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体系,两项重要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命名原则》与《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方法》的修订工作于2025年6月3日正式下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两项标准项目周期均为12个月,计划于2026年完成,其征求意见第一稿已于2026年1月完成修订。两项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旨在解决当前我国危险货物管理中命名不统一、包装类别划分不够精准等问题
《危险货物命名原则》(征求意见稿)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的正式运输名称、概括名称、混合物和溶液的名称、别名的命名原则和附加条件。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依据 GB 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等标准,并参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 24 修订版),进行修订完善。
本文件代替GB/T 7694—2008《危险货物命名原则》,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增加了部分引用文件
- 修订了“危险货物的概括名称”未列明纯物质的命名原则
对于“未另列明的”一般条目,如果危险货物为纯物质,其正式运输名称必须附加纯物质的技术名称,但国家法律或国际公约禁止其透露的管制物质除外。
- 修订了“混合物或溶液”命名原则
规定危险货物品名表未列出的混合物或溶液,若其含有已列名的成分,且危险类项和包装类别均与列名货物相同,则可使用该危险货物名称加上“混合物”或“溶液”作为运输名称,并可注明成分含量或浓度。若其危险类项或包装类别发生变化,则应选用合适的“未另列明的”一般条目。
- 修订了“危险货物品名的附加条件”部分内容。
固体的物质在熔融状态下提交运输时,应加上“熔融”或“液体”的定性词作为正式运输名称的一部分。不加稳定剂就会被禁止运输的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必须加入“稳定的”一词。
实施过渡期
该标准发布后,有关单位需根据标准情况变化进行调整。鉴于此,拟将推荐性国家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定为 3 个月,确保该标准的落地实施。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方法》(征求意见稿)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划分各类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的方法。适用于危险货物生产、贮存、运输和检验部门对危险货物运输包装进行性能试验和检验时确定包装类别的依据。不适用于盛装气体的压力容器、盛装感染性物质的运输包装、盛装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包装、净质量大于400 kg的包装、容积大于450 L的包装。
本文件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 24 修订版)的技术内容一致。
本文件代替 GB/T 15098 —2008 《危险货物命名原则》,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增加了危险货物危险程度的划分;
除第1类、第2类、第7类、4.1项中的自反应物质、5.2项和6.2项以外的危险物质,按其危险程度分成三个包装类别:
- 包装类别Ⅰ: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物质;
- 包装类别Ⅱ:具有中等危险性的物质;
- 包装类别Ⅲ:具有轻度危险性的物质。
- 删除了根据 CN 编号划分包装类的内容;
- 删除了各类、项的包装类内容;
- 对 GB 12268 已列明和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包装类分别进行规定;
已在GB 12268中列明的危险物质,应根据列明的危险程度包装类别确定运输包装的性能水平。未在GB 12268中列明的危险物质,按GB 6944中危险物质的不同类项及有关的定量值,确定其危险程度包装类别。
- 增加了物品、第 1 类爆炸品、压力容器的外包装、有机过氧化物和自反应物质的包装类要求。
物品的运输包装应达到《规章范本》中包装指南列出的包装性能水平。第1类爆炸品的运输包装应达到Ⅱ类包装的性能水平。压力容器装在外包装中运输时,外包装应达到Ⅰ类包装跌落高度的性能水平。有机过氧化物和自反应物质的运输包装应达到Ⅱ类包装的性能水平。
实施过渡期
该标准发布后,有关单位需根据标准情况变化进行调整。鉴于此,拟将推荐性国家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定为 6 个月,确保该标准的落地实施。
https://std.samr.gov.cn/gb/search/gbDetailed?id=36E3C04268D75ED2E06397BE0A0A536B
https://std.samr.gov.cn/gb/search/gbDetailed?id=36E3C04269145ED2E06397BE0A0A536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