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30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共同制定欧盟指令草案,拟修订三项重要的水政策指令《水框架指令》(2000/60/EC)、《地下水保护指令》(2006/118/EC)以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指令》(2008/105/EC)),以加强欧盟水体保护。
主要修订内容
一、新增重点管控污染物
1. PFAS(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
类别 | 管控内容 |
|---|---|
地表水 | 25种PFAS总和的环境质量标准(EQS) |
地下水 | 20种PFAS总和的质量标准 |
特别管控 | 4种最具危害性PFAS的单独总和标准 |
重点关注的PFAS物质
- 全氟辛烷磺酸(PFOS):已列为优先物质,本次加强管控
- 三氟乙酸(TFA):因其强毒性、持久性和广泛来源(含氟农药、制冷剂),被纳入25种PFAS总和,未来可能设立单独标准
2. 药物残留(医药物质)
类别 | 管控内容 |
|---|---|
地表水 | 3种雌激素类药物(炔雌醇、雌二醇、雌三醇)列入优先物质清单 |
地下水 | 特定药物列入污染物清单 |
效应监测 | 采用效应监测法(effect-based monitoring)评估雌激素类药物累积风险 |
3. 双酚类物质
类别 | 管控内容 |
|---|---|
立即实施 | 双酚A列为优先危险物质,设定EQS |
观察清单 | "双酚类物质总和"(Sum of Bisphenols)列入附件III |
最低要求 | 成员国应在流域特定污染物中识别并监测双酚B和双酚S |
4. 其他新增观察清单物质
- 微塑料
- 抗微生物耐药性(AMR)指标
二. 调整法律定义与概念
原定义 | 修订后 |
|---|---|
"化学状态"仅覆盖优先物质 | 扩大至包含河流流域特定污染物 |
河流流域特定污染物属"生态状态" | 纳入"化学状态"统一管理 |
三. 优化标准体系
- 新增附件:为不再具有广泛风险但仍需关注的物质设立保留清单
- 标准衔接:地下水PFAS标准自动与《饮用水指令》参数值同步更新
- 20年淘汰期:优先危险物质的排放必须在列入后20年内停止
该修订草案将于刊登在欧盟官方公报的20天后生效。
https://data.consilium.europa.eu/doc/document/PE-18-2026-INIT/en/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