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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优化锂亚硫酰氯电池进出口监管 特定情况不再属于两用物项管控

2025年12月9日,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优化锂亚硫酰氯电池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优化部分锂亚硫酰氯电池进出口监管措施。

根据通知,本次措施主要针对第三类监控化学品亚硫酰氯(CAS号:7719-09-7)灌装含量不超过1千克的单个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

核心调整:风险极低产品移出特定管制清单

上述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亚硫酰氯含量少,且拆解困难,难以通过拆解反向提取亚硫酰氯,扩散风险极低,不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的管理范围,不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监控化学品项下的管控物项,无需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上述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时,应当在报关单规格型号中如实申报单个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亚硫酰氯灌装含量。

其他情况

  • 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因其他监管要求需要办理进出口审批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未列入适用范围的其他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规定管理,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为确保政策平稳实施,若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和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以便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监管措施。

本政策旨在在确保履行国际义务和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对低风险产品实施精准化、科学化监管,将为相关电池产品的国际贸易带来便利。

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tz/art/2025/art_5ba70ed9c6784b09a7b4e70c2a69bfa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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