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31日,越南卫生部正式发布了第05/2026/TT-BYT号通告,根据第69/2025/QH15号《化学品法》第15条第4款和第31条第2款,公布了家用及医疗领域杀虫、杀菌制剂中禁止使用的化学品清单以及需要公示信息的危险化学品清单。
《化学品法》第15条第4款规定,部长、部级机构负责人可规定在所负责的行业、领域范围内禁止使用的化学品。第31条第2款规定,对于尚未制定技术规范的产品、商品中的危险化学品,部长、部级机构负责人应颁布属于其国家管理领域的需要公布信息的产品、商品中危险化学品清单。本次通告在此法律框架下制定。
化学品分类原则
通告重申了生产、进口化学品的组织和个人应按照越南工贸部第01/2026/TT-BCT号通告第七条的规定执行化学品分类原则。分类应依据通告附录15中的指导,或依照2007年第二版及以上版本的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分类原则进行。
本次公布的清单:
- 附录一:家用及医疗领域杀虫、杀菌制剂中禁止使用的化学品清单
共列出了40种化学品,包括其名称及CAS号。
- 附录二:家用及医疗领域杀虫、杀菌制剂中需要公布信息的危险化学品清单
共列出了87种化学品,除其名称及CAS号外,还规定了其限制使用范围,如限制用途,限制使用人群,限制使用浓度等。
生效时间
本通告自2026年5月15日起正式生效。越南卫生部于2020年6月19日颁布的第11/2020/TT-BYT号通告(规定家用及医疗领域杀虫、杀菌制剂中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范围的化学品清单)同时失效。
过渡条款
对于在本通告生效之日前已获发有效流通注册号、且含有附录二所列危险化学品的家用及医疗领域杀虫、杀菌制剂,生产、进口该制剂的组织和个人有责任按照《化学品法》第32条及政府第26/2026/NĐ-CP号议定第29条的规定进行信息公布。
信息公布具体要求
《化学品法》第32条规定了生产、进口含有危险化学品的产品的组织、个人,有义务在商品流通前,在化学品专业数据库上公布危险化学品的含量信息,并在其门户网站、电子信息页或直接向买方提供产品、商品的场所公开该信息。销售含有危险化学品的产品的组织、个人,有义务向买方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并在主管机构要求时予以出示。
政府第26/2026/NĐ-CP号议定第29条规定,生产、进口含有危险化学品的产品的组织、个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 在产品、商品投放市场流通之前,向化学品专业数据库申报以下信息:
- 含有危险化学品的产品的名称
- 危险化学品的名称
- 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
- 含量
- 含有危险化学品的产品的使用领域
- 公布含有危险化学品的产品的危险化学品成分、含量信息及限制使用建议,并在组织、个人的门户网站、电子信息页或直接向买方提供产品、商品的场所,以及在产品的商品标签上进行标示。
- 生产、进口含有危险化学品的产品的组织、个人有责任保存纸质或电子档案,以证明所公布信息的准确性。在主管机构要求时必须出示该档案。
- 生产、进口含有危险化学品的产品的组织、个人对公布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执行责任
通告明确了各方执行责任:预防疾病局可根据实际管理需求,提议卫生部部长审议并修订、补充清单;各省、中央直辖市卫生厅自新签发生效含有附录二尚未包含化学品的制剂流通注册号之日起10日内,须向卫生部或预防疾病局提交书面报告并附上注册材料副本;生产、进口附录二所列危险化学品的制剂的组织和个人,须按照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附录一及附录二完整化学品清单:
