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化学品
瑞旭集团
工业化学品
日化品
食品
医疗器械
农用化学品
检测认证
可持续发展
Search

看看看,农药登记管理大变更

历时3年多,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5个规章的终版近日公布。从2022年4月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首次征集对《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修改意见建议;到2023年年初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第二次发布关于征求《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函;至2024年11月4日,农业农村部第三次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到最近的农业农村部第3号令和农业农村部第925号公告,靴子终于落地。

一、《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一)第八条 “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剂产品的配方应当科学、合理、方便使用。

“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

“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三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不经稀释或者分散直接使用的低有效成分含量农药单独分类。

“信息素等引诱、迷向类产品按主要有效成分登记。

“制剂产品有效成分种类和含量梯度的具体要求,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

点评:主要是合理规定了信息素等引诱、迷向类产品的登记要求,按主要有效成分登记,不再限制其中含有的有效成分的个数。

(二)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指定本单位专人负责农药登记申请相关工作。”

(三)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办理农药登记业务的,还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事项、权限等。

点评:主要变化在于规定了委托其他单位办理农药登记业务的需要有委托书。相当于规定了递交资料的过程中咨询公司的体现。

(四)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申请新农药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新农药原药和新农药制剂登记申请,并提供农药标准品。

自新农药登记之日起六年内,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或者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的数据申请登记的,按照新农药登记申请。

(五)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取得首次登记、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自登记之日起六年内,其他申请人申请含该新化合物的农药登记的,应当获得该登记证持有人完整登记资料授权,但提交自己取得数据的除外。”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其他申请人提交自己取得的数据申请前款农药登记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点评:澄清了新有效成分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拥有的符合登记资料只有登记资料保护期六年内需要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 如果在新有效成分登记六年内,其他申请人提交自己取得的数据申请前款农药登记的,按照新农药申请登记,并且需要同时提交原药和制剂的登记。

(六)将原第十八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转让农药登记资料的,受让方凭以下材料申请农药登记:

“(一)双方的转让合同;

“(二)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补充完善的相关登记资料;

“(三)原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注销相应登记证的申请。”

点评:这条是在上次的征求意见稿中没有的条款。这一条澄清了转让农药登记资料时需要提交的资料,重点需要关注的是: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补充完善的相关登记资料。也就是说转让方的资料不完整的情况下,该如何用转让的资料申请登记的情况。

(七)将原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资料于五个工作日内直接报送农业农村部。

“初审不通过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意愿,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点评:明确了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的责任,强调了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初审意见的重要性。

(八)将原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应当”修改为“组织所属农药检定机构”。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农业农村部所属农药检定机构在技术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资料存在轻微瑕疵需要补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材料,相关期限不计入审查期限。”

(九)将原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农药登记申请受理后、进入技术审查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并在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重新申请。

“农业农村部根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意见,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补充资料。”

点评:明确了补充资料的时限、条件。并且更新了撤回原登记申请的条件。

(十)“第二十五条 农药登记审查和评审过程中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试验数据需要验证的,农业农村部可以组织开展验证试验,并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审批未通过的产品,申请人再次申请登记的,可以申请使用之前已提交的相应登记资料。具体要求由农业农村部另行规定。”

点评:两条都是新增加的条款。二十五条是确定了验证试验的合法性,二十六条是把2025年1月20日 农药检定所公布的关于细化未批准登记产品再次申请农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的合法化。

(十二)“第三十一条 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名称、企业合并分立需要换发农药登记证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农业农村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

“第三十二条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变更:

“(一)改变农药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剂量的;

“(二)改变农药有效成分以外组成成分的;

“(三)改变产品毒性级别的;

“(四)原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发生改变的;

“(五)产品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九)原第四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名称或者合并分立,已换发新农药登记证的。” 原第四十条如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部注销农药登记证,并予以公布:

(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依法终止或者不具备农药登记申请人资格的;

(三)农药登记资料已经依法转让的;

(四) 应当注销农药登记证的其他情形。

点评:由以前的“变更农药登记证持有人” 变成了“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更名、企业合并分立需要更换农药登记证持有人” 。以后随便变更登记证持有人可能不太容易了。

(十六)将原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收集分析农药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变化情况并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召回农药产品、发生农药使用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

(十七)将原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对登记十五年以上的农药品种,农业农村部根据生产使用和产业政策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周期性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登记延续审查的重要依据。

“周期性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靶标生物抗药性;

“(二)作物安全性;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人畜健康安全;

“(五)有益生物安全和生态环境影响。”

点评:中国也即将步入对农药周期性评价的行列,和欧盟美国的再评审异曲同工,企业要重视农药周期性评价。

二、《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四)将第十八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农药生产企业在其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内,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接受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也可以接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委托,分装农药。

“农药原药(母药)不得委托生产。”

(五)增加两条,作为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条 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标准、标签、商标使用、期限、费用等内容。

“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加工产品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技术、产品质量标准等技术资料。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以委托加工、分装为名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

点评:明确原药(母药)不得委托生产,同时规定了委托人和受托人需要签订合同等详细事项。

三、《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在上线运营后二十日内将网站名称、网络平台名称、应用程序名称等报发证机关备案。经营卫生用农药,以及农药生产企业利用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产品的除外。

“2026年1月1日前已上线运营的互联网农药经营者,应当在2026年1月31日前完成备案。

“限制使用农药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

“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前款规定的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第二十二条 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农药经营许可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更新页面内容。

“农药生产企业利用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应当持续公示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农药生产许可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更新页面内容。

“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展示实际销售产品的标签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农药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并实施农药经营资质核验、网络经营行为监督、农药信息展示、农药实名购买、交易记录保存、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并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管执法工作。”

点评: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法规也随着时代的变化,完善并规范了网络农药经营农药者的义务和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农药捆绑销售的相关条款在这次的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终版中没有体现。

四、《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一、农药制剂产品应当标注所用原药(母药)的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相关内容可以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中体现,由该制剂产品登记证持有人对真实性负责。

点评:制剂产品标注使用原药的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这也是进一步规范市场中原药厂家支持了制剂厂家的原药来源证明取得登记,后续的实际生产过程中也要用已经登记的原药来生产制剂并体现原药供应商的信息。

二、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不得标注受托人的商标。

点评:由上次征求意见的‘一证一标’更改为了‘一证同标’,正式公布的版本充分考虑了企业一个登记证的产品可能同时需要标注多个商标,比如企业的商标和产品的商标。同时规定了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不得标注受托人的商标,相同于即使委托加工、分装产品也只能标注委托方即登记证持有人的商标。从而抵制了现在在委托加工、分装时在委托加工中在农药产品标签标注受托人商标的行为。

三、农药产品登记用于耐除草剂作物的,应当标注使用的作物品种名称;用于耐除草剂转基因作物的,应当标注适用的作物和转化体名称。

点评:目前农业生产中耐除草剂作物,主要分为转基因和非转基因选育两类,用于这两类作物的农药产品均应按照第925号公告进行标注。

四、农药产品使用时需要添加指定助剂的,应当标注助剂的相关信息。

点评:随着无人机施药的逐渐普及,很多的农药产品在使用的时候需要搭配外源助剂使用。该要求是指外源助剂的使用的情况,一般对于特殊的农药产品,在使用时需要添加指定的助剂的,在登记的时候需要提交相应的助剂和农药一起使用的田间药效试验资料。

五、《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七)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开展农药登记试验之前,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根据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向登记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前款备案信息包括备案主体、有效成分名称、含量及剂型、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起始时间、与试验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安全防范措施等。新农药试验备案还包括作用机理和作用方式。

“试验项目、地点、单位等发生变化的,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按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点评:试验备案平台由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变为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试验单位、地点、项目若有变化,需重新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章202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我们的服务

  • 中国农药产品登记
  • 仅限出口农药登记
  • 农药风险评估(环境/健康/膳食)
  • 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
  • 农药登记证续展
  • 登记及生产许可咨询与培训

联系我们

  • 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秋溢路288号东冠高新科技园1号楼11层
  • 电话:+86-0571-88233256
  • Email:agrochem@cirs-group.com

扫描下方的二维码订阅“ 农化法规服务站 ”!提供农化行业最新的法规政策与行业资讯,深入解读专业的法规与登记技术,集萃行业大咖独家观点,最新一手资讯都在这里。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我们
北京:010 63984032
上海:021 5077 8970
杭州:0571 88233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