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
瑞旭集团
工业化学品
日化品
食品
医疗器械
农用化学品
检测认证
可持续发展
Search

新食品原料审批办事指南

中文名称:新食品原料审批办事指南

英文名称:Guidelines for Approval of New Food Raw Materials

发布时间:2023/09/25

实施时间:2023/09/25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食品原料审批许可

1110000071783697271000123101000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新食品原料审批许可

2.办事指南编码

111000007178369727100012310100001

3. 对应政务服务实施清单事项名称

新食品原料审批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2)《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7.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8.实施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

9.实施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10.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11.实施主体编码:111000007178369727

12.审批层级:国家级

13.行使层级:国家级

14.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5.受理层级:国家级

16.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7.初审层级:无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检验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2)通过安全性审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条 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第四条 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和许可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食品原料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技术审查,提出综合审查结论及建议。

第十三条 审查过程中需要对生产工艺进行现场核查的,可以组织专家对新食品原料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专家对出具的现场核查意见承担责任。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参加现场核查的专家不参与该产品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表决。

第十四条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和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审评机构提出的综合审查结论,应当包括安全性审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审查结论,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与食品或者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具有实质等同性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企业或公民个人。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批准。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具有食品原料特性的;

2.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的;

3.安全性不能保证的;

4.申报材料或样品不真实的;

5.其他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 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2.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医疗卫生

3.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医疗卫生

4.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5.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6.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7.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8.许可证件名称:无

9.改革方式:无

10.具体改革举措

不涉及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举措。

1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拟从事新食品原料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

(三)安全性评估报告;

(四)生产工艺;

(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

(六)标签及说明书;

(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八)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六条 拟从事新食品原料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

(三)安全性评估报告;

(四)生产工艺;

(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

(六)标签及说明书;

(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八)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第七条 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3.材料信息

a

1)申请材料名称:拟从事新食品原料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三)安全性评估报告;(四)生产工艺;(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六)标签及说明书;(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八)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申请进口新

2)材料类型:

3)材料形式:

4)材料必要性:必要

5)来源渠道:

6)来源渠道说明:

7)纸质材料份数:0

8)纸质材料规格:

9)填报须知:

10)受理标准:

b

1)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材料

2)材料类型:纸质和电子

3)材料形式:

4)材料必要性:必要

5)来源渠道:

6)来源渠道说明:

7)纸质材料份数:5

8)纸质材料规格:

9)填报须知:

10)受理标准:1.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申报材料电子文件光盘1份申请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前后内容表述一致。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文献资料可提供中文摘要,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2.新食品原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成册,逐页标明页码,各项间应当有区分标志:

1)申请表;

2)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

3)安全性评估报告;

4)生产工艺;

5)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

6)标签及说明书;

7)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8)申报委托书(委托代理申报时提供);

9)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最小包装的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3.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了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进口新食品原料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2)进口新食品原料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材料时,应当注明其中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国家卫生计生委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请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自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当组织专家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结论。

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资料。

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现场解答有关技术问题,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审查过程中需要对生产工艺进行现场核查的,可以组织专家对新食品原料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专家对出具的现场核查意见承担责任。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参加现场核查的专家不参与该产品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表决。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和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审评机构提出的综合审查结论,应当包括安全性审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

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审查结论,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第九条 申请人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材料时,应当注明其中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请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自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当组织专家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结论。

第十二条 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现场解答有关技术问题,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审查过程中需要对生产工艺进行现场核查的,可以组织专家对新食品原料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专家对出具的现场核查意见承担责任。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参加现场核查的专家不参与该产品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表决。

第十四条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和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审评机构提出的综合审查结论,应当包括安全性审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审查结论,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与食品或者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具有实质等同性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新食品的审批与一般行政许可不同,有其相对复杂背景和协调难度,涉及国家食品安全、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卫生健康保证等重点难点问题,由此带来严格把关的过程 极为繁琐和细致,需经过专家、社会、民众、相关部门、社团组织的充分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如形不成一致意见还要多次反复协调)后才能作出最后研判和决定),否则带来的严重影响和后果将十分被动,甚至影响到政府形象,导致不稳定现象等等。)

4.承诺审批时限:20工作日

1)依法进行专家评审检测检验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5.办件类型:承诺件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3.是否允许减免:否

4.允许减免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2.行政许可证件名称:行政许可审查结论通知书

3.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十五、业务办理信息

1.是否通办:否

2.通办业务模式:无

3.跨省通办事项名称:无

4.是否是35号文中的跨省通办事项:无

5.应用场景:

6.联办机构:

7.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8.是否网办:是

9.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受理

10.网办地址:https://slps.jdzx.net.cn/

11.是否可在移动端办理:否

12.微信小程序办理地址:

13.支付宝小程序办理地址:

14.百度小程序办理地址:

15.APP办理地址:

16.其他办理地址:

17.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

18.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https://slps.jdzx.net.cn/

19.到办事现场次数:1

20.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申请人在线提出申请,现场提交申请材料,政务大厅出具接受凭证

21.服务渠道:实体大厅

22.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23.办理地点: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西直门办公区2号楼北裙楼)。

24.办理时间: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5.咨询方式:(一)窗口咨询: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西直门办公区2号楼北裙楼)。

(二)电话咨询

受理咨询电话:010-68791409

技术咨询电话:010-52165571

(三)电子邮件咨询:zwdt_consult@126.com

(四)信函咨询

受理咨询: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西直门办公区2号楼北裙楼),邮编:100044

技术咨询: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7号院2号楼,邮编:100022

26.监督投诉方式:(一) 窗口投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纪检监察室(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7号院2号楼,邮编100022)。

(二)投诉电话:010-52165512

(三)电子邮件投诉:jishenchu@cfsa.net.cn

(四)信函投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纪检监察室(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7号院2号楼,邮编100022)。

27.是否支持预约办理:否

28.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

29.是否支持物流快递:否

30.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否

31.问题、解答

a

1)问题:申请表常见问题

2)解答:(1)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应在网上操作打“√”,不应手工填写打“√”

2)法定代表人(签字):应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名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无效。

3)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需要填写生产企业名称,进口产品同时填写生产企业中文名称。

4)地址:应与申报单位注册地址一致。

b

1)问题:修改注册时的联系电话

2)解答:咨询电话010—68491409修改。

c

1)问题:忘记用户名和密码

2)解答:咨询电话010—68791409进行找回。

d

1)问题:电子申请材料上传有问题

2)解答:咨询电话010—51077100解决。

e

1)问题:纸质申请材料递送方式

2)解答:现场提交或邮寄接收。

f

1)问题: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2)解答: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g

1)问题:了解申请事项办理进展

2)解答:登陆网站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大厅(http://www.nhc.gov.cn/网上审批大厅查询,或通过电话010—68791409咨询。

h

1)问题:了解审批服务指南

2)解答:登录网站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大厅(http://www.nhc.gov.cn/)许可项目栏目,可查询每一类许可项目具体的审批指南。

 

扫描下方的二维码订阅“CIRS食品合规互动”!实时传递最新食品监管法规动态,获取最热行业资讯,你想知道的最新一手资讯都在这里。

食品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我们
杭州总部:+86 571 86058259
上 海:+86 21 5077 8970
日本产品:+86 571 86057827
联系我们
杭州总部:+86 571 86058259
上 海:+86 21 5077 8970
日本产品:+86 571 86057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