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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增三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涉及毒死蜱、中链氯化石蜡、UV-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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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7部门于2025年12月26日联合发布了《山东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2025年版)》,该清单根据《山东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和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 年版)》,并结合山东省实际编制,进一步补充扩展了山东省新污染物重点管控范围,旨在健全完善管理机制,通过“一品一策”精细化环境风险管控,推动山东省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该清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31年 1 月 31 日,并将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清单主要包括17类新污染物:

《国家清单》中的14类物质:

  1.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 类)
  2. 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 类)
  3. 十溴二苯醚
  4. 短链氯化石蜡
  5. 六氯丁二烯
  6. 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7. 三氯杀螨醇
  8. 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PFHxS 类)
  9. 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
  10. 二氯甲烷
  11. 三氯甲烷
  12. 壬基酚
  13. 抗生素
  14. 已淘汰类物质

以上14种物质在山东省的整体环境风险可控,因此在《补充清单》中,仍保留原有管控措施,未新增管控措施。同时,删除了《国家清单》中已过期失效的有关豁免表述内容。对以上14 类新污染物,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此外,清单在《国家清单》14类物质基础上,新增3类管控物质,均为《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

  1. 毒死蜱
  2. 中链氯化石蜡
  3. 紫外线吸收剂 328(UV-328)

通用措施(对新增3类物质):

  • 清单管理:建立生产/使用企业清单,动态更新
  • 重点监管:将相关企业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 清洁生产:相关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 土壤防控: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需年度报告、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制定防治方案

特有措施(仅针对毒死蜱):

  • 禁用: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 限标:严格执行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 排污:严格落实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起草背景与清单特点

山东省作为化工和POPs履约大省,新污染物种类多、治理任务重。清单编制旨在贯彻落实国家部署,完善管理机制,提前管控待淘汰POPs,降低环境和健康风险。

清单特点体现在:一是结合本省实际与国际公约动态,精准增补三类POPs,与《国家清单》保持逻辑衔接;二是坚持以源头管控和监管见效为导向;三是科学设置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行业高质量发展和区域经济平稳运行的潜在影响。

意义

编制《补充清单》,明确优先管控物质,避免治理范围宽泛、措施靶向性不强,完善管理机制、健全治理体系,全面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既利于统筹开展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又能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发力、一体推进,有效降低新污染物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山东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2025年版)》具体内容可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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