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巴林、科威特、阿曼、卡塔尔和也门六国联合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提交通报,拟在海湾标准化组织(GSO)成员国(不含沙特阿拉伯)框架内实施统一的化学品分类与标签制度。法规征求意见期已于2026年2月15日结束,具体通过日期和生效日期目前待定。现将该制度内容,总结如下。
核心要点
1.适用范围
适用于GSO成员国(不含沙特阿拉伯)境内供应、使用和/或制造的所有物质和混合物。
2.豁免范围
- 放射性物质和混合物
- 非分离中间体
- 用于科学研究和开发的物质和混合物
- 医药、兽药、化妆品、洗涤剂、空气清新剂等消费品
- 可能含有农药残留的食品
3. 安全数据表(SDS)要求
- 强制性:所有危险化学品必须提供SDS
- 语言:英语(如有阿拉伯语版本需保持一致)
- 格式:16个固定章节(从"标识"到"其他信息")
- 更新:有重大新信息时立即更新;至少每3年审查一次
- 编制者:必须由有资质的人员编写
4. 标签要求
- 语言:阿拉伯语和英语(可双语同标)
- 核心要素:
- 供应商信息
- 产品标识符(CAS号等)
- 危害象形图(黑符号、白背景、红边框)
- 信号词("危险"或"警告")
- 危害说明
- 防范说明(最多6条,特殊情况可更多)
5. 危害分类
- 物理危害(17类):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高压气体、易燃液体/固体、自反应物质、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液体/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性物质等
- 健康危害(10类):急性毒性、皮肤腐蚀/刺激、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呼吸/皮肤致敏、生殖细胞致突变性、致癌性、生殖毒性、特定目标器官毒性(单次/重复接触)、吸入危害
- 环境危害(2类):对水生环境的危害(急性/慢性)、对臭氧层的危害
6. 分类方法
- 物质:可采用自我分类或协调分类(采用欧盟CLP法规的清单)
- 混合物:必须自我分类,基于整体数据或成分计算
7. 特殊规定
- 小包装:≤125ml的包装可简化标签,或使用二维码
- 保密商业信息:可向GCC主管当局申请保护
该法规依据联合国GHS第10修订版(2023年)制定,并采用欧盟CLP法规(EC 1272/2008)作为实施参考。瑞旭集团将持续密切关注该法规的后续实施进程,助力企业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