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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宣称不当引起的相关处罚,一起以此为鉴(一)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新规的实施让药监局对化妆品行业的整顿力度逐渐加强,很多美妆企业在产品宣称上栽了跟头,甚至有罚款额度高达40万。

瑞旭日化事业部就近几年化妆品产品宣称不当的案例进行了汇总,梳理违法宣称,企业可以以此作为借鉴。

处罚日期:2018年12月13日

  • 违法宣称:产品宣称有助于抵御外界的干燥和紫外线等刺激,"某品牌青春焕颜化妆水’是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且产品配方中未添加防晒剂物质不具有抵御紫外线刺激的功能。
  •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处罚日期:2019年5月20日

  • 违法宣称:产品宣称提高肌肤后续营养吸收61%,超级柔软快干抗菌!更具抗菌及抗真菌特性,对上述商品的性能、功能等宣传的用语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4万元。

处罚日期:2019年8月16日

  • 违法宣称:宣传的“主打成分…坚果油+芝麻油…深层修复”,经检测成分中不含有坚果油,涉及虚假。
  •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35万元。

处罚日期:2019年12月3日

  • 违法宣称:商品详情中标示“生产企业:克罗地亚”,而投诉人实际收到商品包装标志“苏州某公司”,产品生产地与宣传不相符合。
  •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4万元。

处罚日期:2020年1月10日

  • 违法宣称:

○ 宣传页面标示“全面对抗肌肤干爆、色斑”。“黯沉斑点变淡”等字样。该产品成分中未见祛斑剂

○ 宣传页面标示“阻断色斑反复再生:""斑点更更浅、不反复”等字样,当事人无证据材料证明上述宣传效果的持续性

  •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4万元。

处罚日期:2020年1月10日

  • 违法宣称:产品宣称的“功效:损伤修复舒缓肌肤”是由当事人天猫店铺运营商在天猫后台系统中勾选错误而生成的不正确信息,上述商品不具有损伤修复的功能
  •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3万元。

处罚日期:2020年1月10日

  • 违法宣称:产品宣称可以改善暗沉肌肤透亮肤色,肌肤娈得明亮有光泽。长期使用能减少细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宣传使用的相关依据也明知该产品并不具有改善黑斑的用途。
  •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85万元。

处罚日期:2020年11月17日

  • 违法宣称:宣称产品具有“护肤功效,抑制黑色茶”等等功效无法提供两款商品具备其网页中宣称的"抑制黑色索〞色斑淡化”功效的相关实验报告等。因此该产品不具备功效宣称,涉及虚假宣传
  •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处罚日期:2021年4月6日

  • 违法宣称:某品牌喷雾是由当事人从法国进口,属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却宣称产品“维护并加强激光、光子美容手术效果”,当事人不能提供依据证明。
  •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40万元。

处罚日期:2021年4月30日

  • 违法宣称:使用产品达到匀净肤色效果、皮肤紧致效果等护肤效果无法提供证明。
  •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40万元。

处罚日期:2021年5月21日

  • 违法宣称:经检测“某品牌紧致焕肤防晒乳SPF50+PA++++”产品的SPF值为30。当事人在上述网页上发布的“SPF50+”表示内容不准确与实际不符合。
  •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35万元。

处罚日期:2021年5月27日

  • 违法宣称:使用产品达到匀净肤色效果、皮肤紧致效果等护肤效果无法提供证明
  •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40万元。

处罚日期:2021年6月16日

  • 违法宣称:宣称产品“4weeks改善痘印、12 weeks提升肌肤自愈力”的功效,但无法提供相关依据证明
  •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40万元。

处罚日期:2021年6月22日

  • 违法宣称:

○ 防晒指数与实际的防晒指数不符

○ 采用了美白作为口号,却无法提供相关美白功效证明

  •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40万元。

处罚日期:2021年8月4日

  • 违法宣称:在涉案推文中,对其经营美容仪器用“缓解风湿关节炎”、“改善肩周炎、改善静脉曲张、改善淋巴堵塞”、“增强免疫力”、“盆底肌治疗、缓解更年期综合症”、“从头到脚的问题,完美解决 头晕眼花、头疼、偏头痛、失眠、多梦”等词语宣传。上述内容均涉及疾病治疗。
  • 处罚力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3万元。

处罚日期:2021年8月6日

  • 违法宣称:商品包装盒“产品特性”宣传“富含某品牌萃活性修复配方及多种植物萃取精华,氨基酸温和配方,丰富绵软的泡沫,轻柔深入肌理净澈排浊,有效修复肌肤,令肌肤畅享清新柔滑,散发通透光泽。”等内容。
  • 处罚力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罚款人民币5万元。

处罚日期:2021年8月9日

  • 违法宣称:当事人在该商品销售页面内,产品参数对功效作如下宣传“祛黄 提亮肤色 祛斑 补水 保湿”、“焕白提亮、改善暗黄、滋润补水”。
  • 违法情形:

○ 对化妆品的功效进行无依据宣称

○ 普通化妆品宣称特殊化妆品功能“祛斑、美白”

  • 罚力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罚款人民币2万元。

处罚日期:2021年8月10日

  • 违法宣称:

○ 化妆品宣称“抗炎”,涉嫌使用医疗用语

○ 普通化妆品宣称特殊化妆品功能“美白”

  • 处罚力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合计罚款人民币6000元。

处罚日期:2021年8月10日

  • 违法宣称:手工皂特点描述“精心制作的手工皂能打出丰盈细腻的泡沫,可以深入每一个细微的毛孔中,吸附并带走杂质, 蕴含蚕丝提取物,多种氨基酸,滋养修护肌肤,同时可以控油、净痘、清螨,绽放嫩滑美肌”。在标签上标注,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 处罚力度:违反国家质检总局第100 号令《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人币6000元。

处罚日期:2021年8月17日

  • 违法宣称:

○ “去除99%细菌”的功效宣传,没有充分科学论证

当事人在外包装正面用较大字体标注“去除99%细菌#”,在外包装侧面用较小字体注解为“洗去细菌”。

○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显然“去除”和“洗去”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是不同的,在宣称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属于误导消费者同时和同类产品竞争就出于有利地位。

  • 处罚力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处罚日期:2021年8月18日

  • 违法宣称:在网页中使用“抗敏”对该面膜进行介绍,化妆品宣称使用禁用词“抗敏”
  • 罚力度: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

处罚日期:2021年8月19日

  • 违法宣称:产品文案有“5+5柔润保湿乳用于维持银屑病的治疗,改善皮肤屏障功能的同时,可明显降低疾病的复发率,提高患者的依从性”等易与药品相混淆的广告宣称用语。化妆品广告宣称使用医疗用语。
  •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5万元。

处罚日期:2021年8月20日

  • 违法宣称:在该款商品详情页中载明“甄选澳洲茶树叶 修复受损发丝 告别毛躁 清新提神 减少脱发 抚平毛躁 滋润柔顺”等字样,其中“减少脱发”为特殊化妆品的功效,而涉案的2款商品均为普通化妆品。普通化妆品宣传特殊化妆品的功效。
  •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罚款人民币80万元。

处罚日期:2021年8月24日

  • 违法宣称:该商品网页上使用“美白”的宣传字样,普通化妆品宣称美白
  •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责令停止发布,罚款人民币1万元。

处罚日期:2021年8月24日

  • 违法宣称:销售页面发布有“排毒净化排出肌肤杂质粉尘,提高皮肤抗菌消炎力”的广告宣传内容。化妆品暗示医疗作用,宣称抗菌消炎
  • 处罚力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责令停止发布,罚款人民币1500元。

处罚日期:2021年8月26日

  • 违法宣称:该商品在天猫页面,标题为“某品牌积雪草赋活精华喷雾50ml 抗氧保湿肌肤屏障抗初老”。
  • 违法情形: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当事人提供的实验数据显示,该商品中含有的“积雪草叶提取物”、“羟基积雪草甙”、 “黄岑根提取物”等成分,对皮肤的色斑、皱纹等有改善作用。但报告中没有该产品具有“抗初老”的相关依据或试验数据。

  • 处罚力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081万元。

处罚日期:2021年9月1日

  • 违法宣称:发布含有“狐研社白松露寡肽祛痘面膜淡化痘印温和焕白调理补水去黄敏感男女”等虚假广告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祛痘等功效的相关证据材料。
  • 处罚力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罚款人民币1万元。

处罚日期:2021年9月

  • 违法宣称:商品的广告内容宣称“高钙高蛋白增强免疫力”,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处罚力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罚款人民币600元。

处罚日期:2021年9月

  • 违法宣称:产品广告内容为“滋养脑部、损伤修复、改善易过敏、抗皱、去眼袋”。化妆品宣称医疗疗效用语
  •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人民币1303.8元。

处罚日期:2021年9月27日

  • 违法情形: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等。

当事人在手机应用软件上发布过一款名为“某品牌山茶花保湿精华水(滋润型)150ml”的商品。虽提供了与供应商的合作协议,但材料无法与该案例中的商品对应。且无法提供该款商品的其他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情况。

  • 处罚力度: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罚款人民币1万元。

处罚日期:2021年10月13日

  • 违法宣称:案例产品,当事人宣传其为“3天灭痘”。当事人未表明此数据来源的出处亦无法证实其真实性,化妆品广告宣称无证据支撑。
  •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民币1000元。

处罚日期:2021年10月15日

  • 违法情形:

○ 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

○ 未对上述产品进行登记

当事人提供了制定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未对上述产品进行登记。

  • 处罚力度: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40元,罚款人民币1.6万元。

处罚日期:2021年10月21日

  • 违法宣称:使用“生发”对案例产品进行宣传,化妆品广告宣称使用医疗用语。
  •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罚款人民币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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