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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国肥料登记要求变化

2025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更新了中国肥料登记办事指南,尤其是对肥效试验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要求,要求试验主持人必须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人员,试验影像资料、试验记录必须附在试验报告中。瑞旭小编将此与2019年10月14日农业农村部222号公告中公布的肥料登记服务指南进行对比,供行业内的同仁参考。

具体变化对比如下:

2019年10月14日

农业农村部222号公告

肥料登记服务指南

2025年10月17日

肥料登记办事指南

影响

10.6.1田间试验报告

申请人应按相关技术要求在中国境内开展规范的田间试验,提交每一种作物1年2个以上(含)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2年以上(含)的试验报告。肥料田间试验应客观准确反映供试产品的应用效果,有确定的试验地点、科学的试验设计和规范的田间操作,由具有农艺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主持并签字认可。田间试验报告需注明试验主持人并附职称证明材料、承担田间试验的农户姓名和联系方式,相关试验记录和影像资料要留存备查。土壤调理剂(含土壤修复微生物菌剂)试验应针对土壤障碍因素选择有代表性的2个地点开展,提交连续3年(含)以上的试验结果;专用于有机物料堆沤或堆腐的有机物料腐熟剂产品提交2次(点)堆沤或堆腐试验结果。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田间试验。受托开展田间试验的机构可视情况要求委托方提交供试样品检测报告。

10.6.1 田间试验报告。

申请人应按相关技术要求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规范的田间试验,提交田间试验报告。

肥料田间试验应客观准确反映供试产品的应用效果,有确定的试验地点、科学的试验设计和规范的田间操作,由从事土壤肥料相关工作且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人员主持。试验开始前,有试验地点全貌影像,清晰反映试验地全景和各小区分布。数据记录包括试验开始时间、试验地点(包括坐标信息、土壤理化性状、前茬用肥等)、试验方案(包括试验设计、重复次数、小区排列、小区面积等)。试验过程中,有施肥(追肥)影像,清晰反映施肥方式、试验用量等。数据记录包括施肥时间、肥料用量、作物生长情况等。试验结束后,有收获测产影像,清晰反映测产方式。数据记录包括收获时间、各小区产量等。相关试验数据记录和影像资料留存3年(含)以上备查。

化学肥料产品(不含土壤调理剂、农林保水剂)提交每一种作物1年2个以上(含)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2年以上(含)的试验报告,按NY/ T 2544-2014、NY/T 2274-2012、NY/T 2543-2014执行。

微生物肥料产品(不含土壤修复菌剂、有机物料腐熟剂)提交每一种作物1年2个以上(含)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2年以上(含)的试验报告,按NY/T 1536-2025执行。

土壤调理剂、土壤修复菌剂试验针对土壤障碍因素选择有代表性的2个地点开展,提交连续3年(含)以上的试验结果,按NY/T 2271-2016执行。

农林保水剂试验选择干旱半干旱地区、季节性干旱地区2个地点,每个点至少进行连续2个全生育期试验,按NY/T4544-2025执行。

专用于有机物料堆沤或堆腐的有机物料腐熟剂产品提交2次(点)堆沤或堆腐试验结果。

田间试验报告需试验主持人签字认可,加盖试验主持人所在单位公章,并附试验主持人职称证明材料、承担田间试验的农户姓名和联系方式。田间试验单位不能提交或提交的试验记录及影像资料有明显瑕疵的,田间试验报告视为无效。

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

为了杜绝虚假的肥效试验报告,官方对肥效试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肥效试验报告的试验主持人必须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人员主持、试验影像资料齐全(包含照片和视频)、相关试验数据记录

相关试验数据记录和影像资料留存3年(含)以上备查。

10.6.2 产品执行标准

申请人应提交申请登记产品的执行标准。境内企业标准应当经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6.2 产品执行标准。

申请人应提交申请登记产品的执行标准。境内企业标准应当经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应提交包含产品质量控制指标及相应检测方法等的产品质量保证证明。

对境外企业申请没有国行标标准的肥料产品提出明确要求,需提交质量保证证明

10.7 产品标签样式

申请人应提交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资料要求》规定的产品标签样式。

10.7 产品标签样式。

申请人应提交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21)规定的产品标签样式。在提交纸质样张的同时提供电子文稿,用于产品信息公开。

因官方一直有考虑将肥料标签公开,故企业需提交肥料标签纸质样张和电子文稿

10.10 肥料样品

10.9.4 样品应采用无任何标记的瓶(袋)包装。样品抽样单应标注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有效成份及含量、生产日期等信息。境内产品由申请人所在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抽取肥料样品并封口,在封条上签字、加盖封样单位公章。

10.9 肥料样品。

10.9.5 样品应采用无任何标记的瓶(袋)包装。样品抽样单应标注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有效成份及含量、生产日期等信息。境内产品由申请人所在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抽取肥料样品并封口,在封条上签字、加盖封样单位公章。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产品由申请人提交肥料样品,参照境内产品标注上述信息,附产品进口证明文件。

明确境外肥料样品的要求。需参照境内产品标注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有效成份及含量、生产日期等信息,并附产品进口证明文件

 

10.10 承诺书。产品应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38400-2019)。

减轻企业负担,对于某些有毒有害物质,申请人直接出具承诺书即可,不需要进行常规检测。

12.3 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检测和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

12.3 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检测和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化学肥料包括产品质量检测,特定品种产品还包括产品抗爆性能试验、降解试验;安全性评价试验包括产品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微生物肥料产品质量检测包括微生物菌种鉴定、产品检测;安全性评价试验包括产品急性经口毒性试验、菌种毒理学试验。

明确化学肥料和微生物肥料的检测项目。

12.4产品质量检测或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自收到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提出一次复检申请。

 

企业要保证提交的产品质检合格,新的办事指南取消了复检申请,若质检不合格,申请产品将直接否决。

12.6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技术审查和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意见,按程序报批。

12.7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签批文件办理批件,制作《肥料登记证》。

12.5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技术审查和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办理批件,制作《肥料登记证》(电子证照)。

肥料登记证由原来的纸质证改为电子证照。

16 审批结果  

准予许可的,颁发《肥料登记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6 审批结果  

准予许可的,颁发肥料登记证(电子证照);不予许可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7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作并送达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审批专用章”的《肥料登记证》;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办结通知书。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17 结果送达 

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肥料登记证(电子证照)。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18.4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批准)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3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许可决定书之日起,申请人可以按照通知书要求完善相关资料或条件后依法重新申报,也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企业提交肥料登记申请后如不被受理或批准,可以完善资料后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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