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报是什么?
2020年4月2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最新修订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12号令,以下简称《登记办法》或“12号令”),该法规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登记办法》规定:“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并将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法典》关于新化学物质的核心条款(第六百五十条):国家实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生产、进口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需注意《法典》将最高罚款大幅提升至200万元,并新增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吊销证件、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种类,形成层级递进的惩戒机制,有效填补了以往"违法成本低"的制度漏洞。
中国新化学物质12号令登记登记物质范围
在《登记办法》下,凡未列入IECSC《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为新化学物质。申请人需对未列入IECSC的新化学物质需履行登记义务,对于配制品中含有的新化学物质和物品中有意释放的新化学物质也在登记之列。生产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的原料或中间体,属于新化学物质的,也需要进行登记。
已列入《名录》但规定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需办理新用途登记。
登记申请人与代理人
- 拟从事新化学物质生产的境内企业为申请人;
- 拟从事新化学物质进口的境内企业为申请人;
- 拟办理新用途登记或将已有其他法律法规管理的制成品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的生产者、进口者或加工使用者,均可以作为申请人;
- 拟向中国境内出口新化学物质的境外生产或贸易企业,也可以作为申请人。
- 当申请人是境外生产或贸易企业时,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依法登记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作为代理人。
新化学物质登记类型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类型可分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三类。详情查看:中国新化学物质登记最新情况汇总

新化学物质登记流程

申请人登记后义务
登记类型 | 登记后义务 |
常规登记 | 1、 向下游用户传递信息,包括登记证号、申请用途、危害特性及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 2、 建立新化学物质活动情况记录制度; 3、 资料至少保存10年; 4、 公开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5、 提交首次活动情况报告; 6、 报告上一年度新化学物质的情况(若登记证上载明需提交); 7、 报告新的危害或风险信息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环境风险; 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 |
简易登记 | 1、 向下游用户传递信息,包括登记证号、申请用途、危害特性及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 2、 建立新化学物质活动情况记录制度; 3、 资料至少保存10年; 4、 提交首次活动情况报告; 5、 报告新的危害或风险信息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环境风险; 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 |
备案 | 1、 向下游用户传递信息,包括备案回执号、申请用途、危害特性及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 2、 建立新化学物质活动情况记录制度; 3、 资料至少保存3年; 4、 报告新的危害或风险信息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环境风险; 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 |
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情况、向环境排放情况,以及新发现的环境或者健康危害特性等,对环境风险可能持续增加的新化学物质,可以要求相关研究者、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进一步提交相关环境或者健康危害、环境暴露数据信息,根据收到的相关信息和组织评审的结果,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相应的登记证。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首次活动情况、年度报告等信息通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通报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新化学物质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是否按要求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以及本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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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报中企业常见问题
Q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12号令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A1:是并存的。法典是法律,12号令是部门规章,法典以法律形式赋予新化学物质登记制度最高法律效力。
Q2: IECSC《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有多少种化学物质?
A2: 在《登记办法》下,凡未列入IECSC《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都是新化学物质。IECSC名录是区分“现有物质”和“新化学物质”的唯一标准,包含公开名录和保密名录两部分。
截至2025年5月6日最近一次更新,IECSC共收录47091种化学物质,其中:
(1)有CAS号物质37170种;
(2)对3634种物质进行标识信息保密;
(3)对161种化学物质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
未列入IECSC的新化学物质需履行登记义务。
Q3: 12号令下完成常规登记的物质,什么时候被列入《现有化学物质名录》IECSC?
A3: 12号令下完成常规登记的物质,自首次登记之日起满5年,由主管部门公告列入IECSC。
Q4: 中国新物质登记12号令保密期限如何规定?什么时候会被公开?
A4: 若在新物质登记时已经批准保密的,申请人可在保密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交信息保密延期公开申请,最长延期不超过5年。
登记时未申请保密或申请未获批准的,不得申请化学物质标识信息公开延期。
Q5:中国新物质登记累计环境风险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A5:累积环境风险判断可能需要考虑的因素如下:
(1)物质本身P、B、T特性;
(2)申请用途;
(3)与其他申请人的供应链是否有重叠;
(4)同一区域内是否有其他企业生产或加工使用相同物质;
(5)全国范围的总申请量;
(6)其他相关信息,等。
Q6: 新化下什么样的物质需要提交首次活动报告和年报?
A6: 登记证(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的持有人或指定代理人,在首次生产活动或者首次进口并向加工使用者转移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报告。
常规登记证上环境管理要求规定了提交年度报告要求的,登记证持有人或者其指定代理人应按照《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登记之日次年起,每年4 月30 日前提交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如有疑问参考《指南》P75相关内容。
Q7:各个申报类型的周期和费用是如何的?
A7: 费用:官方固定费用仅 IECSC 保密目录查新 3000 元,受理、评审全程免费;试验、技术服务费用结合申报类型与数据缺口确定。
1)备案(年产 / 进口<1 吨、满足条件的聚合物等):提交基础信息即出回执,周期 1–2 周。
2) 简易申报(年产 / 进口 1–10 吨):需理化及部分生态毒理数据,周期 6–12 个月。
3)常规申报(年产 / 进口≥10 吨):需全套理化、毒理、生态毒理数据 + 环境风险评估报告,高危害物质另附社会效益分析,周期 12–24 个月(特殊物质还会更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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