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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使用SDS/MSDS/ESDS三类安全数据表?

来源 未知 作者

什么是SDS?

SDS全称为Safety Data Sheet,即安全数据表。SDS主要内容为提供物质或混合物的危害分类,并告知使用人员应当如何安全使用、储存物质,发生意外时该如何应对等,SDS的 主要目的帮助使用物质或混合物的人员更好的控制风险。作为供应链信息传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REACH法规实施后,提供并传递SDS已成为物质或混合物 供应商的强制义务。REACH法规第31条规定:

1) 当物质或混合物符合危险品分类标准时(根据67/548/EEC, 1999/45/EC或CLP);
2) 符合PBT或vPvB标准时;
3) 或因其他原因被归类为SVHC物质时。

物质或混合物供应商必须向接受方提供SDS,SDS格式需参考REACH法规附件II的要求编写。

CLP(欧盟物质分类、标签与包装法规)法规实施后,对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有了新的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物质SDS中的分类必须同时符合 67/548/EEC和CLP的标准,而混合物的SDS的分类可以继续保留旧的分类。也就是说,符合CLP法规要求的SDS必须在分类部分同时提供67 /548/EEC(旧的分类标准)和CLP的分类才是一份合格的SDS。

作为REACH合规的一个重要部分,SDS也是监管的一个重点对象,在2009年5月开始的首次联合执法行动中,已有来自25个国家的1600家公司接受 了审查。审查重点在于是否完成了预注册、注册以及是否有合规的SDS。在接下来的第二轮联合执法行动中,企业提供的SDS是否符合CLP也将是一个审查的 重点。据瑞旭技术最新得到的消息,在不久前的西班牙执法机构进行REACH符合性审查时,某进口商因为不能提供SDS,也没有进行CLP通报,被迫关闭了 4-5家分公司。另外一家位于荷兰的大型公司接到审查通知时,也被要求必须提供符合CLP的SDS。因此,如果企业还没有为自己的产品准备好SDS,或者 SDS不符合CLP法规,应及时制作或更新SDS,以备随时的执法检查。

SDS和MSDS有什么差别?

欧盟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11014均采用SDS术语,然而在美国,加拿大、澳洲以及亚洲的许多国家,SDS也被称作MSDS(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两者在供应链上所起的作用完全一致,仅在内容上有一些细微的差别。

在欧盟境内,由于REACH法规强制要 求提供SDS,因此所有输往欧盟的产品必须提供SDS,提供MSDS被视为无效;在加拿大、美国、澳洲以及亚洲的一些国家,客户往往要求供应商提供 MSDS;中国则要求提供中文版本的MSDS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今年12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强制规定,生产、进口和经 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提供符合中国GHS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未能提供SDS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在欧盟境内,如果产品具有分类却未提供SDS,不同的欧盟国家可实施不同的处罚措施,普遍的惩罚力度是数万欧元的行政处罚。如未能提供SDS,以常见的欧 盟几个成员国为例:在英国可被处以5,000欧元以上(不设上限)的罚款;在意大利可被处以1-6万欧元的罚款;在德国可被处以最高5万欧元的罚款;在法 国可被处以2万欧元的罚款。由此可见,欧盟各国对于供应链上的信息传递——是否提供SDS是相当重视的。因此企业需关注自己的产品是否符合危害分类,以及 是否提供了合规的SDS。在中国,企业如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条例,也将面临数万元人民币的罚 款及附带行政处罚。

什么是ESDS?

REACH法规第14条规定了注册物质吨位大于等于10吨的,必须提供一份化学品安全报告(CSR);而根据第31条第7款,供应链上需准备CSR的任何 行为人,应将相关的暴露场景作为附件(包括用途和暴露的类别),放入涵盖确定用途的SDS中。根据上述条款,企业在完成正式注册后,对于具有危害分类标签 或者是PBT(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毒性物质)、vPvB(高度持久、高度生物累积毒性物质)的物质,必须及时更新SDS,不仅须添加注册号,还应记录 DNEL/PNEC等浓度限值,并且需以附件的形式提供暴露场景,即成为ESDS;对于以严格可控中间体完成注册的物质,由于在卷宗中并没有涉及到暴露场 景和CSR,因此无需提供ESDS,只需在SDS的用途部分注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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