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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暂停经营标示名称为“韩妃染发膏”系列化妆品的通告(2022年第30号)
2022年7月1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关于暂停经营标示名称为“韩妃染发膏”系列化妆品的通告(2022年第30号),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暂停经营标示名称为“韩妃染发膏”系列化妆品的通告(2022年第30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基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完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荐、国家药监局组织专家审评,遴选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等17家机构作为第二批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基地,现予公布。 附件:第二
国家药监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基地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pH值》等检测方法意见的通知
2021年11月12日,中检院发布关于公开征求《pH值》等检测方法意见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化妆品技术法规,中检院组织编制了《pH值(征求意见稿)》《化妆品用化学原料体外皮肤变态反应:氨基酸衍生化反应试验(征求意见稿)》《化妆品用化学原料荧光素渗漏试验(征求意见稿)》《体外皮肤变态反应:人细胞活化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公开征求《pH值》等检测方法意见的通知
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中化妆品和新原料注册备案管理模块开放使用通知
2021年5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将开放特殊化妆品注册管理、新原料注册备案管理模块。平台登录地址:https://zwfw.nmpa.gov.cn,使用详情请查看平台中相关用户手册。
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中化妆品和新原料注册备案管理模块开放使用通知
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 第144号)
2020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组织开展《条例》配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并按照相关立法程序审议发布。
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 第144号)
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发布关于牙膏产品监督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说明
2020年12月29日,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发布关于牙膏产品监督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说明
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发布关于牙膏产品监督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说明
国家药监局关于批准月桂酰精氨酸乙酯HCl等4个原料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公告(2020年 第141号)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技术审评专家委员会和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审核,现批准月桂酰精氨酸乙酯HCl作为化妆品防腐剂使用,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三章的化妆品准用防腐剂(表4)
国家药监局关于批准月桂酰精氨酸乙酯HCl等4个原料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公告(2020年 第141号)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报批稿)向WTO公示
目前对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进行监督管理主要依据《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2005年版),该规范是法规性文件,是作为卫生部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的规范,其强制执行的力度不如国家强制性标准,不能适应目前的监管需要。因此,需要制定消毒在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的强制性卫生标准,纳入上述法规性文件的相关内容,并作进一步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报批稿)向WTO公示
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调整疫情期间进口化妆品相关证明性文件提交形式的通告
020年6月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调整疫情期间进口化妆品相关证明性文件提交形式的通告。受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口化妆品在申报注册和办理备案时,申请人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化妆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证明文件等原件。
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调整疫情期间进口化妆品相关证明性文件提交形式的通告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根据中央广播电视台新闻联播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内容主要包括1)确定促进制造业稳增长的措施,稳定经济发展的基本盘;2)部署加快服务外包转型升级,推动服务业优结构上水平;3)通过《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更好保障质量安全促进产业发展。 会议通过《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按照放管并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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