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药生产与经营端“一企一证”
农药生产许可和农药经营许可自2017年8月起实行“一企一证”管理。
- 生产企业:一个企业只核发一张农药生产许可证,覆盖其核准范围内的所有农药类别和生产地址
- 经营企业:一个经营者只核发一张农药经营许可证
- 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发),不可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 取得常规农药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核发),可利用互联网经营常规农药
不可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农药产品端“一证同标”
农药“一证同标”政策历经2023年6月至2024年11月的两次征求意见,最终于2025年6月29日以农业农村部第925号公告形式正式落地,并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一证同标”政策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1) “一证” 指一个农药登记证号;
2) “同标” 指同一登记证号产品必须标注同样的商标;
3) 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标注一个或多个商标,但必须保持市场销售的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标注商标的一致性;
4)委托加工产品只能使用委托方(登记证持有人)商标,禁止标注受托方商标。
三、农药流通端“制剂产品标签需标注原药(母药)来源信息”
“制剂产品应标注原药(母药)来源信息”的要求在2024年11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提出,2025年6月29日以农业农村部第925号公告形式正式落地,并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根据925号公告和官方解读,制剂产品标签上需标注原药(母药)来源信息(见下表),并由制剂产品登记证持有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有助于确保制剂产品质量。
对象 | 原药(母)药来源 | 标注原药(母)药来源信息 | 标注形式 |
制剂产品标签 | 境内原药(母药) | 登记证号+生产企业名称 | 直接印制在标签上或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体现 |
进口原药(母药) | 登记证号+持有人信息 | 直接印制在标签上或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体现 | |
多批次原药(母药) | 批次对应标注 | 直接印制在标签上或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体现 |
注:因技术、安全等原因豁免原药(母药)登记,且企业取得的生产许可符合有关规定的,农药制剂产品可不标注原药(母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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