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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发布,强制性国标《牙膏用原料规范》迎来首次修订!

瑞旭摘要:2008年发布的《牙膏用原料规范》,至今已落地实施超过十五年。近期,其征求意见稿发布,这也是该标准问世后的首次重大修订。瑞旭集团整理汇总了本次修订的背景、主要更新内容,与国际法规/标准比对分析等,供大家参考。

2026年6月4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牙膏用原料规范(征求意见稿)》(GB22115-202X,代替 GB 22115-2008),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6月4日至8月4日。

征求意见稿,国标,牙膏用原料规范背景

牙膏既是日用消费品,更是健康相关产品。中国是世界最大口腔清洁用品生产国和消费国,牙膏作为日常必需的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其产品质量安全与消费者口腔健康密切相关。随着公众口腔健康意识的不断加强,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牙膏生产国与消费国。

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2023 年,我国首次发布实施了牙膏专门部门规章《牙膏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专门文件《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上述管理规定对于牙膏产品的原料使用等方面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GB 22115‒2008《牙膏用原料规范》发布于 2008 年,实施至今已超过十五年,由于牙膏用原料创新与安全研究的不断深入,国内外相关法规、标准已陆续发布。本次修订旨在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规范牙膏用原料管理,保障牙膏质量安全。GB 22115‒2008《牙膏用原料规范》的内容已经与国家现行牙膏监管规定不

相协调,已不能适应牙膏行业快速发展的需求,对于该标准的修订是必要的,而且十分迫切。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对牙膏用原料的要求,包括禁用物质、限用原料、准用防腐剂和准用着色剂。

本文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牙膏。

本文件不适用于仅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销售的牙膏。

标准变化解读

目录

GB 22115‒2008

征求意见稿

变化

牙膏禁用物质目录 (表A.1)

1205种

1630种

增加425种

牙膏禁用植(动)物物质目录(表A.2)

88种

120种

增加32种

牙膏禁用物质目录Ⅱ(表A.3)

173种

154种

减少19种

牙膏限用原料目录(表B.1)

39种

58种

增加19种

牙膏准用防腐剂目录(表C.1)

48种

42种

减少6种

牙膏准用着色剂目录(表D.1)

102种

103种

增加1种

1.标准变化总体内容
本次征求意见稿主要参考了 EC 1223/2009 及其最新的修正案内容,结合了《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化妆品禁用植(动)物原料目录》相关规定,以及相关原料的使用历史和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本文件与 GB 22115-2008《牙膏用原料规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年版)》等进行技术核对,并对 GB 22115-2008 存在的拼写错误、格式重复等问题进行了调整。

2.牙膏禁用物质目录

本次修订,牙膏禁用原料数量由 1205种增加至1630种,增加425种。

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 将原GB 22115-2008许用防腐剂硼酸、甲醛、多聚甲醛、氯乙酰胺等原料调整为禁用原料;
  • 乙酰胆碱及其盐类、左法哌酯及其盐类、六氯酚等英文翻译和拼写调整为与《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保持一致;
  • 糖皮质激素类(皮质类固醇)等合并为“激素类”,与《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保持一致;
  • 龙葵、羊角拗、叉子圆柏等列入牙膏禁用植(动)物物质目录(表A.2);
  • 放射性物质、麻醉类药品等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表述;
  • 丙烯酰胺、氢醌、锆及其化合物等结合《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和中国国情调整描述,如删除氢醌的描述中的 with the exception of entry 14 in Annex III等;
  • 1,2,4-三羟基苯、6-氨基间甲酚、6-氨基-2-(2,4-二甲苯基)-1H-苯基[de]异喹啉-1,3(2H)-二酮(溶剂黄 44)及其盐类等存在有条件禁用调整为无条件禁用。如 1,2,4-三羟基的原文为1,2,4-Trihydroxybenzene (10) when used as a substance in hair and eyelash dye products,删除“头发和睫毛染色产品”的限制性条件,调整为直接禁用。

3.牙膏禁用植(动)物物质目录

本次修订,禁用植(动)物物质由88种增加至120种,增加32种。

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 增加了我国化妆品中最新禁用物质,如大麻(CANNABIS SATIVA)仁果、大麻(CANNABIS SATIVA)叶提取物、大麻(CANNABIS SATIVA)籽油、颠茄、东亚魔芋、花魔芋(魔芋)等;
  • 规范了部分原料的中英文描述,参照《化妆品禁用植(动)物原料目录》,对白芷、威灵仙、芫花、牵牛等原料进行调整;
  • 根据原料特性,将表 A.1(2008 版表 1)的植物原料移至表 A.2(2008版表 2)。

4.牙膏禁用物质目录Ⅱ

本次修订,禁用物质目录Ⅱ(2008 版表 3)由173种减少至154种,减少19种。
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 增加了部分禁用原料,如最新列入《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右丙氧芬、地芬诺酯、甲醇、甲基丁香酚、牛源性物质、苄氯酚、甲基二溴戊二腈、非那西丁、大麻二酚、比马前列素、拉坦前列素、他氟前列素、他氟乙酰胺、曲伏前列素、硝基甲烷、乌洛托品等 20 种原料;
  • 规范了部分原料名称,如 4-氯雷琐辛、2-甲基雷琐辛、p-苯二胺硫酸盐、p-苯二胺 HCl、m-氨基苯酚 HCl 等;
  • 为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保持一致,合并了部分原料,如“N,N-二甲基-p-苯二胺”“N,N-二甲基-p-苯二胺硫酸盐”合并为“N,N-二甲基-对苯二胺及其盐类”;
  • 为便于与欧盟法规检索对照,将 CI 21100、CI 45190、CI 51319、CI 10020、CI 12010、CI 15800、CI 21230、CI 42045、CI 47000、CI 44045、CI 42510、CI 12370、CI 73900、吡硫𬭩锌、氢醌、二甘醇、6-氨基间甲酚、6-氨基邻甲酚及其盐类等 30 个原料移入表 A.1(2008 版表 1);
  • 更正并删除“无机亚硫酸盐类和亚硫酸氢盐类”原料。

5.牙膏限用原料目录

本次修订,限用原料目录由39种增加至58种,增加19种。

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 增加了视黄醇、视黄醇乙酸酯、视黄醇棕榈酸酯、羟基磷灰石(纳米)等已有明确安全评估结论或已列入 EC 1223/2009 的限用物料。

6.牙膏准用防腐剂目录

本次修订,牙膏中准用防腐剂由48 种减少至42种,减少6种。
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 将苄氯酚、甲醛和多聚甲醛、碘酸钠三类原料列为禁用原料;
  • 氯咪巴唑为急性经口毒性4级,吞咽有害,且在行业内极少使用,故不纳入准用防腐剂目录;
  • 吡罗克酮和吡罗克酮乙醇胺盐、水杨酸合并至同类原料。

7.牙膏准用着色剂目录

本次修订,牙膏中准用着色剂由102种增加至103种,增加1种。
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 新增 CI 77266(nano)原料。

注:EC 1223/2009中CI 10006、CI 11725、CI 18130等26种可以用于淋洗类产品的着色剂,由于在我国已备案牙膏产品中,并无上述原料作为牙膏用原料使用,因此在我国仍为禁用。

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配套推荐性标准的制定情况

牙膏用原料与化妆品用原料既存在关联,也存在显著差异
关联:
二者都参照了 EC 1223/2009 等相关国际法规要求;

差异:对于化妆品中仅和皮肤暂时接触、不能与黏膜接触类原料,在牙膏中应严格禁用;

对于牙膏而言,存在如氟化物等特定原料,在其他领域也未做特别规定。

同时,部分限用原料的用量要求,牙膏与化妆品也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对于原料的相关规定对牙膏并不适用。

本标准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如:《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化妆品禁用植(动)物原料目录》协调一致。本文件所涉及的禁用原料,覆盖了《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化妆品禁用植(动)物原料目录》全部原料,在此基础上,追加了牙膏行业应禁止使用的原料。所涉及的限用原料、准用防腐剂、着色剂的使用原则与《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协调一致。配套的推荐性标准包括:

  • 现行国家标准 牙膏(GB/T 8372-2017)
  • 现行行业标准 功效型牙膏(QB/T 2966-2025)

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比对分析

本文件没有采用国际标准。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 EC 1223/2009 及其修正案内容。相关技术要求与 EC 1223/2009 的主要差异在于:

  • EC 1223/2009引证的部分法案或依据,不符合中国国情;
  • EC 1223/2009 中部分原料的管理要求与中国的管理要求不一致;
  • 我国对于部分原料的使用要求具有特殊规定,此类原料未包含在 EC 1223/2009 的管理范围内。

因此,本文件在制定过程中,参照 EC 1223/2009 已有的原料安全评估结论,充分结合了中国国情和相关领域的管理要求,与 EC 1223/2009 为非等效的对应关系。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参考了国外法规、指令、国际标准以及国外先进标准,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编制。这一举措有助于我国适时与国际标准接轨,在技术要求方面,既充分考虑了我国行业实际状况,又努力与国际要求保持一致。

是否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及理由

建议对外通报。目前已发布欧盟法规 EC 1223/2009 及其修正案,文件中涉及原料使用管理要求与中国监管要求并不一致,故本文件修订过程中未采用国际标准。鉴于中国牙膏产品的出口量巨大,标准发布后可能会对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议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要求对外通报。

实施日期
建议本文件批准发布12个月后开始实施。


瑞旭建议
本次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对牙膏用原料的管控,禁用、限用原料范围扩容,防腐剂、动植物原料等目录均有调整,且深度对标欧盟法规、贴合国内牙膏专属监管要求。建议牙膏及化妆品相关企业抢抓征求意见窗口期与12个月实施过渡期:

  • 重点关注原料监管变化:关注原准用但现调整为禁用的防腐剂(如硼酸、甲醛、多聚甲醛、氯乙酰胺等)、新增限用原料(如视黄醇及其衍生物、羟基磷灰石(纳米)等)的使用限量要求以及新增禁用植(动)物物质等。
  • 关注牙膏与化妆品原料管理的差异:牙膏用原料与化妆品用原料虽有关联,但存在显著差异。部分在化妆品中允许使用的原料,在牙膏中可能因与口腔黏膜接触而被禁用或限用。同时从事化妆品和牙膏生产的企业,应分别对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和本标准进行合规管理,不可混用。
  • 提前做好过渡期规划:征求意见稿建议标准发布12个月后正式实施,标准正式发布后企业需在过渡期内完成现有产品的配方调整、备案变更等工作。考虑到配方调整可能涉及安全评估、功效验证、稳定性测试等多个环节,建议企业尽早启动合规评估,预留充足时间。

瑞旭集团也将持续关注中国牙膏法规/标准的变动并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如您有相关业务需求,欢迎随时和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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