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7日通过并公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其中第3条提到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制度,危化目录由相关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定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第124条规定,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该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活动。新法发布使更多企业对鉴定引起重视。
结合《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与2016年发布的《免于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我们整理了常见问题解答。
Q:什么是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A: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Q:哪些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A:1. 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2. 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3. 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Q: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包括哪些内容?
A:1. 与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等相关的物理危险性;
2. 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学稳定性和反应性等。
Q:哪些情形可以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A:1. 列入2016年发布的第一批《免于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的物质。目录清单可查询化规通:https://hgt.cirs-group.com/tools/cis/inv/69b3bc9bb9ba55b1afc34f88
该目录内容分为“不具有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以及“具有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两个表格。
注意!免于鉴定并非说明该物质不是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判定需要参照《危险化学品目录》和确定原则。危险化学品应当按法规编制SDS和安全标签,办理危化登记,加强安全管理。
2. 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未超过1吨。
参考资料:
-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 《免于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