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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物质标识信息公开延期申请”指南手册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2025年8月20日,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官网发布了“关于化学物质标识信息公开延期申请的工作提示”,指出有延期需求的登记证持有人,需准备必要性说明材料,并于2025年9月15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为了帮助相关企业准确理解并合规办理延期申请事宜,瑞旭集团特编制本手册。手册明确了列入《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标识信息保密期限、延期申请条件,详解申请材料准备、网上登记系统操作流程及主管部门审查标准,并附专业建议,为登记证持有人办理延期申请提供清晰指引。

一、列入《名录》的化学物质标识信息保密期限与信息公开延期申请的规定如何?

  • 《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13年)》(IECSC)共收录45612个化学物质,保密部分有3270个;其中,保密部分物质标识信息的保护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不得申请信息公开延期。
  • 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或加工使用的化学物质,申请增补列入IECSC的,物质标识信息需全部公开,不得申请信息保护。
  • 根据原环保总局“第17号令”取得正常申报登记证的化学物质,截至2021年6月18日,已全部增补列入IECSC。其中实施物质标识信息保护的,保护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不得申请信息公开延期。
  • 根据原环保部“第7号令”,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取得常规申报登记证并已开展首次活动的化学物质,自首次活动满5年后,已由主管部门分批次公告列入IECSC;其中,在登记时已经批准保密的,自动列入保密部分,保密期限最长至2025年12月31日止。申请人可于2025年9月15日前向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延期公开,最长延期不超过5年。
  • 根据原环保部“第7号令”, 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取得常规申报登记证,但没有开展首次活动的化学物质,将于2025年12月31日,由主管部门公告列入IECSC;其中,在登记时已经批准保密的,申请人可于2025年9月15日前向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延期公开,最长延期不超过5年。
  • 在2021年1月1日—2021年6月30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法规衔接过渡期间,根据原环保部“第7号令”取得常规申报登记证的化学物质,自登记之日起满5年后(最晚至2026年6月30日止),由主管部门公告列入IECSC;其中,在登记时已经批准保密的,申请人可于2025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延期公开,最长延期不超过5年。
  • 根据生态环境部“第12号令”取得常规登记证的化学物质,自首次登记之日起满5年,由主管部门公告列入IECSC;其中,在登记时已经批准保密的,申请人可在保密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延期公开,最长延期不超过5年。
  • 登记证持有人主动撤销常规登记证的化学物质,自首次登记之日起满5年后,仍由主管部门公告列入IECSC;但是,由主管部门依法撤回或撤销的常规登记的化学物质,不列入IECSC。
  • 根据原环保部“第7号令”取得简易申报登记证和科研备案的化学物质,以及根据生态环境部“第12号令”取得简易登记证和备案的化学物质,不列入IECSC。
  • 新化学物质登记时,未申请化学物质标识信息保护或申请未获批准的,不得申请化学物质标识信息公开延期。

二、化学物质标识信息公开延期的申请材料应如何准备?

  • 准备申请人基本信息,包括登记证号(含登记证)、申请人与代理人名称、联系人联络方式、签字人姓名,若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还需准备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判断申请物质基本情况,是否属于高危害化学物质;是否具有潜在环境或健康风险较大,延期公开可能对环境、健康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 回顾申请人标识信息保护情况,说明登记时化学物质名称等标识信息是否申请标识信息保护,是否准予保护。
  • 准备标识信息延期公开的必要性说明材料,包括(1)申请延期公开的具体标识信息栏目,如中/英文化学名称、CAS号、分子量、分子式、结构式、SMILES码等,以及申请延期公开的期限;(2)申请延期公开的标识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的说明材料,如公众或竞争对手是否有可能通过公开资料获知这些物质标识信息或者知晓其与申请人企业的关联关系,这些物质标识信息是否已被国内外主管机构公布或公开过;(3)说明申请延期公开的标识信息的商业价值,最好能同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4)申请人为了保护这些化学标识信息而持续采取的防范措施,提供相关措施具体内容;(5)必要性说明材料需签章,作为附件提交。

三、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提交信息公开延期申请操作流程

  • 首先登录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https://www.mee.gov.cn/)后进入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在常规登记栏目中找到“化学物质标识信息公开延期申请表”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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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入“化学物质标识信息公开延期申请表”项后,逐项填写,并上传相关附件,包括登记证与信息保护必要性说明材料。其中,标注星号(*)者均为必填项,填写时建议及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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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化学物质标识信息公开延期申请表”所有内容填写完成后,建议首先进行预览,确认无误后再进行打印。注意,打印后不得再对申请表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打印后,需由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司章,再将完整的申请表彩色扫描件(PDF文件)上传至登记系统后,点击提交即完成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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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交申请后,申请人于登记系统中“历史记录”查看其提交的所有申请记录,以及审核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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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管部门对信息公开延期申请的审查决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物质信息公开延期申请:(1)化学物质存在多个登记证持有人,且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登记证持有人没有按时提交延期申请的;(2)经审查,认为延期必要性说明不充分的;(3)属于高危害化学物质,或者潜在环境或健康风险较大、延期公开可能对环境、健康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 化学物质的所有登记证持有人均按时提交延期申请,且经审查认为延期必要性说明充分合理,且不属于前条第(3)款情形的,准予延期。

五、瑞旭集团关于延期申请资料提交的建议

首先,通过以下几个问题,瑞旭集团助您快速梳理贵公司需要准备延期申请资料的化学物质情况。

1.贵公司是否根据原环保部7号令取得过常规申报登记证?

——若否,则贵公司没有物质标识信息公开延期的申请需要提交;若是,进入下一题。

2.贵公司化学物质在7号令下常规申报时,已被批准标识信息保密吗?

——若否,则贵公司没有物质标识信息公开延期的申请需要提交;若是,进入下一题。

3.贵公司希望在2025年12月31日之后,该物质在《名录》中继续保密标识信息吗?

——若否,则贵公司没有物质标识信息公开延期的申请需要提交;若是,贵公司需要积极准备标识信息延期公开的申请资料,并在2025年9月15日之前通过新化学物质登记系统提交申请。

其次,贵司在准备物质标识信息延期公开的申请资料时,有哪些内容需要特别关注呢?

  1. 准确判断申请物质的危害性。如果根据第12号令可以判断该化学物质属于高危害化学物质,或者该化学物质具有需要关注的健康或环境危害性且可能频繁暴露于人体或环境,那么该化学物质的延期公开申请将不会被批准。
  2. 核实是否能够从公开渠道获悉该化学物质标识信息。公开渠道包括公开出版物、公开专利/文献、数据库、搜索引擎,以及官方名录或公开资料等。如果该化学物质标识信息能够从公开渠道被检索到,根据经验则很难被批准继续保密。
  3. 收集充分合理的化学物质标识信息具备商业价值的佐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是否独家研发,具有该化学物质的独家专利?该化学物质在应用领域是否具有明显的技术领先优势,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和经济效益?该化学物质对于维持企业的市场高占有率、领先行业地位与竞争优势的重要性?如果竞争对手获悉该化学物质标识信息,会造成哪些方面的损失以及损失程度?建议尽可能的货币化或数字量化相关商业价值,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标识信息延期公开的申请资料的要求,与新物质登记时信息保护申请资料要求基本一致。然而,自2021年1月1日生态环境部第12号令实施以来,主管部门对化学物质标识信息保护申请资料的审核非常严格,仅有约10%的常规登记与简易登记新物质被批准标识信息保护。在此,瑞旭集团建议,若贵司需要申请化学物质标识信息延期公开,务必按照要求积极准备申请资料,确保信息保护必要性说明材料充分合理,证据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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