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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落地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2020年11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曾发布关于《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规范牙膏备案管理工作,保证牙膏备案各项资料的规范提交,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而制定该办法。

牙膏,牙膏监督管理,化妆品监督管理,中国牙膏及原料化妆品,注册备案,牙膏备案 

历时2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牙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3月16日公布,该办法是为了规范牙膏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牙膏监督管理,保证牙膏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牙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而制定,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

牙膏,牙膏监督管理,化妆品监督管理,中国牙膏及原料化妆品,注册备案,牙膏备案 

《办法》共25条,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进行了完善,瑞旭集团将从明确定义、明确官方职责和行业方向、细化牙膏备案、原料、功效和标签标识管理要求、列举违规行为几个方面来对内容进行解读,具体如下:

明确定义: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牙膏是指以摩擦的方式,施用于人体牙齿表面,以清洁为主要目的的膏状产品。

牙膏是指以摩擦的方式用于人体牙齿表面及周围组织,以清洁、美化及保护为目的的固体及半固体制剂。

《办法》在牙膏的定义中减少了“周围组织”这一使用部位,删除了“美化及保护”两个目的,性状由“固体及半固体制剂”修改为“膏状产品”。从而具体化了牙膏的定义,牙粉、漱口水等产品将不再适用该《办法》。

明确官方职责和行业方向: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牙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牙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牙膏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牙膏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进口牙膏备案管理工作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牙膏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内牙膏生产企业生产许可及牙膏备案管理工作

牙膏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牙膏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牙膏产品质量安全

/

承担牙膏功效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的开展功效评价工作的资质条件,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独立开展牙膏功效评价,并对其作出的评价结果负责

《办法》和《征求意见稿》都明确了监管部门职责和行业协会方向,《办法》明确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牙膏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牙膏生产许可申请工作和进口牙膏备案管理工作,对功效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要求没有在本办法中强调,相信在未来的功效要求相关文件中会有明确的体现。

牙膏备案管理要求: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牙膏备案人对牙膏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境外牙膏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办理备案,协助开展牙膏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并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

国产牙膏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牙膏上市销售或者进口前,备案人应当提交资料办理备案

进口牙膏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牙膏备案前,备案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从事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牙膏或者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 5 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

/

牙膏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牙膏生产应当达到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关于生产车间的环境要求

牙膏备案人应当选择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原料用于牙膏生产,对其使用的牙膏原料安全性负责。牙膏备案人进行备案时,应当通过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明确原料来源和原料安全相关信息

/

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进行牙膏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 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 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 产品名称;

(四) 产品配方;

(五) 产品执行的标准;

(六) 产品标签样稿;

(七) 产品检验报告;

(八) 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进口牙膏备案,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资料;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面向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的资料

/

《办法》中对牙膏备案管理要求部分相比于《征求意见稿》要更细节、更明确。《办法》强调境外牙膏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办理备案。牙膏备案前,备案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且对于从事安全评估的人员也有强制的能力要求。

《办法》强调牙膏备案人应当对其使用的牙膏原料安全性负责,进行备案时,应当通过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明确原料来源和原料安全相关信息。《办法》和《征求意见稿》要求的提交资料基本一致,不过在《办法》中针对进口牙膏备案提出要提交自由销售证明文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证明资料或者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办法》中的完善内容使牙膏监督管理更易落地,提高了《办法》的可参考可执行性。

牙膏原料管理要求: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使用于牙膏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牙膏新原料

/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牙膏原料的历史使用情况,制定发布《牙膏已使用原料目录》,作为牙膏新原料判定依据

牙膏新原料应当遵守化妆品新原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具有防腐、着色等功能的牙膏新原料,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牙膏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已纳入《牙膏已使用原料目录》的原料,牙膏生产经营者应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牙膏已使用原料目录》的要求合理使用。拟使用牙膏新原料用于牙膏生产的,应提出制定该原料安全技术标准的立项建议,纳入国家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后方可使用。

/

已有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或食品原料,首次用于牙膏生产的,不按照新原料管理。使用了该原料的牙膏进行备案时,应提供该原料在牙膏中使用的安全性评估报告

已经取得注册、完成备案的牙膏新原料实行安全监测制度,安全监测的期限为 3 年。安全监测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牙膏新原料,纳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已使用的牙膏原料目录

/

牙膏、牙膏新原料取得注册或者进行备案后,按照下列规则进行编号:

(一)牙膏新原料:国牙膏原注/备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注册/备案牙膏原料顺序数

(二)国产牙膏: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国牙膏网备字+ 四位年份数+本年度行政区域内的备案产品顺序数;

(三)进口牙膏:国牙膏网备进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四位年份数+本年度全国备案产品顺序数;

(四)中国台湾、香港、澳门牙膏:国牙膏网备制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四位年份数+本年度全国备案产品顺序数

牙膏备案按照下列规则进行编号:
(一)国产牙膏: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国牙网备字+4位年份数+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产品序数;
(二)进口牙膏:国牙网备进字(境内责任人所在地省份简称)+4位年份数+全国备案产品序数;
(三)台湾、香港、澳门牙膏:国牙网备制字(境内责任人所在地省份简称)+4位年份数+全国备案产品序数

《办法》提出牙膏新原料应当遵守化妆品新原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具有防腐、着色等功能的牙膏新原料,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牙膏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已经取得注册、完成备案的牙膏新原料实行安全监测制度,安全监测的期限为3年,安全监测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牙膏新原料,纳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已使用的牙膏原料目录,期待《牙膏已使用原料目录》的正式发布。

《办法》列明了牙膏、牙膏新原料取得注册或者进行备案后按照规则进行编号的规则,在《征求意见稿》编号内容基础上增加了牙膏新原料的命名规则,其他类产品的命名规则由“国牙网备**”修改为“国牙膏网备**”,“全国备案产品序数”修改为“本年度全国备案产品顺序数”,“境内责任人所在地省份简称”修改为“境内责任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使编号规则更严谨具体。

牙膏功效管理要求: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牙膏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牙膏备案人应当在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公布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牙膏的功效宣称、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并调整牙膏分类目录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牙膏功效制定牙膏功效分类目录,牙膏的功效宣称用语不得超过功效分类目录确定的允许宣称范围。
      根据行业企业、协会的建议及牙膏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调整牙膏功效分类目录

牙膏的功效宣称评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评价有关要求,保证功效宣称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牙膏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除基础清洁类型外,其他功效牙膏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功效评价。已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

/

牙膏备案人在完成产品功效评价后,方可办理备案。功效评价依据的摘要在办理备案时应一并提交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

《办法》中提到了关于牙膏功效宣称的要求,着重于合法合规以及提供证据作为宣称的支撑,相比于《征求意见稿》中对功效宣称种类的列明多了些宣称的可能性,瑞旭集团将持续关注《牙膏功效分类目录》的发布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功效评价的相关要求。

牙膏标签标识要求: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牙膏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 产品名称;

(二) 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备案人为境外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牙膏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 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 全成分;

(六) 净含量;

(七) 使用期限;

(八) 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

(九) 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

牙膏产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牙膏的属性名统一使用“牙膏”字样进行表述。

非牙膏产品不得通过标注“牙膏”字样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

牙膏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一) 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 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 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

牙膏命名涉及功效宣称内容的,该产品应当具有与命名内容相符的实际功效,且功效宣称用语不得超出功效分类目录确定的允许宣称范围

宣称适用于儿童的牙膏产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关于儿童牙膏的规定,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

/

《征求意见稿》中对牙膏标签标注的部分只提到了禁止标注的内容,由于近几年消费品行业对标签内容的重视,此次落地的《办法》中也增加了对标签内容具体的要求,包括应标注的内容、牙膏名称的命名规则以及宣称适用于儿童的牙膏产品也要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进行标注。《办法》对标签内容的细节化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让官方对牙膏产品审查监管时有据可依。

牙膏违规行为: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牙膏及其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或者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未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牙膏已使用原料目录》使用牙膏原料的,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未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的相关规定处罚。备案时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原料安全评价资料的,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情形予以处理

牙膏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境内责任人,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一)申请牙膏行政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牙膏许可证件;

(二)未经许可从事牙膏生产活动,或者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三) 在牙膏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四) 更改牙膏使用期限;

(五)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布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六)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监测、报告牙膏不良反应;

(七)拒不实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召回、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的决定;

(八)境内责任人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或者境外牙膏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未按要求进行功效评价的,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关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情形给予处罚。备案人未公布功效评价报告摘要的,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未公布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情形给予处罚

/

产品命名或标签宣称违法的,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关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情形给予处罚

《办法》强调了几种牙膏生产备案经营中违规违法行为,企业要多加注意,时刻警醒,否则相关部门会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综上,《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的发布明确了牙膏监督管理的方向和侧重点,其发布实施将提升牙膏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鉴于《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牙膏相关企业可以利用这段缓冲期完善牙膏生产经营模式,补充相关资料和产品评估数据,瑞旭集团将持续关注牙膏监管动态,和行业同仁一起为促进牙膏产业健康发展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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