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7部门于2025年12月26日联合发布了《山东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2025年版)》,该清单根据《山东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和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 年版)》,并结合山东省实际编制,进一步补充扩展了山东省新污染物重点管控范围,旨在健全完善管理机制,通过“一品一策”精细化环境风险管控,推动山东省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该清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31年 1 月 31 日,并将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清单主要包括17类新污染物:
《国家清单》中的14类物质:
-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 类)
- 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 类)
- 十溴二苯醚
- 短链氯化石蜡
- 六氯丁二烯
- 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 三氯杀螨醇
- 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PFHxS 类)
- 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
- 二氯甲烷
- 三氯甲烷
- 壬基酚
- 抗生素
- 已淘汰类物质
以上14种物质在山东省的整体环境风险可控,因此在《补充清单》中,仍保留原有管控措施,未新增管控措施。同时,删除了《国家清单》中已过期失效的有关豁免表述内容。对以上14 类新污染物,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此外,清单在《国家清单》14类物质基础上,新增3类管控物质,均为《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
- 毒死蜱
- 中链氯化石蜡
- 紫外线吸收剂 328(UV-328)
通用措施(对新增3类物质):
- 清单管理:建立生产/使用企业清单,动态更新
- 重点监管:将相关企业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 清洁生产:相关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 土壤防控: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需年度报告、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制定防治方案
特有措施(仅针对毒死蜱):
- 禁用: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 限标:严格执行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 排污:严格落实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起草背景与清单特点
山东省作为化工和POPs履约大省,新污染物种类多、治理任务重。清单编制旨在贯彻落实国家部署,完善管理机制,提前管控待淘汰POPs,降低环境和健康风险。
清单特点体现在:一是结合本省实际与国际公约动态,精准增补三类POPs,与《国家清单》保持逻辑衔接;二是坚持以源头管控和监管见效为导向;三是科学设置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行业高质量发展和区域经济平稳运行的潜在影响。
意义
编制《补充清单》,明确优先管控物质,避免治理范围宽泛、措施靶向性不强,完善管理机制、健全治理体系,全面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既利于统筹开展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又能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发力、一体推进,有效降低新污染物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山东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2025年版)》具体内容可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