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化妆品真的安全有效吗?带你读懂药监局检测要求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以及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化妆品在上市前,必须通过一系列测试来证明其安全性和功效性。主要分为四大类:
理化检验
毒理学试验
人体安全性检验
功效试验
理化检验
有害物质 | 限值 (mg/kg) | 备注 |
汞 | ≤1 | 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 |
铅 | ≤10 |
|
砷 | ≤2 |
|
镉 | ≤5 |
|
甲醇 | ≤2000 |
|
二𫫇烷 | ≤30 |
|
石棉 | 不得检出 |
|
微生物指标 | 限值 | 备注 |
菌落总数 | ≤500 (CFU/g 或 CFU/mL) | 眼部化妆品、口唇化妆品和儿童化妆品 |
≤1000 (CFU/g 或 CFU/mL) | 其他化妆品 | |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 ≤100 (CFU/g 或 CFU/mL) | 所有化妆品 |
耐热大肠菌群 | 不得检出 (/g 或 mL) | 所有化妆品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不得检出 (/g 或 mL) | 所有化妆品 |
铜绿假单胞菌 | 不得检出 (/g 或 mL) | 所有化妆品 |
毒理学试验
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理》实施前,进口产品始终无法规避‘动物测试’的问题。但条例实施后有了重大突破,进口产品只要符合下述要求,即可避免进行动物测试。
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关于普通化妆品免于提交毒理学试验报告的例外情形明确提到:
(二)普通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已取得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质认证,且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可免于提交该产品的毒理学试验报告,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产品宣称婴幼儿和儿童使用的;
2.产品使用尚在安全监测中化妆品新原料的;
3.根据量化分级评分结果,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有多个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生产企业均已取得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质认证的,方可免于提交毒理学试验报告。
有多个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生产企业均已取得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质认证的,方可免于提交毒理学试验报告。
功效试验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提交的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科学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可追溯性负责。
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所有上市化妆品的功效宣称,都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以下为您总结了不同宣称对应可接受的功效证据类型:
No. | 产品功效宣称 | 人体功效评价试验 | 备注 |
1 | 祛斑美白① | √ | 具有祛斑美白、防晒和防脱发功效的化妆品,应当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并出具报告。 |
2 | 防晒 | √ | |
3 | 防脱发 | √ | |
4 | 祛痘 | √ |
|
5 | 滋养② | √ |
|
6 | 修护② | √ |
No. | 产品功效宣称 | 人体功效评价试验 | 备注 |
1 | 祛斑美白① | √ | 具有祛斑美白、防晒和防脱发功效的化妆品,应当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并出具报告。 |
2 | 防晒 | √ | |
3 | 防脱发 | √ | |
4 | 祛痘 | √ |
|
5 | 滋养② | √ |
|
6 | 修护② | √ |
|
No. | 产品功效宣称 | 人体功效评价试验 | 消费者使用测试 | 实验室试验 | 研究数据 或 文献资料 |
7 | 抗皱 |
为可选项目,但必须从中选择至少一项 |
为可搭配项目,但必须配合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消费者使用测试或者实验室试验一起使用。 | ||
8 | 紧致 | ||||
9 | 舒缓 | ||||
10 | 控油 | ||||
11 | 去角质 | ||||
12 | 防断发 | ||||
13 | 去屑 | ||||
14 | 保湿 | 为可选项目,但必须从中选择至少一项 | |||
15 | 护发 | ||||
16 | 特定宣称(宣称适用敏感皮肤、无泪配方) | 为可选项目,但必须从中选择至少一项 |
| ||
17 | 特定宣称(原料功效) | 为可选项目,但必须从中选择至少一项 | |||
18 | 宣称温和(无刺激) | 为可选项目,但必须从中选择至少一项 | 为可搭配项目,但必须配合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消费者使用测试或者实验室试验一起使用。 | ||
19 | 宣称量化指标的(时间、统计数据等) | ||||
20 | 宣称新功效 | 根据具体功效宣称选择合适的评价依据 | |||
中国化妆品安全与功效检测/评价常规问题
Q1. 哪些产品可以豁免微生物检测?
A1. 根据《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类型的化妆品可以免于微生物指标检测:
乙醇含量≥75%(w/w)的产品:此类产品因乙醇浓度较高,具有天然的抑菌作用,微生物难以生长繁殖,因此可免于微生物指标检测。
- 氧化型染发剂:氧化型染发剂通常由染发剂(第一剂)和氧化剂(第二剂)组成,其产品特性(强碱性、高氧化性)不利于微生物生长,可免于微生物指标检测。
- 烫发类产品:烫发类产品(如烫发剂)通常含有巯基乙酸等成分,产品具有强碱性(pH值较高),这种环境不利于微生物生长繁殖,可免于微生物指标检测。
- 化学脱毛产品:化学脱毛产品与烫发类产品类似,通常含有巯基乙酸等有效成分,产品具有强碱性(pH值较高),这种pH环境不利于微生物生长,可免于微生物指标检测。
- 指甲油卸除液:指甲油卸除液通常以有机溶剂为主要成分,微生物难以在此类环境中生长繁殖,可免于微生物指标检测。
-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上述类型产品,虽然可以免于微生物指标检测,但企业仍应通过生产过程控制、原料控制等措施确保产品微生物安全。物理脱毛类产品、非氧化型染发类产品需要检测微生物项目。
Q2. 豁免防腐挑战测试的条件有哪些?
A2. 依据《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根据产品特性,属于不易受微生物污染的产品,即非含水产品、有机溶剂为主的产品、含水产品中如水活度<0.7、乙醇含量>20%(体积)、高/低pH值(≥10或≤3)、灌装温度高于65℃的产品、一次性或包装不能开启等类型的产品等,可不进行防腐效能评价,但化妆品安全性评估人员应就相关情况予以说明。
Q3. “减少黑头的发生”是否属于“清洁”功效?
A3. 按照《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宣称“有助于减少或减缓粉刺(含黑头或白头)的发生;有助于粉刺发生后皮肤的恢复”均属于“祛痘”功效。
示例:某品牌洗面奶的产品标签中宣称该产品在清洁肌肤的同时还可以“减少黑头的发生”,因此该品牌洗面奶在备案申请表分类编码项下应当同时勾选“祛痘”和“清洁”两种功效类别。
Q4. 哪些牙膏需进行功效评价,哪些免于功效评价?
A4. 根据《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四)规定,牙膏产品功效评价方法一般分为人体评价方法和其他评价方法。牙膏宣称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需进行人体功效评价,在备案时提交功效评价资料,并根据功效评价结果编制、公布功效宣称评价摘要。对于通过添加氟化物达到防龋功效,且含氟量达到《检验项目要求》的,可免于对防龋功效进行评价。同一备案人备案的牙膏产品,使用经验证可发挥功效作用的相同功效性原料,且配方浓度不低于已备案产品,宣称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相同功效的,可免于人体功效评价。
宣称清洁以外其他功效的,需进行人体功效评价或者其他功效评价,备案人根据功效评价结果编制并公布功效宣称评价摘要。牙膏仅宣称清洁功效的,可免于功效评价。
Q5. 功效宣称评价是否一定需要第三方开展?功效宣称评价机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A5. 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评价机构,按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项目要求,开展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承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的机构应建立良好的实验室规范,完成功效宣称评价工作和出具报告,并对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具有祛斑美白、防晒和防脱发功效的化妆品,应当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并出具报告。
Q6. 对于必须配合使用的精华液和冻干粉产品(各部分为独立包装),如何进行检验?
A6. 根据《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规定,精华液和冻干粉作为独立包装且可分别取样的必须配合使用产品,微生物和理化项目应分别检验。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可按照说明书中使用方法进行检验;当存在各部分单独使用的可能性时,应当分别检验。
Q7. 宣称“祛痘、抗皱”的淋洗类进口普通化妆品需要做人体安全试用实验吗?
A7. 根据《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中表1-5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的要求,宣称祛痘、抗皱、祛斑等功效的淋洗类产品均应当进行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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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旭集团成立于2007年,集团员工数超450人,总部位于杭州,在美国、英国、爱尔兰、韩国、日本等地拥有11家子公司。集团旗下实验室可一站式提供上述检测项目。拥有CMA资质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资质,实验室面积超过15000平方。希科检测现有轻工、环境、日化、医疗器械、微生物(P2级)、毒理、功效等多个检验检测实验室,致力于更好的为客户提供全方面的技术服务。在拥有全面检测能力的基础上,实验室不断自我革新,参拟多项国家标准、团体标准,并拥有多项实验室技术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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