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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合格的托运人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 托运人责任解读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新闻发布会,强调运输源头安全管理需强化,明确了作为运输源头的托运人义务:提供危险货物托运清单,确定危险货物信息,妥善包装、标志设置及相关单证报告提供等。小危拿着板凳认真听完以后,以《办法》为依托,对托运人的责任进行了如下详细解读。

1、《办法》第7条指出:托运人需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从业人员需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需妥善保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瑞旭解读:简而言之就是从事危险货物的相关人员,需要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所谓的相关人员,涉及对危险货物进行分类和确定其正式运输名称的人员;对危险货物进行包装作业的人员;对包件贴标记、标志的人员;从事包件货物装卸作业的人员;从事罐车、可移动罐柜及其他散装货物装卸作业的人员;制作托运清单、运输单证的人员;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押运人员;危险货物运输应急处置人员。上述相关人员对应的培训内容,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中有详细解释。

瑞旭提醒:如果违反了第7条,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那么根据《办法》第56条,会受到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 以下的罚款。(处置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办法》第9条和第15条指出:托运人需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另外,托运特殊的危险货物时,需获得相应的资质,并提供给承运人。

对应的资质,瑞旭总结如下:

a. 剧毒化学品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由公安机关核发)

b. 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由公安机关核发)

c. 烟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由公安机关核发)

d. 发射性物品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由公安机关核发)

第一类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

e. 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 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放)

瑞旭提醒:若托运人未按照第9条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的,根据《办法》第57条,将被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置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若托运人在运输特殊的危险货物时,未按照第15条取得相应资质,将受到对应的下述处罚(处置单位:公安机关):

1)运输剧毒化学品,但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 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2)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但未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 处5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及违法所得;

3) 运输烟花爆竹的,但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 处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4) 运输发射性物品的,但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3、《办法》第10条,第12条,第13条,第18条指出:托运人应按照JT/T617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包装,标志要求,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或者托运有限/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均需告知承运人;需向承运人提交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托运有限/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需在托运清单中注明例外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总质量(含包装)。

瑞旭提醒:

托运清单是托运人给承运人的,而运输运单是承运人需要随车携带的,不要混淆概念哟。托运清单涉及的内容包括: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装货人、始发地、目的地、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包装及规格、数量、应急联系电话等信息,以及危险货物危险特性、运输注意事项、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露应急处置、次生环境污染处置措施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若托运人未在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危险化学品中添加相应物质,或未将上述事实告知承运人;或者未按照要求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第10、12条)。根据《办法》第59条,将被责令改正,并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置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若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将被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办法》第14条指出:托运人应当在危险货物运输期间保持紧急联系电话畅通。

瑞旭提醒企业若有能力可自行设立紧急联系电话,但应保持紧急联系电话24小时畅通。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国家单位提供紧急联系电话的服务,如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5、《办法》第11条指出: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瑞旭提醒:若托运人未遵守第11条相关规定,将被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在进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时,免不了会涉及危险货物的装卸货环节,有的企业由本单位员工进行操作,而有的企业可能因租赁外部仓库等原因由其他单位的员工进行操作,那么在装卸货时,装货人又有哪些责任呢?下期危课堂,瑞旭将跟大家聊聊装货人的责任。

想获得JT/T617中英文版完整内容发邮件至Info@cirs-grou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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