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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拟对CLP法规进行更新,涉及48种化学品

摘要:欧盟委员会拟对CLP法规进行新一轮技术更新,在附件VI新增38项条目,并修订了10项条目,相关物质包括硼酸盐类、膦酸盐类、酚类与酮类等。此外,修订还要求对含共同分子实体(溴离子)的混合物按浓度加和计算危害。

2025年11月27日,欧盟委员会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委员会通报了《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法规》(CLP法规,(EC) No 1272/2008)的修订草案(通报号:G/TBT/N/EU/1172),宣布对CLP法规进行新一轮技术更新,在附件VI新增38项条目,并修订了10项条目。有关修订内容,瑞旭集团为您提供以下解读。

修订内容

1.新增/更新物质清单
修订CLP法规附件VI表3,纳入以下物质的统一分类(部分示例):

  • 硼酸盐类:如偏硼酸钾、八硼酸钠、偏硼酸镁等,均分类为1B类生殖毒性物质。
  • 膦酸盐类:如乙二胺四亚甲基膦酸钠盐、钾盐等,分类为1B类致癌物。
  • 酚类与酮类:如双酚F、4-苯基二苯甲酮等,涉及1B类生殖毒性物质、皮肤致敏、慢性水生毒性等分类。
  • 酸类与酯类:如甲基丙烯酸丙二醇酯、全氟己酸等,涉及1B类生殖毒性物质、特定靶器官毒性-重复接触2类等分类。

2.新增注释13

要求对含共同分子实体(溴离子)的混合物按浓度加和计算危害。若混合物中某些溴化物盐类浓度总和达到一定阈值,则必须分类为生殖毒性1类。

完整修订可见: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5/TBT/EEC/25_08180_01_e.pdf

瑞旭提醒

该修订条例将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后20天生效,原则上自生效后18个月届满后的次月首日起适用;但供应商可从生效日起自愿提前按新分类贴标。法规在成员国直接适用。有关企业需重点核对:物质是否落入新增/替换条目、含多种溴化物的混合物是否触发注释13加和规则。

瑞旭的服务

  • 欧盟REACH&CLP标准SDS和标签制作

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G/TBTN25/EU1172.pdf&Open=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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