申请使用不同香型,同一卫生用农药产品最多可以申请使用3种香型。

2、卫生用农药产品使用香型实行备案制度。

3、农业部对农药生产企业的卫生用农药产品香型备案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在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上备注。

4、卫生用农药产品所添加的香精(香料)应符合我国日用香精(香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不能影响产品组成、质量、安全性和使用效果。

5、卫生用农药产品香型变化导致助剂组成发生明显变化(变化≥1%)的,其生产企业应重新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该决定废止了2008年12月25日的农业部公告第1132号规范卫生用农药产品使用香型的管理,说明从2017年12月1日起,国家取消了“一证三香”,即农药生产企业申请的同一卫生用农药产品不受香型数量的限制。

现阶段,同一卫生用农药产品香型的数量已不再受限制;家用卫生杀虫剂中香精的含量不大于1%时,变更香精种类可以不申请登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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