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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种新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法检要求

2026年4月16日,应急管理部等10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将3-氯丙炔、2-碘酰基苯甲酸、2-重氮乙酰乙酸对硝基苄酯、甲磺酰基叠氮、2-硝基-3-甲基苯甲酸这5种化学品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4月28日发布安全监管通知,并公布5种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信息表。

列入目录的物质不仅需要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在进出口环节还需要依法报检。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强化了海关职责,海关正式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联合制定部门,与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共同确定、调整目录。海关负责依法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作为进出口法检的核心法规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2023年第29号对于法检范围、填报事项、材料提供、检验内容和检验方式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填报事项与材料提供

 

申报要求

进口

危险化学品

填报事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应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如实填报货物属性、检验检疫名称、危险类别、包装类别、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和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等。

材料提供:

《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SDS)的样本。

出口

危险化学品

材料提供:

《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化学品安全标签(散装产品除外)、安全技术说明书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检验依据

  1. 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
  2. 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3.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4. 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危险化学品检验内容

  1. 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规定;
  2. 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化学品安全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技术说明书(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
  3. 化学品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危险化学品包装检验

  1. 进口危险化学品应检验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
  2. 出口危险化学品如果属于危险货物的,应按照海运、空运、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涉及相关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需要及时做好合规应对工作。如果您想了解自己的产品是否列入最新版危化目录,可以点击下方链接查询,或者直接联系瑞旭集团,我们会根据您的产品,给出针对性的合规方案。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查询入口:

https://hgt.cirs-group.com/tools/cis/inv/62aaaae4bc9325535f815f2e

危险化学品智能识别助手:

https://hgt.cirs-group.com/apps/haz-check/haz-check/input

我们的服务:

  •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中国及全球);
  • 危险特性分类鉴定报告(中国、欧盟、美国);
  • 危险化学品登记(全国);
  • 24小时应急咨询电话服务委托(中国及全球代理)

参考资料:

1.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2.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3-氯丙炔等5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3.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2023年第29号

4. 进出口5种新增危险化学品海关检验要求介绍:https://mp.weixin.qq.com/s/xqqakSX-ypo94vm_4UbXj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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