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旭摘要:2026年8月,英国消费品化学品安全科学咨询组(SAG-CS)发布了7项化妆品用原料的评估意见,涉及原料包括:三氯卡班、三氯生、邻苯基苯酚、邻苯基苯酚钠、间苯二酚、大豆素以及银。瑞旭集团特对SAG-CS的评估结论进行汇总整理,并对上述7类原料逐一解读,以供参考!
1.三氯卡班(Opinion 20)
评估结论:
SAG-CS认为,三氯卡班作为防腐剂在以下产品类型及对应浓度下使用是安全的:
- 在成人用淋洗类产品中: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1.5%
- 在所有化妆品中(不包括所有年龄段的漱口水及儿童牙膏):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0.2%
SAG-CS同意SCCS的结论,即在儿童、青少年及成人漱口水以及在6岁以下儿童牙膏中以0.2%使用时,可能导致三氯卡班的累计暴露量超过可接受的安全范围。SAG-CS认为,应在获得充分数据和适当方法后,对儿童和青少年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原料解读:
【中国】三氯卡班(TRICLOCARBAN,CAS号101-20-2)收录于已使用原料目录I(IECIC I)以及准用防腐剂清单,化妆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为0.2%。
【英国】三氯卡班收录于英国化妆品法规Regulation UK No 1223/2009:
- 附录III限用物质清单,在淋洗类化妆品中的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1.5%(用作非防腐剂时,必须在产品上标注使用目的)
- 附录V准用防腐剂清单,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0.2%。
【欧盟】三氯卡班收录于欧盟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
- 附录III限用物质清单,在淋洗类产品中的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1.5%;
- 附录V准用防腐清单,在所有化妆品(漱口水除外)中的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0.2%。
2.邻苯基苯酚钠(Opinion 21)
评估结论:
邻苯基苯酚钠在以下产品类型及对应浓度下,可被接受使用(不包括口腔护理产品和喷雾类产品):
- 淋洗类产品:0.2%
- 驻留类产品:0.15%
当与邻苯基苯酚(OPP)同时使用时,两者总浓度不应超过上述最大浓度限值。口腔护理产品和喷雾类产品不在本评估范围内。SAG-CS认为,应在获得充分数据和适当方法后,对儿童和青少年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原料解读:
【中国】邻苯基苯酚钠(SODIUM o-PHENYLPHENATE,CAS号132-27-4)收录于已使用原料目录I(IECIC I)以及准用防腐剂清单中,化妆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为总量 0.2%(以苯酚计)。
注:2026年5月1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对《邻苯基苯酚及其盐类》标准进行修订,自2028年6月1日起实施。修订内容为:对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按“驻留类产品”与“淋洗类产品”进行分类管理,并分别明确对应的最大允许使用浓度;增加标签上必须标印“避免接触眼睛”。
【英国】邻苯基苯酚钠未收录于英国化妆品法规Regulation UK No 1223/2009,不允许在化妆品中用作防腐剂。
【欧盟】收录于欧盟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附录V准用防腐剂清单:
- 淋洗类产品: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0.2%(以苯酚计)
- 驻留类产品: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0.15%(以苯酚计)
- 当邻苯基苯酚和邻苯基苯酚钠同时使用时,其混合浓度在淋洗类产品中不得超过0.2%(以苯酚计),在驻留类产品中不得超过0.15%(以苯酚计)。
- 不得用于可能导致最终用户具有吸入风险的产品。不得用于口腔护理产品。
3.三氯生(Opinion 22)
评估结论:
SAG-CS认为三氯生作为防腐剂在以下产品类型及对应浓度下使用是安全的:
- 在漱口水中: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0.2%
- 在牙膏、洗手液、沐浴露/淋浴啫喱、除臭剂(非喷雾型)、散粉、遮瑕膏,以及在贴人工指甲前用于指(趾)甲清洁的产品中: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0.3%
SAG-CS认为,应在获得充分数据和适当方法后,对儿童和青少年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原料解读:
【中国】三氯生(TRICLOSAN,CAS号3380-34-5),收录于已使用原料目录I(IECIC I)以及准用防腐剂清单中,化妆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为0.3%,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为洗手皂、浴皂、沐浴液、除臭剂(非喷雾)、化妆粉及遮瑕剂、指甲清洁剂。(指甲清洁剂的使用频率不得高于2周一次)。
【英国】三氯生目前收录于英国化妆品法规Regulation UK No 1223/2009附录V准用防腐剂清单:
- 在漱口水中: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0.2%
- 在牙膏、洗手液、沐浴露/淋浴啫喱、除臭剂(非喷雾型)、散粉、遮瑕产品,以及在贴人工指甲前用于指(趾)甲清洁的产品中: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0.3%
【欧盟】三氯生收录于欧盟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附录V准用防腐剂清单,在牙膏、洗手液、沐浴露/沐浴啫喱、除臭剂(非喷雾型)、散粉、遮瑕产品以及在贴人工指甲前用于指(趾)甲清洁的产品中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0.3%;含有三氯生的牙膏,必须标印“3岁以下儿童请勿使用”。
4.大豆素(Opinion 23)
评估结论:
SAG-CS认为,大豆素在化妆品中使用,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0.02%(w/w)时是安全的。该结论基于已发表的文献数据(未收到行业提交的额外数据),并且与SCCS的结论一致。
原料解读:
大豆素(DAIDZEIN,CAS号486-66-8)目前未收录于中国已使用原料目录以及英国化妆品法规Regulation UK No 1223/2009。在欧盟,大豆素收录于欧盟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附录III限用物质清单,化妆品中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0.02%。
5.邻苯基苯酚(Opinion 24)
评估结论:
SAG-CS认为邻苯基苯酚在以下产品类型及对应浓度下,可被接受使用:
- 淋洗类产品:0.2%
- 驻留类产品:0.15%
当与邻苯基苯酚钠同时使用时,两者总浓度不应超过上述限值。口腔护理产品和喷雾类产品不在本评估范围内。SAG-CS认为,应在获得充分数据和适当方法后,对儿童和青少年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原料解读:
【中国】邻苯基苯酚(o-PHENYLPHENOL,CAS号90-43-7)收录于已使用原料目录I(IECIC I)以及准用防腐剂清单中,化妆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为总量 0.2%(以苯酚计)。
注:2026年5月1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对《邻苯基苯酚及其盐类》标准进行修订,自2028年6月1日起实施。修订内容为:对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按“驻留类产品”与“淋洗类产品”进行分类管理,并分别明确对应的最大允许使用浓度;增加标签上必须标印“避免接触眼睛”。(同上文“邻苯基苯酚钠”中相关内容)
【英国】邻苯基苯酚收录于英国化妆品法规Regulation UK No 1223/2009附录V 准用防腐剂清单:
- 淋洗类产品: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0.2%
- 驻留类产品: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0.15%
【欧盟】收录于欧盟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附录V准用防腐剂清单:
- 淋洗类产品: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0.2%(以苯酚计)
- 驻留类产品: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0.15%(以苯酚计)
- 当邻苯基苯酚和邻苯基苯酚钠同时使用时,其混合浓度在淋洗类产品中不得超过0.2%(以苯酚计),在驻留类产品中不得超过0.15%(以苯酚计)。
- 不得用于可能导致最终用户具有吸入风险的产品。不得用于口腔护理产品。
6.间苯二酚(Opinion 25)
评估结论:
SAG-CS认为间苯二酚可作为化妆品原料在以下产品类型及对应浓度下使用,但须遵守标签标印要求:
- 氧化型染发产品(用于头发及睫毛):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1.25%
- 护发液和洗发水: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0.5%
原料解读:
【中国】间苯二酚(RESORCINOL,CAS号108-46-3)收录于:
- 已使用原料目录I (IECIC I)
- 化妆品限用原料目录:化妆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为0.5%,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含间苯二酚,使用范围:发露和香波
- 化妆品准用染发剂目录:氧化型染发产品中使用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1.25%,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含间苯二酚
【英国】间苯二酚收录于英国化妆品法规Regulation UK No 1223/2009附录III限用物质清单:
- 用于氧化型染发产品,氧化条件下混合、随后施用于头发或睫毛时的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 1.25%;
- 用于护发液和洗发香波时,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 0.5%。
- 含间苯二酚的染发产品标签上应标印使用条件,包括:本产品不适用于 16 岁以下人群。用于睫毛着色的产品仅供专业人士使用。
【欧盟】收录于欧盟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附录III限用物质清单:
- 氧化型染发剂产品、染色睫毛的产品(仅供专业使用):在氧化条件下混合后,施用于头发或睫毛的最大允许浓度不得超过1.25%;
- 护发乳液和洗发香波: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0.5%。
7.微米级颗粒银(Opinion 26)
评估结论:
SAG-CS认为微米级颗粒银(100nm<粒径<1mm)可在以下产品类型及对应浓度下使用:
- 驻留类化妆品(不包括唇部产品):0.3%
- 唇部产品:0.2%
- 淋洗类化妆品(不包括漱口水和牙膏):0.3%
- 漱口水和牙膏:0.05%
微米级颗粒银在推进剂喷雾中的使用不在本结论范围内。SAG-CS认为,应在获得充分数据和适当方法后,对儿童和青少年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原料解读:
【中国】银(SILVER,CAS号7440-22-4)收录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 I(IECIC I)以及准用着色剂清单,适用于各种化妆品。
【英国】银收录于英国化妆品法规Regulation UK No 1223/2009附录IV准用着色剂清单,未规定最大允许使用浓度。
【欧盟】银在以下粒径状态下,被(EU) 2024/2564号授权条例归类为2类CMR物质,具体粒径范围包括:
- 块状银(粒径≥1mm)
- 微米级颗粒银(银粉)(100nm<粒径<1mm)
- 纳米银(1nm<粒径≤100nm)
2026年7月30日,欧盟委员会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交G/TBT/N/EU/1227号通报,拟修订欧盟化妆品法规(EC)1223/2009号中微米级颗粒银的使用限制与管控要求。
瑞旭提示
SAG-CS 作为英国化妆品原料安全评估的权威科学机构,本次发布的7项安全评估意见将作为英国后续化妆品法规的重要科学依据。建议相关企业:
- 关注英欧法规区别:英国脱欧后,欧盟最新修订不自动适用于英国。同时出口两地市场的企业,须分别按两地现行法规核查原料准入;
- 开展配方与标签自查:对照意见所列产品类型与浓度限值,逐项评估在售及在研产品配方,重点关注标签警示、粒径界定等合规细节;
- 关注儿童产品风险: 多份意见因数据不足未对儿童及青少年使用安全性作出结论,涉及上述原料的儿童及青少年适用产品,相关企业应持续关注后续评估进展,提前评估配方调整与供应链风险。
瑞旭集团也将持续关注英国化妆品法规动态,提供专业的法规解读与合规解决方案,如您有相关业务需求,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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