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我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迎来重大调整。生态环境部明确,自即日起停止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原新化学物质备案事项全面转入登记程序。瑞旭集团提醒您,相应政务服务系统已于8月14日晚完成模块切换,而备案转登记后,企业在提交登记资料时需额外补充申请用途信息与信息保护必要性说明。
背景:12号令修订与取消备案申请类型
2026年8月4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301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完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自2026年8月15日起,停止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
《通知》要求,符合原《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办理备案有关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生产、进口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以及符合《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应情形的证明材料,并提交已经掌握的新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其他信息;主管部门将参照简易登记程序和时限受理并审批。
这一调整的制度背景是,《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由于法典未再保留"备案"类型,现行以备案方式管理的低量(年生产量或进口量不足1吨)及符合条件的聚合物类物质,将统一纳入登记管理。取消备案类型,在6月11日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也已有体现。
登记系统切换:备案模块自8月15日起已转为"登记申请"
据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系统显示,2026年8月15日起,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系统中的"备案申请"模块已完成切换,正式转换为"登记申请"。这意味着,系统层面已不再受理备案提交,申请入口统一指向登记程序。

备案转登记后资料变化:增加用途信息与信息保护必要性说明
对于两种登记类型,包括(1)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足1吨,与(2)新化学物质单体或者反应体含量不超过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均保留了原备案申请时的全部资料要求。备案转登记后,最主要的变化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境外企业不能再作为登记申请人提交申请。在6月11日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已经取消了代理人制度,境外企业不能再作为登记申请人。这也是为了与《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二是备案转登记后,一份登记申请表只能申请一个新化学物质。原备案申请时,一份申请资料中可以备案多个化学物质,企业可以一次性完成数十个新化学物质的备案合规。但转为登记程序后,申请企业在一份登记申请中,只能完成一个新化学物质的登记合规。
三是增加申请物质使用信息,需提供申请用途。转为登记后,申请需按照登记要求明确申请用途。事实上,《办法》已明确登记证载明事项包含"申请用途",用途信息成为登记审查与后续环境风险控制措施传导的基础。对原本走备案通道的企业而言,补充用途信息是新要求。

四是申请化学物质名称与结构信息保护的,需提供信息保护必要性说明材料。 根据《办法》规定,申请人认为其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涉及商业秘密且要求信息保护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出,并提交申请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说明材料。因此,备案转登记后,拟主张化学物质名称、结构等信息保护的企业,须随申请一并提交必要性说明,否则相关信息将按登记公开要求予以披露。

【结语】备案转为登记,意味着原本以"轻量备案"进入市场的低量新化学物质,将纳入更完整的登记管理链条。对企业而言,8月15日之后提交申请,不仅要走登记入口、按简易登记程序审批,还需在资料层面补齐申请用途与(如适用)信息保护必要性说明。建议相关企业尽快梳理在途与计划申请物质,提前准备用途说明及信息保护材料,确保合规衔接。
预计新化学物质登记管理法规制度的修订也将会快速推进落地,建议新物质登记相关企业给予重点关注。瑞旭集团将持续关注相关法规文件的修订情况,为广大客户提供专业的法规解读,提供中国新化学物质合规咨询和最优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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