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12月17日,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年 第150号)。2021年1月1日前已经按照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取得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产品,根据《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统一设置过渡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图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这意味着,自2026年1月1日起,宣称上述功效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如仍进行生产、进口和销售行为,将被视为违规。
特殊化妆品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产品不再作为特殊化妆品管理。
育发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
过渡期内,化妆品注册人可向国家药监局申请育发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注销申请。除此以外,国家药监局不再受理相关产品的变更、补发或延续等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如有不涉及安全性、功效宣称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化妆品注册人应当及时向国家药监局备案。
过渡期内,育发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有效期到期后,仍然可以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届满后不得继续生产、进口、销售。
育发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满后仍需生产、进口、销售,该如何处理?
可以根据分类调整后不同的管理方式,选择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或者申请药品注册。
按普通化妆品进行备案
- 脱毛类化妆品:根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其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为:“用于减少或除去体毛”;
- 除臭类化妆品:根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其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为:“有助于减轻或遮盖体臭(注:单纯通过抑制微生物生长达到除臭目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原育发类化妆品
- 宣称“防断发”的产品(有助于改善或减少头发断裂、分叉;有助于保持或增强头发韧性):按普通化妆品进行备案;
- 宣称“防脱发”的产品(有助于改善或减少头发脱落(注:调节激素影响的产品,促进生发作用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按特殊化妆品进行注册;
- 有助于毛发生长的产品,逐步纳入药品实施监管。
进行化妆品注册备案或者药品注册后,企业可以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其新备案或者注册的产品。
更多信息: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hzhpggtg/jmhzhptg/20211217140727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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