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法规》(PPWR)于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普遍适用,针对一些热点问题,瑞旭整理了欧盟官方发布的FAQ内容,包括截止期后企业包装是否受影响;EPR谁来做;PFAS检测等问题,供参考。
1. 若包装不符合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适用的规则,产品是否会被禁止进入欧盟市场?
否。对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 起适用的义务的执法,不应干扰贸易流、供应链或消费者获取货物。根据 PPWR 第 62 条,若成员国知悉该条所载任何不合规情形,须首先要求相关经济经营者终止该不合规。换言之,经济经营者应首先收到已识别不合规的警告,并有机会采取纠正措施,然后成员国方可采取任何其他行动。仅当经济经营者未纠正不合规反而持续不合规行为时,成员国才有权采取进一步行动(如禁止、召回或撤回不合规包装)。
2. 对在 2026 年 8 月 12 日前已生产或库存、但该日尚未投放市场的包装应如何处理?经营者是否有义务销毁、再制造或重新贴标?
在 2026 年 8 月 12 日 前尚未投放市场、但已生产并处于库存的包装,无需销毁、再制造或重新贴标。为满足第 15(5) 与 15(6) 条关于包装须带有唯一识别以及制造商名称和地址的要求,可通过随附文件提供所需信息。对已投放市场的可重复使用包装亦同。但对 2026 年 8 月 12 日 后制造的包装,仅在无法将唯一识别及名称和地址直接加贴于包装时,才可使用随附文件。
3. 谁需要履行EPR义务
在PPWR法规下,EPR需要生产者来对应对:
1)电商平台:允许消费者与生产者签署远程合同的在线平台,必须从生产者获取其已在消费者居住的成员国 EPR 登记册中登记的信息,以及确认其包装 EPR 义务已履行的自我证明。在线平台必须在允许生产者使用平台服务之前获取该信息。换句话说就是电商平台的卖家需要履行EPR义务。
2)中国企业通过欧盟进口商销售:由于中国企业未将产品直接投放市场,所以通常由欧盟进口商来履行相关EPR义务。
3)中国企业直接供应给欧盟工厂:取决于该欧盟工厂是否满足end user的定义,如果是,则中国企业满足生产者定义,一般由中国企业来应对;如果不满足end user定义,根据PPWR生产者定义,该欧盟工厂属于生产者,需要应对EPR义务。
4. 谁是包装的制造商?
若包装不带名称或商标,则判定制造商的决定性标准是谁下订单并决定该包装的设计规格。对无品牌的包装,通常为实际制造该包装的公司。若包装带有名称或商标,则名称或商标所属公司为制造商。
5. 制造商如何证明符合第 5(4) 条关于包装中重金属限值的要求?
制造商在已废止的包装和包装废物指令第 11 条下 即须遵守该义务。为证明符合,建议使用 CEN 报告 CR 13695-1/2000《包装——测量和验证包装中四种重金属及其他危险物质及其向环境释放的要求——第 1 部分:测量和验证包装中四种重金属的要求》。
6. 鉴于欧盟层面尚无食品接触包装中 PFAS 的统一方法,PFAS 限值将如何执法?
根据委员会指导文件,委员会正努力确保各国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对 PFAS 限值执法采取统一方法。工业利益相关方、民间社会团体及成员国主管部门正密集开展工作,以交付食品接触包装中 PFAS 的统一测试方案。该工作流包括与食品接触材料欧盟参考实验室(EURL)合作,后者协调各国食品接触材料参考实验室网络。
7. 由于PFAS 限值执法的起点似乎是总氟分析,哪些实验室提供此类测试方法?
已有大量商业与大学实验室提供总氟/总有机氟分析。可预期,鉴于 PPWR 的 PFAS 限值,许多其他商业与认可实验室将投资测试能力,已开展者亦将扩大能力。
8. 实践中,第 15(5) 条的要求是否意味着每一个包装单元都须可追溯?
第 15(5) 条要求包装带有使其唯一识别的信息,例如序列号、批号或其他等效要素。该规定的目的是便于为符合性核查与市场监督之目的追溯投放市场的包装——即使包装可被识别(例如包装类型、型号或生产批次),从而可与相关技术文件及符合性声明相联系。
条例不要求包装单元的每一个组件均为追溯目的单独标记。例如,由塑料杯、盖和套筒或标签组成的酸奶杯,所需信息仅显示在销售包装的一个组件上即应足够。
此外,若包装的尺寸或性质不允许标识符位于包装本身,第 15(5) 条允许在随附已包装产品的文件中提供。
9. 符合性评估是针对包装的每一部分(如瓶、封闭件和标签)起草,还是针对整个包装单元?
符合性评估须就整个包装单元进行,符合性声明亦须就整个包装单元起草。换言之,对由瓶、封盖件和标签构成的包装单元,就单元整体进行一次符合性评估及相关符合性声明即足够,但声明应包含构成该单元所用所有独立组件的相关信息。
10. 若包装由相同材料制成但尺寸不同,是否需要为所有尺寸起草符合性声明,还是所有尺寸一份声明即足够?
根据附件 VII,制造商应为每一包装类型起草书面符合性声明。起草的符合性声明应对应该包装。文件应使评估包装是否符合第 5–12 条所载可持续性要求成为可能。技术文件须列明适用要求,并在与评估相关的范围内涵盖包装的设计、制造、使用和运行。因此,符合性声明应在包装就适用要求和被包装产品具有相同特性的层面起草。因此,如果产品不同,制造商不应为投放市场的所有包装起草单一的符合性声明。具体而言,若瓶子尺寸不同但装有相同产品,且尺寸差异不影响符合第 5–12 条中的任何要求,则制造商可为这些瓶子起草单一的符合性声明。制造商须确保包装的系列产品符合法规。他们须考虑包装设计或其特性的变化,以及统一标准或声明及验证符合性的其他规则的变更,是否要求重新评估。
11. 包装符合性声明(DoC)该怎么写?
包装符合性声明,是企业出具的法定自我声明文件,证明包装符合 PPWR 第5 - 12 条款(目前,主要先符合第5条,第6条和第11条)。具体内容包括:
1. 编号(包装的唯一识别符);
2. 包装类型和描述信息;
3. 制造商信息或制造商授权代表的信息;
4. 声明符合Regulation (EU) 2025/40即PPWR法规;
5. 所采用的协调标准或通用规范参考文献,或所声明的符合性涉及的其他技术规范参考文献;
6. 签字信息:签发地点和日期;姓名、职务;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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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WR合规链条长、环节多,企业往往需要在检测机构、合规咨询公司、EPR服务商之间反复对接,效率低、信息断层多。希科检测打通全链条,一个团队全程负责:
合规环节 | 服务内容 |
化学检测 | 四项重金属、PFAS、食品接触迁移测试、REACH等 |
技术文件 | 包装技术文件撰写,涵盖设计、制造、材料信息 |
符合性声明 | DoC起草与审核,确保符合PPWR合规要求 |
EPR注册 | 27国EPR注册申请,含生产者身份判定与义务梳理 |
AR服务 | 瑞旭集团欧洲分公司可作为中国企业PPWR欧盟授权代表 |
法规跟踪 | 配套授权法案、实施指南、协调标准持续监测、技术培训 |
可回收及重复使用 | 可回收性和可重复使用评估服务 |
瑞旭集团19年法规积淀,50000+企业信赖
PPWR不是孤立法规,它与REACH、CLP、食品接触材料法规(EU)No 10/2011、一次性塑料指令(SUPD)等深度关联。瑞旭集团深耕欧盟法规19年,服务超过50000家国内外企业,客户涵盖60余家世界500强企业。
希科检测设有专职法规跟踪团队,持续监测欧盟委员会、ECHA、CEN等官方机构的动态,第一时间为企业解读新规变化,出具合规影响评估,确保企业的合规方案不因法规迭代而失效。
8月12日不是终点,而是合规长跑的起点。瑞旭集团希科检测,从检测到注册、从技术文件到法规跟踪,为您提供经得起欧盟审查的PPWR全流程合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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